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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红线内人行道权属

发布时间:2021-02-08 10:13:11

A.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的使用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政府

是政府的公共资源,是为了以后发展考虑的。

B. 我家房子有一小部分在开发商的红线内,也就是说在规划红线内,但是开发商又不征收我家房子 。开发商在没

这个不征也是没有办法的。征收的话可以要高价

C. 工程上红线内是什么意思

红线一般是指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有时也把确定沿街建筑位置的一条建筑线谓之红线,即建筑红线(boundary line of building)。它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也可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但绝不许超越道路红线,在建筑红线以外不允许建任何建筑物。

建筑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作用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确定的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筑用地的分界。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就是建筑红线。但是有些城市在主要干道道路红线的外侧,另行划定建筑红线,使道路上部空间向两侧伸展,显得道路更加开阔。

某些公共建筑和住宅适当退后布置,留出的地方,有利于人流或车流的集散,也可以进行绿化,美化环境。在建筑红线的控制下,前后错开布置沿街建筑,既可满足不同的功能要求,又可避免城市景观的单调感,使城市建筑群的体型和街景富于变化。

(3)开发商红线内人行道权属扩展阅读

建筑红线一般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底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的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建筑红线可与道路红线重合,一般在新城市中常使建筑红线退于道路红线之后,以便腾出用地,改善或美化环境,取得良好的效果。

用地红线是围起某个地块的一些坐标点连成的线,红线内土地面积就是取得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开发建设这个地块的建筑小区时候,还需要退红线2米左右,这个数字各地不一,要看当地规划局的规定。小区的建筑必须在退红线范围内,退出的这块地不准占用。

也就是说,尽管你已经为退出的这块地付出了土地出让金,但就是不准占用。用地红线只是标注在红线图上,现场是看不到的。不过退界线就一目了然:小区的围墙就是退界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有相关规定如下:4.2 建筑突出物4.2.3 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另行划定建筑控制线时,建筑物的基底不应超出建筑控制线,突出建筑控制线的建筑突出物和附属设施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D. 房子处于红线内和红线外有什么区别

红线也称“建筑控制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建筑红线。

“建筑红线”指的是建筑用地的边界线。又细分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道路红线是指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用地红线是指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有的也把用地红线直接称为建筑红线)。

绿地红线现在已改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只能用作绿化,不得改作他用。

退红、退绿是指在已确定或批准的红线、绿线的基础上再退后适当的距离作为缓冲带,退后的距离各地并不统一,由主管部门规定。在这一区域内未经批准也不得进行任何项目的建设。



(4)开发商红线内人行道权属扩展阅读:

“建筑控制线”是指建筑物基底退后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一定距离后的建筑基地位置不能超过的界限,退让距离及各类控制管理规定应按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具体点说就是道路红线内包括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绿化隔离带、

人行道,是道路的两侧最外边的线。

2、用地红线是用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线。例如一个居住区的用地红线,就是这个居住区的最外边界线,居住区内的建筑和绿化以及道路只能在用地红线内进行设计。

3、建筑红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地位置的控制线。说白了,就是建筑物与地面接触的范围线。有的建筑离开地面的建筑是可以超出建筑红线的,这是根据各个地方的要求不同来设置的。

4、绿化线就是绿化位置的控制线。

E.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土地权属是谁在这个土地内建设市政设施是否需要业主同意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吗

建筑退让城市生活性道路的空间,规划上要求与城市人行道统一设计,但其土地使用权归属业主所有,并由所属业主负责建设和维护。

因此,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区域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不属于市政设施范围,对该区域的占用和损害等行为,不适用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若有市民向城管执法部门就上述行为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开发商红线内人行道权属扩展阅读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物业管理条例

F. 物业管理中的规划红线内如何解释

规划红线,是指开发商申报建设规划时,在地区平面图上界定规划区域的边界线。规划红线内以内区域,容属于开发商可开发建设区域,也就是后期的物业管理区域。规划红线以外,就是别人的区域了,或者属于大市政公共区域(比如市政道路等等)

小区院墙、围墙和规划红线位置不一定完全一致。有些项目开发在建设围墙时,采取退红线做法,即小区围墙在红线内,距离规划红线还有一定的距离。红线和围墙之间的地方,可能被用来做绿化隔离带、人行步道等等。

所以规划红线具体位置,应该以规划部门审批后的项目规划平面图中标线位置为准。

G.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的使用权是属于开发商还是政府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的规定。如下:

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版建筑红权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表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已批规划或特殊地块则尊重历史,按原规定控制。

城市主、次干道上附带商业用途裙楼的高层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满足表14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裙房按表14所列值加5米计;高层主体部分退缩起点为10米,高度每增加一层(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其它民用建筑高度≥24米的民用建筑),增加退缩0.3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集中式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同时增设集散广场,并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其增加的退让距离,按规模大小个案确定。

H. 规划红线内的除了建筑物后,其他地面面积所有权还属开发商所有吗

根据《物来权法》第七十条业主自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3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I. 人行道属于开发商的还是属市政的

属于市政公共道路。

J. 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谁

根据土地法、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关于这方面的解释,符合规划并且在规划范围内的已经建筑的地下室建筑应当由开发商移交业主委员会明确权属后,属于公共区划内的属于业主共有,住宅小区红线范围内公共区域内地表以下的部分权利属于城市公共管理设施,未在规划范围内的地表以下的水源、地层属于国有性质。
纵横法律网-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陈苏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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