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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多占地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21-02-08 00:02:09

❶ 违章建筑投诉电话是多少

可向城市建设局下属的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举报,或向当地房屋土地管回理局、规划局举报。举报电答话12319。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

❷ 投诉开发商违规占地盖楼找哪个部门

市住建委

❸ 违建的举报电话是多少

违建的举报电话是12336。

1233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开通的违法举报电话号码,亦在对专社会各界对属违法用地情况、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的情况进行举报监督。12336举报电话受理各类涉嫌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线索。主要包括以下八种类型:

1、非法批地;

2、违法占地;

3、破坏耕地;

4、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5、非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6、非法勘查、开采;

7、非法转让矿业权;

8、其他国土资源资源违法行为。

(3)开发商多占地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下列事项不属于12336举报电话受理范围:

1、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应由发证机关确认或调解);

2、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生的行政纠纷(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3、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应向公安机关反映);

4、政务公开类事项(应向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5、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向政务大厅咨询)。

❹ 农村土地违法举报电话是多少

建设部门的全国统来一投诉电话源为12319。

直接到当地乡政府或者县政府进行举报,也可以在网上举报。如果在农村违章建房,可以向建筑部门投诉。如果涉及违法占地,可以向国土部门投诉。国土部门全国统一投诉电话12336。目前,农村违规自建房举报暂无奖励,收到举报的,经查证属实,将处理违规建房。



(4)开发商多占地投诉电话扩展阅读: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网上信息平台,受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时请遵守以下事项:

1、请您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请您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严禁造谣、诽谤、攻击他人。否则,您将承担由此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

3、请勿发表与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无关的任何内容。

4、不属于本平台受理范围的,管理人员有权删除并不再告知。

5、请您真实、准确地填写联系方式,以便尽快处理并与您联系,我们将依法保护您的隐私权,保守您的联系方式等信息秘密。

6、为了提高运行效率,请您不要重复提交相同的举报事项,如需举报其他问题,可以另行提交。

7、如在本平台举报,即表明已阅读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❺ 在农村盖房子的投诉电话是多少

如果有人在农村违来章建房,你可自以向建筑部门投诉,建设部门的全国统一投诉电话为12319。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❻ 村书记违法占地修商品房可以举报吗

先了解是谁名下的,要是开发商的举报不了,如果是他个人的,那你完全可以举报

❼ 如何举报非法占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受大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78条规定,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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