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哪些要求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内来水管网;使容用地下水的,须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3)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4)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联。
(5)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6)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7)住宅周边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B. 新建住宅配套设施验收标准有哪些
一、住宅生活用水必须纳入城市自来水网:使用地下水的,经过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住宅用电根据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要具有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 四、住宅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直达的道路联系。 五、居住区及居住小区按照规划要求配建公交站点,开通公交线路。暂未建成的居住小区与公交、地铁站点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有自行配备的短途交通车辆通达公交、地铁站点。 六、住宅所在区域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电、商业服务、社区服务、行政管 理等公共建筑设施;由于住宅项目建设周期影响暂未配建的,附近区域必须有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 七、住宅周围做到场地清洁、道路平整,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八、在本市城市化地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项目,其煤气设施的建设与其他市政、公用、电力设施一样,必须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竣工交付使用。 新建住宅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住宅发展局不予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商品房注册登记手续,不能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开发商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造成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消除影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达到以上要求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而造成入住居民直接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这就需要购房者对以上项目认真验收,同时加强对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C.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配套收费标准中
这个应该分三块来看,一块是居配部分,按面积算,以规划或者预测绘面专积为准,资费标准属如上述。另公建部分,有配套商业,物业,社区用房等,应是另有收费标准,或者由建设单位自行建设,其具体用电容量计算标准也告诉你了。第三,小区车库的建设费标准按105元/平的40%收取。此外,如属保障房还可享受居配和公建部分八折优惠。
D. 商品房交房小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对商品房交自房条件的有关规定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E. 新建住宅小区大到什么要求才能入住
电脑住宅小区一定要达到,各方面的检查合格,那样才可以入住呗!
F. 规划上怎么界定住宅小区的定义,达到多少规模还是怎么滴
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线(如河流)划分。
住宅小区也称“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线(如河流)划分,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区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
居住小区,一般称为小区,是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10000—15000人),建有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物质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北京市委书记蔡奇强调,要加强对街道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善于抓住基层反映的共性问题,从面上推动城市治理。各区要把街道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区委书记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
(6)新建住宅小区建设标准扩展阅读:
蔡奇指出,做好街道工作,对于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街道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重点项目。要加强街道社区队伍建设,坚持在一线培养、历练、选拔干部。要健全激励机制,树立从基层选人用人导向,保障街道干部的工资待遇,激励基层干部在一线担当作为、干事创业。要加强工作保障,加大对街道的财政经费、社区建设资金支持力度。
G. 社区配套用房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家规定标准:
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
H. 建设部关于新建住宅小区的体育配置有哪些标准和规定
该办法系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1号废止,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1 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建设部第1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部 长 汪光焘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建设部关于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
和调查程序规定》等部令的决定
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
4.《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9号,1992年6月15日发布)
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1994年3月23日发布)
6.《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令第39号,1994年11月14日发布)
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5号,1999年1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