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商业住宅楼是什么意思
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性质为综合用地,根据国家土地法规定,综合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50年。
② 在住宅楼旁边盖商业建筑,住宅楼和商业建筑的间距应该有多少
东西向8-10米,南北向等于楼高。
③ 怎样鉴定房子是商业楼还是一般住宅,产权上有什么不同吗
主要看房产证和土地来使用证(统一登记自为产权证)上的规划用途和使用性质,是商用还是住宅。
一、概念。商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商用车库等;而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二、主要区别:
1、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不同,前者用途为商业,后者为住居。
2、使用年限不同。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根据物权法规定,只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可以超过70年,不受土地使用年限70年限制)。
3、税收政策不同。商业用房契税等税负较高,而普通住宅有更多优惠,物业费、二次买卖的税费前者也高的多。
4、设计功能不同。前者为商业设计,后者供住居设计,有不同的功能,质量要求也不一样。
5、水电使用性质和价格不同。前者为商用,后者为居民生活用。前者较高,后者较低。
④ 商品房和商业住宅楼有区别吗
商业住宅是指在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上建设的住宅用房,称为商业住宅,例如像市场上售卖的产权为-50年的酒店式公寓就是商业住宅。而商品房则属于普通住宅,产权70年。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应该注意商业住宅和商品住房区分开来,由于土地性质不同,商业住宅产权也和普通商品房产权不同。相信不少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都会有此类疑惑,商业住宅跟普通的商品住宅有什么区别?它有着怎样的利弊?请听律师解答与商品住宅的区别就在于其土地使用性质和产权性质的差异1、土地使用年限不同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商品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产权性质不同商品住宅属于商品属性的普通住宅;商业住宅属于非普通住宅。商业住宅楼特点一般是下层商业网点,上层为民用住宅。一般来讲,土地原有的规划性质,如商业、综合、住宅这几类,开发商在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后,是无法改变的。但出于市场的不同需要,开发商可以做出与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不同的产品。比如在商业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住宅的房产,或者在住宅性质用地上建设产品定位为商业的房产。虽然购房者最终取得的产权证的用地性质仍为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性质,但购房者可以将房产做其他用途使用。其中,在商业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两年由于严格禁止土地协议出让,实行招拍挂后,导致住宅供应大幅减少,稀缺性增强后,开发商开始采用的新兴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办公用房,就是购房者所熟识的“商住房”(产权70年,但产品定位为办公,建造标准介于住宅和写字楼之间,或者完全就是写字楼的标准)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⑤ 我家旁边有一座商业楼在建房,非常吵!严重影响到了我的学习 这算不算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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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1-11 生效日期: 2010-01-11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发[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交通和居住等基础设施合理规划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现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为防治地面交通噪声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规定了合理规划布局、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加强交通噪声管理五个方面的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原则与方法。
(三)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城市轨道等地面交通设施(不含机场飞机起降及地面作业)的环境噪声污染预防与控制。
(四)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如下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合理规划地面交通设施与邻近建筑物布局;
2.噪声源、传声途径、敏感建筑物三者的分层次控制与各负其责;
3.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和传声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主动控制;
4.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保护。
(五)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应明确责任和控制目标要求:
1.在规划或已有地面交通设施邻近区域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
2.因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间隔必要的距离、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等有效措施,以使室外声环境质量达标;如通过技术经济论证,认为不宜对交通噪声实施主动控制的,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有效的噪声防护措施,保证室内合理的声环境质量。
二、合理规划布局
(一)城乡规划宜考虑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处理好交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有效预防地面交通噪声污染。
(二)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声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通过合理构建交通网络,提高交通效率,总体减轻地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宜在有关规划文件中明确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地面交通设施之间间隔一定的距离,避免其受到地面交通噪声的显著干扰。
(四)在4类声环境功能区内宜进行绿化或作为交通服务设施、仓储物流设施等非噪声敏感性应用。如4类声环境功能区有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宜采取声屏障、建筑物防护等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保护,有条件的可进行搬迁或置换。
三、噪声源控制
(一)车辆制造部门宜提高道路车辆、轨道车辆的设计、制造水平,以摩托车、农用车、载重汽车、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辆、轨道车辆等高噪声车辆为重点,降低其环境噪声排放。
(二)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需要慎重考虑噪声现状的改变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保护,从线路避让、建设形式等方面有效降低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地面交通线路的选择宜合理避让噪声敏感建筑物。新建二级及以上公路、铁路货运专线应避免穿越城市、村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在穿越城市中心区时宜选择地下通行方式。
(四)公路、城市道路宜选择合理的建设形式。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宜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用高架路、高路堤或低路堑等道路形式,以及能够降低噪声污染的桥涵构造和形式。鼓励对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技术和材料。
(五)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宜采用焊接长钢轨、经过打磨处理的高表面平整度钢轨等措施,降低轮轨接触噪声,以及采用减振型轨下基础,对桥梁进行减振设计,降低振动辐射噪声。穿越城市、村镇的铁路宜进行线路封闭,减少平交道口。
四、传声途径噪声削减
(一)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应考虑设置声屏障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重点保护。道路或轨道两侧为高层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条件许可,可进行线路全封闭处理。
(二)声屏障的位置、高度、长度、材料、形状等是声屏障设计的重要内容,应根据噪声源特性、噪声衰减要求、声屏障与噪声源及受声点三者之间的相对位置,考虑道路或轨道结构形式、气候特点、周围环境协调性、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进行专业化设计。
(三)宜合理利用地物地貌、绿化带等作为隔声屏障,其建设应结合噪声衰减要求、周围土地利用现状与规划、景观要求、水土保持规划等进行。
(四)绿化带宜根据当地自然条件选择枝叶繁茂、生长迅速的常绿植物,乔、灌、草应合理搭配密植。规划的绿化带宜与地面交通设施同步建设。
五、敏感建筑物噪声防护
(一)建筑设计单位应依据《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文件,考虑周边环境特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建筑隔声设计,以使室内声环境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二)邻近道路或轨道的噪声敏感建筑物,设计时宜合理安排房间的使用功能(如居民住宅在面向道路或轨道一侧设计作为厨房、卫生间等非居住用房),以减少交通噪声干扰。
(三)地面交通设施的建设或运行造成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外环境噪声超标,如采取室外达标的技术手段不可行,应考虑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如隔声门窗、通风消声窗等),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进行合理保护。
(四)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采取被动防护措施,应使室内声环境质量达到有关标准要求,同时宜合理考虑当地气候特点对通风的要求。
六、加强交通噪声管理
(一)交通管理部门宜利用交通管理手段,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和敏感时段通过采取限鸣(含禁鸣)、限行(含禁行)、限速等措施,合理控制道路交通参数(车流量、车速、车型等),降低交通噪声。
(二)铁路车辆尽可能采用非鸣笛的信号联络方式(信号灯、无线通讯等)。通过减少鸣笛次数、声级强度和鸣笛持续时间等方式,对铁路车辆在城市、村镇内鸣笛进行限制。
(三)路政部门宜对道路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路面平整度,降低道路交通噪声。
(四)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地面交通噪声的监测,对环境噪声超标的地面交通设施提出噪声削减意见或要求,监督有关部门实施。
七、附则
本技术政策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面交通设施:指道路、轨道等地面交通线路以及车站、编组站、货场、服务区等配套设施。
(二)地面交通干线: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和高架段),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四)噪声主动控制:指对交通噪声采取的保证室外环境噪声达标的工程技术手段,包括噪声源控制、传声途径噪声削减两类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⑥ 什么是商业住宅楼
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商住楼的土地使用性质为综合用地,根据国家土地法规定,综合土地的使用权年限为50年。
⑦ 居民楼旁边修商业建筑楼,有什么规定没楼于楼之间的距离规定是多少
间距规定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 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⑧ 住宅下面是商业体利不利风水
(一) 楼盘选址,首先要看大的形势,大形势要吉,要把一个楼盘看成一个城池,查周边的环境,审来龙,定坐向,起星盘,看旺衰,化解形煞。力求达到天人和一的目的。 (二) 定太极点,一个楼盘就是一座小城,花草楼台,运动场,购物中心,娱乐中心,学校,幼儿园等。必须确立全局观念和局部相统一,只有大的环境吉,才能各小家受益,依据玄空理气起运立极。要保证新建楼盘,乘旺当运,人财两旺。 (三) 定出大门的位置,大门的位置和朝向至关重要,大门是楼盘的主气口,就好像人的嘴一样,吉凶之气全从此入。要依据玄空飞星,定出各气口的方位,要乘旺开门。 (四) 定楼盘各建筑物的坐山朝向,立旺山旺向之局,保证人财两旺。 (五) 对楼盘景观进行策划,对周围的标志性建筑和高大的建筑物,水池,运动场,娱乐场所,酒吧,停车场,超市,学校,幼儿园,公园,地下车库,路气等。依据玄空理气进行合理布局,要零正相当。
(六) 选择楼盘开工奠基的时间,依据九宫飞星,确定奠基石的具体方位和朝向,并参与奠基祭祀(烧香,摆酒,行礼)。 (七) 售楼处的选址,布局。 (八) 参与新楼盘的命名。 (九) 施工现场指导:1.每栋具体的建筑物的精确坐向和定位。2.园区大门的精确定位。3.园区景观的定位。 (十) 参与制定新楼盘的营销文案,并对本楼盘的风水进行点评。 (十一) 选定新楼开盘的销售时间。 (十二) 为业主客户解答有关楼盘风水的相关问题,并为每一套房子提供风水鉴定,和家居风水布局建议,供客户在装修时参考!
⑨ 住宅楼紧邻东侧商业楼 影响风水吗
这个没有看到什么不妥。最主要是从室内往外看有没有煞气。
北面还在动土,现在不适合入住。完工后三个月,就没有问题了。其他暂时看到的,正正常常。
⑩ 怎样鉴定房子是商业楼还是一般住宅产权上有什么不同
主要看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统一登记为产权证)上的规划用途和使用性质,是商用还是住宅版。
一、概念。商权业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以及办公用房,如写字楼等,还包括商用车库等;而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二、主要区别:
1、土地和房屋使用性质不同,前者用途为商业,后者为住居。
2、使用年限不同。商业用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普通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根据物权法规定,只要该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可以超过70年,不受土地使用年限70年限制)。
3、税收政策不同。商业用房契税等税负较高,而普通住宅有更多优惠,物业费、二次买卖的税费前者也高的多。
4、设计功能不同。前者为商业设计,后者供住居设计,有不同的功能,质量要求也不一样。
5、水电使用性质和价格不同。前者为商用,后者为居民生活用。前者较高,后者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