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哪条法律规定禁止在9米内高度住宅楼下开饭店
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几米内高度住宅楼下不得开饭店,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了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新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1)饭店油烟距离住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Ⅱ 开餐饮有明确规定离居民距离,我家就在餐饮店后排,油烟实在太大距离只2米,投诉环保处理后油烟依然大该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
建议你向环保部门投诉
Ⅲ 餐饮饭店应该离居民区多远才符合环保标准
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
规定要求
1.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餐饮业污染防治要求,餐饮业经营场所建筑功能应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筑使用功能相符。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不得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业经营场所。相对独立的餐饮业集聚经营区应规划建设专门的油烟集中处理设施。
2.新建餐饮业经营场所除了要独立于住宅楼外,油烟排放口、机械通风口等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标准规范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与相邻的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建筑物边界的水平距离应在10米以上,且其朝向必须避开可能受到影响的建筑物。
3.已建餐饮业经营场所,须符合城乡规划、餐饮业总体布局规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应按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限期补办,同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达到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4.对在居民区内建设或可能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餐饮项目,业主单位或经营者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采取现场公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可能受影响公众的意见,环保部门负责对公众参与形式实施监督。
Ⅳ 关于居民楼下开饭店有何规定如排烟道设置的要求 现在有没有政府下在的相关文件。
你这属于居民住宅楼下,是不能开饭店的,即使是商住楼也必须在建设的时候就已经设立了专用烟道高于楼房房顶,才可以做饭店!后期不得改建!可以起诉法院要求饭店停止经营,并要求索赔精神损失费,但不要高于5万!
《大气污染防治FA》
第八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环境保护标准HJ 554-2010
第六章第622条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
社会环境敏感目标:学校(关注青少年)、医院(关注体弱有病的脆弱人群)、科研文教区以及集中居民区等。
引用网络:http://ke..com/link?url=laIgFNfMeTT0WdsT8eccD4nhXR3LS-16LKLac2YX1QjlXaiC1J4-cOlAHHzY6-u2vk2i5xTuut1UirULpdwp4L_eQZanpOqJ9-_bd3hgzfjjt_Z3px4yVsNcIk
Ⅳ 饭店和居民楼的距离必须大于9米怎样计算从哪里到哪里
是从饭店边界和居民楼边界水平间距计算的,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内术规范》4.2.3:新建产生油烟容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 m。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如下:
4.1.1 饮食业单位选址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功能、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
4.1.2 新建住宅楼内不宜设置饮食业单位;现有住宅楼内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1.3 饮食业单位宜集中设置。规划配套的饮食业单位宜设在商业服务区域内。
4.1.4 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
4.2.1 饮食业单位平面布置应满足建筑功能、烹饪加工工艺及卫生防疫的要求,合理组织各种流线,减少污染影响。
4.2.2 饮食业单位人流、物流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商住楼内新建饮食业单位出入口应独立设置
4.2.3 新建产生油烟的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敏感目标边界水平间距不宜小于9 m。
4.2.4 设有饮食业单位的建筑与保护建筑间的距离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确定。
Ⅵ 居民楼距离前排多处餐厅多远不会被油烟滋扰
居民住宅楼不宜新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单位。饮食业单位边界与环境回敏感目标边界水答平间距不小于9米;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米,饮食业单位所在的建筑物高度小于或等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米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Ⅶ 大饭店油烟距离多远居住安全
抽油烟机又称吸油烟机,是一种净化厨房环境的厨房电器。它安装在厨房炉灶上方,能将炉灶燃烧的废物和烹饪过程中产生的对人体有害的油烟迅速抽走,排出室外,减少污染,净化空气,并有防毒、防爆的安全保障作用。
Ⅷ 经净化后的油烟排放要离居民多远才合符规定
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回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答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一、排烟管道所处理废气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餐厅营业范围内所产生的声音要保持在扰民范围(国家硬性规定参数)以内,要有相关的净化设备,消音降噪设备,其余的就是工商、税务、卫生的范畴。
三、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油烟排放
6.2.1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Ⅸ 安法律规定饭店的排烟与临居的有效距离应保持多少米
经油烟净来化后的油自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一、排烟管道所处理废气要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二、餐厅营业范围内所产生的声音要保持在扰民范围(国家硬性规定参数)以内,要有相关的净化设备,消音降噪设备,其余的就是工商、税务、卫生的范畴。
三、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油烟排放
6.2.1饮食业单位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油烟排放监测口及监测平台,油烟排放应符合GB18483的要求。
6.2.2经油烟净化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小于20m;经油烟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