A. 高压电线地下建筑有多少距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内已建架容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产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B. 那一条规定高低压配电房不能安装地下室
高低压配电房是可以安装地下室的,但是相关的配套要跟上。
配电房又叫配电所,在国家标准里面,配电所的定义是:“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配电所与变电所的区别在于,配电房(配电所)无变压器,而变电所有变压器。配电房是大厦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设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未经管理处经理、部门主管的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值班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严禁空气开关超载运行。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无尘。配电房设备的倒闸操作由值班员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倒闸操作,以免发生错误。
1、送电:(大厦供电中断,需迅速恢复供电)
①查清是外部输电线路故障,还是内部配电线路故障。外部故障:变压器无工作(无响声,显示屏无显示);内部故障:变压器工作正常(有响声,显示屏显示温度,风扇运转指示灯亮)。
②外部线路故障停电,与供电部门联系后,等待恢复送电。
③内部线路故障停电,迅速查明故障原因并立即排除后送电。
④送电步骤:切断各路负荷开关(特别是照明部分);按下1#柜、5#柜绿色起动按钮,电压表指示正常(400v);逐个闭合各路负荷开关。
⑤若变压器有工作(有响声,有温度显示),而风扇指示灯不亮,则说明外部输电线路有停过电,后又立即恢复送电,此时只须启动冷却风扇再按送电步骤送电。
2、停电:(设备检修或其它原因需停电)
①设备检修停电:断开相应的断路器,经检验无电后,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操作措施,(主要有:设备电源线及外壳的接地保护,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的警示标志牌,做好检修人员的绝缘防护等),即可进行设备检修。
②若需全面停电:则必须逐个断开各断路器,然后按下1#柜、5#柜红色按钮。
③切断高压电源必须按高压环网开关柜操作说明,认真执行。
希望我能帮助你解疑释惑。
C. 购买地下车库时,开发商未事先告知车库内有电缆桥架,现在能否维权索赔
您好!在很多小区内,停车位都是比较稀缺的。很多业主也会为了停车位而产生纠纷。那么,小区内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与使用归属是怎么规定的?业主怎么才能取得地下停车位的归属呢?一、问题的提出开发商历来将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单独出售,但购买者很少有领导产权证的,多年来,人们很少对此进行追问。今年11月12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的一纸判决牵动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的神经。现将该案例简述如下:星汉城市花园是南京一个高档住宅小区,开发商于1998年9月申报该项目时,南京市规划局以《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要求,其规划建筑应按机动车0.2车位/户,非机动车2车位/户配建停车库。小区建成后,3幢楼下建有连片整体地下车库,共有59个机动车泊位。2001年7月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发给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记载:"使用权面积"和"其中分摊面积"都是7697.6平方米。开发商在销售时曾承诺:小区配建地下车库供业主停车。但业主们入住后却发现只有购买车位才能取得停车权。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的37个,其余车位则被小区物管公司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将开发商诉之法院,要求开发商将地下车库交还全体业主。开发商则坚持认为其对地下车库拥有产权。2003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根据规范设计要求,车库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同时,根据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的原则,星汉城市花园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身上,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即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其次,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被告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入商品房成本的事实应予认定,被告再行销售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再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配套使用的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且被告也未按规定取得销售车库的许可证明。因此,被告以车库的建筑面积未分摊给业主而有权另行处分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据此,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星汉城市花园地下停车库移交给原告星汉城市花园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星汉城市花园全体业主享有该地下停车库的权益。判决告诉大家,车库并非开发商所能出让的。但由于立法的欠缺,判决并没有解决车库的所有权问题。它用了"管理"和"收益"两个词,回避了最敏感的产权问题。二、车库的法律属性有人认为小区土地使用权既然为业主享有,开发商就不能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土地地表和地下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也有人认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建设的配套设施之一,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就应如道路、管线一样,是房屋的从物,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在买卖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从物应当依从主物(房屋)一并出售、转移。还有人认为,业主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包含了空间权,如果承认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发展商,那么就承认了空间权被发展商保留,但既然土地使用权都转让给小区业主了,发展商又依据什么来认定空间权还保留在自己的手里?从法律逻辑上解释不通。因此只能推定出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享有。上述观点都是有失偏颇的。地下车库是对地下空间资源的利用,和地表上某独立单元房间对地上空间资源利用一样,都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在建造时都需要额外投资。地下车库是相对独立的建筑物,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的所具有特性,它是一种特定的、独立的物,并不能以其它物代替,而且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因此,虽然确定地下车库的所有权的归属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它具有专用使用权是不容置疑的。法律上未确定其所有权并不意味着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如违法建筑的建造人,他肯定是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他又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如果其它人对他的违法建筑具有侵害行为或者违法妨碍其行使正常的居住权,照样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再如,购买房屋后在没有登记好所有权证书这段时间内,购买人仍然可以凭借相关票证来证明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更何况该类地下车库的兴建一般都是经过合法审批手续的,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三、车库的种类(一)不得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定兴建地下车库,则修建地下车库是他的法定义务,他修建该地下车库不能为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并谋取私利,而是为了满足小区内业主生活需要,向特定人群提供停车位的。如浙江省物价局颁发的于1999年4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及价格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就规定:"住宅小区的基础设施、设备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列入住宅小区详细规划要求配置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设备,商品住宅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无偿提供给整个住宅小区的住户使用,不得另行作价销售。"象这种情况,如果开发商将地下车库向非小区业主销售或者出租,则是违法行为。(二)可以销售的公共配套设施虽然根据政府规定,开发商应当修建地下车库作为小区的配套设施。但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开发商仍有权销售地下车库。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将地下车库无偿交给业主使用。地下车库和房屋的关系不同于水电和单元房屋、电梯和高层建筑的关系。地下车库并非房屋必须要配备的设施,它与单元房屋是主次关系,不是主物与从物关系,系相对独立建筑物,它可以独立使用而不失使用价值。因此,只要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特别约定,则不存在从物随主物一并买卖转让的说法。开发商如没有承诺无偿给业主提供地下车库,且并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计入共摊面积内,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业主也就无法要求开发商无偿交付其使用。(三)非住宅区的配套设施这一类地下车库只要审批程序合法,当属开发商自由支配,即可以转让,也可以出租,也没有销售或承租对象的限制。至于是否能拥有所有权,还有待于国家法律予以明确。目前杭州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此类地下车库准备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地下车库将拥有独立的所有权证,届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将可以抵押、转让,其所有权权能将能全部得到实现。(四)利用人防工程进行改造成的下车库1996年10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最早对地下空间进行的立法,同时这部法律也是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最高阶位的法律。该法律规定了地下人防工程可以军民两用,即在和平时期可以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战争状态下归国家统一使用。同时规定了"谁投资、谁使用、谁收益"原则。由于国家对其使用权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和平时期,投资者享有包括转让使用权、租赁等方式的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程度上的处分权,同时承担维修保养的法定义务。如果投资者将人防工程改建为地下车库,那么首先必须要获得有关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在保证不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情况下,才能根据国家对地下车库相关技术规范进行修改直至符合地下车库使用要求后方可作为地下车库使用。四、如何判断地下车库的归属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判定小区内地下车库是否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开发商在计算共摊面积时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2)开发商在出售单元房屋时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3)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4)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五、地下空间立法的缺位人类对土地的利用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建筑技术的发达程度。在工业革命之前,基于人们对建筑科技的局限性,对土地利用仅限于土地的平面利用,无法对地上、地下空间加以利用,法律自然没有规范和调整的必要。时至今日,城市化导致城市生活环境过密和土地过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与此间建筑技术的进步,使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广泛扩及至空中和地下,如兴建高架铁路、地铁、空中走廊、地下街、地下仓库、地下停车场、上下水道及排水沟等等。人们对土地利用已经朝着立体化发展,地下空间权也已经形成,法律滞后和缺位的问题已经开始凸现。从理论上看,地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只是获得了修建地表以上一定空间内的建筑物权利,并没有涉及到地下空间的利用权,该部分空间利用权依然属于政府,如加以利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并不适用地下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更何况,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不能相分割使用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只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仍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是,从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看,确认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归属问题却缺乏法律依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法(修订)》只是对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地下房屋的权属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这里的"土地上"当指地表之上。房地产所有权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要获得权利证书,必须要到房管局登记,如果没有进行权属登记,自然无法获得法律承认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规章和地方法规无权对此立法。从民法精神看,确认一个新的物的所有权当属民事基本制度。对此,加快立法研究,尽早出台地下空间立法已经迫在眉睫。六、当前国内对地下空间的立法研究无可否认,空间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它就是人们对土地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支配权,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空间所有权为土地所有权所包容,空间权利用必须附属于地表,是土地所有权的题中应有之权,当它为土地所有人享有时,它与土地所有权自然融为一体,没有予以分割的必要。在我国,因为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故除国家外任何人都不可能获得空间所有权;当空间利用为土地所有人之外的人享有时,则不能以"空间所有权"称之,而只能得以"空间利用权"称之。从用益物权立法角度看,空间权本质上即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派生的用益物权。但是,它到底是属于一项单独用益物权,还是属于传统用益物权的某种形式,我国学者之间存在着较大争议,并形成了"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见解。以梁慧星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否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没有对空间权作出专章规定,而是将其分解成空间基地使用权、空间农地使用权和空间邻地利用权三种,分别归入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和邻地利用权三章当中予以规定。以王利明教授为首的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对此持"肯定说"。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将"空间利用权"单独列为一节,作为用益物权一章中的一个单独的种类,予以专门和系统的规定。从大陆法系国家及台湾地区学说、判例及立法例情况看,认为空间权中的主要类型--空间地上权就是地上权的一种形式。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典,均规定有"空间地上权"条款,并将其直接规定在"地上权"一章中。谢谢阅读!
D. 地下室的高压配电房就是提供照明等用电的变配电房吗
高压配电室负责周围固定区域的所有用电负荷,呈放射式向各个用电负荷供电。回一答般建在地下室,或在这片区域的用电负荷中心。
配电房又叫配电所,在国家标准里面,配电所的定义是:“所内只有起开闭和分配电能作用的高压配电装置,母线上无主变压器”。配电所与变电所的区别在于,配电房(配电所)无变压器,而变电所有变压器。配电房是大厦供电系统的关键部位,设专职电工对其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未经管理处经理、部门主管的许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值班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配电设备状况、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电压表、电流表、功率因数表的指示情况;严禁空气开关超载运行。经常保持配电房地面及设备外表无尘。配电房设备的倒闸操作由值班员单独进行,其他在场人员只作监护,不得插手;严禁两人同时倒闸操作,以免发生错误。
E. 10kv高压电缆在地下室中进入变压器时由几条回路用什么敷设
10kv不算太高.相对简单些.你所讲的方法都可行.做好桥架可不用穿管.桥架做好接地.
F. 要在地下室设置高低压配电设备有什么要求
1、当条件限制且有地下多层时,应优先考虑地下负一层,而不应该把高低压配电室设在地下最底层。而且不宜设置在卫生间、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下方。同时要需要考虑有效的防水、排水、通风、防潮与隔声等措施。带有变压器的配电室不宜设置在有人居住房间的正下方及周边。2、地下室内的高压配电室应设置电缆层,由于考虑到电缆沟容易积水并反潮,容易影响设备的安全运行,故地下室的配电室不宜考虑设置电缆沟。3、配电室的边上应有电缆竖井,电缆进出配电室均应通过竖井,竖井内应有电缆固定支架。4、配电室内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配电室电缆层或电缆沟内不应有积水。墙面不得有凝露。从电缆层到室外设置排水沟,确保电缆层积水能自然流入室外的集水井,并在集水井中安装自动排水泵,开关设在室外。5.在配电室电缆引出建筑物外,应有良好的防止室外雨水倒流措施。因为配电室建在地下室,配电室地面大大低于室外地坪,而且每个配电室均有数量不同的电缆需引导室外,多的达10多条,电缆在从室内引出到室外传出挡土墙处,所以应有可靠的防止雨水倒灌措施,否则在下雨天,很容易引起雨水倒灌到配电室内,威胁配电室开关柜等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白云机安,专注电房维护二十年。
G. 住房旁的马路草坪下面的地下室装有低压和高压配电房会有|辐射吗
供电部门的电力设施规划、建设是经过充分论证并取得政府相关部专门的批准后实施的,属且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确保电杆的安装位置符合相关规定。而且,我国电力系统的频率为50赫兹,仅为产生“电磁辐射”起始频率10万赫兹的1/2000,不会产生有效的电磁辐射。
H. 高压配电房在地下室买房应该离开多少米才是安全的
理论上,高压配电室本身要做电磁屏蔽的,而且现在的楼房基本全都是钢筋混凝版土结构,钢权筋形成的网状框架也能起到很好的电磁分解屏蔽作用。因此,配电室内的电磁辐射几乎不会对住户有什么影响。大于10米的距离基本就属于安全距离的。
高压配电室大多建在住宅配楼或商业楼宇的地下部分,不会直接修建在住宅楼的垂直地下。所以住户基本不会受到影响。
I. 请问下,工程小区里面地下室后期安装用线常用的电线型号是哪些呢
工程小区里面地下室后期安装用线常用的电线型号是BV电线,
J. 架空高压线走廊下方能否建地下室
第7.5.2.2条 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并应加以保护;”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权 GB50293-1999》在规划阶段,高压电力高压走廊宽度应保证,走廊内不应有建筑,不应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可以做堆场,不可以做停车场。可以做道路,绿地(只有地被植物,没有攀援植物),可以只做地下室。
高压走廊也称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是电力线路的一种,电力线路还包括电力电缆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