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买了一套可更名期房,已网签购房合同,房产局网上显示已经备案,没签正式合同,更名手续算办完了么
备案了 就是完成了~~~~~~~~~~~~
只要你还要这房子 就没什么内问题~~容~~~~~~~~~~~~~~
前面的回答 正在盖的期房 哪来的产证~~~~~~~~~~~~
而且他这种情况 新旧合同上的总面积相同 肯定就不是二层赠送的情况~~~只是结构改变导致一二层面积引起变化而已~~~~~~~~~~~~~
2. 房产局网站上查询房屋显示已登记是什么意思
红色区域(已登记),代表这些房屋已经办理完了“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房屋预售阶段)或者是该房屋已经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发了小产证——现房阶段。
3. 房管局网上显示房屋交易具体情况时,“已签约”和“已备案”分别表示什么意思
已签约,表示这来是网签状态的交自易,商品房买卖双方已签定了买卖合同。这样就可以到房屋管理局转移产权了,没有特殊的情况这个房子不能再进行交易。
已备案,则是网上签约成功后,开发商进行备案程序操作,备案通过房管局审核,产生备案登记号,显示在合同内页右上角。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持所需的份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所签合同受到房屋管理局监管,网签备案标志着商品房买卖流程合同签定环节完成。
(3)期房网上房地产显示已登记扩展阅读
房屋产权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有关国家机关对城市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登记。
房屋是不动产,取得、变更房屋所有权是以房屋产权登记为标志的,这与动产不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北京市房地产管理条例》等都对此有相关规定。
城市房屋买卖过程中,一定要充分注意,占有房屋不代表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还需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4. 商品房已备案是什么意思呢
已备案”,则是 指签订的买卖合同已在产权登记部门备案,也叫做网签。网上签约成功后,开发商进行备案程序操作,备案通过房管局审核,产生备案登记号,显示在合同内页右上角。开发商打印出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各持所需的份数。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所签合同受到房屋管理局监管,网签备案标志着商品房买卖流程合同签定环节完成。
而且可以通过网上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本网合同备案查询信息来源于房管局,备案查询结果则表示所签订的合同已经受到监督,可以预防一房两卖或开发商将已售房产再抵押的现象。
1、中国正规房地产买卖(一手,即开发商开商的拥有五证的项目),销售需签订由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标准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少的签订三份,一份开发商,一份业主,一份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合同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这是国家强制要求的,用以未来办理产权时使用,同时也是对房地产行业及市场的宏观管理。
3、目前,大部分城市,签订上述合同,都是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专用网络系统签约。简称网签。
4、网签后,打印,再手签完成,再交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相当于官方认证并监管。是对业主的一种保护措施。
5、完成行政备案手续后,会将网络系统上的房源变更成已备案颜色。
(4)期房网上房地产显示已登记扩展阅读:
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四)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五)房屋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 网上房地产显示房屋已签和已登记的区别
一、定义不同
一般来说,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
网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网络化管理系统与交易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的行为。之后,用户可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
二、物权效力不同
预告登记具有物权效力。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预告登记是具备一定的物权效力的。
而网签由于其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所以它是不具有物权效力的,而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抗第三人。
三、法律依据不同
网签是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而预告登记就不同了。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中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6. 各位大神!在重庆网上房地产查询自己买的房子状态信息显示 “已网签已新建登记”和已网签有什么区别吗
在重庆网上房地产查询自己买的房子状态信息显示 “已网签已新建登记”是指出了产权证,已网签指的就是备案。
7. 怎样查询房产是否在房产局登记备案
可通过合复同备案号和证件号码去房制管局,在房管局提供的合同备案查询中查询相关信息。
或登录本地房管局网站查询合同备案号信息,看是否存在,房源信息是否相符。
1、打开网络
(7)期房网上房地产显示已登记扩展阅读:
实行购房合同备案制度,可以对开发商进行有效的制约。它不仅能促使开发商加快建房,按章办理产权证,也可使购房者更加放心,很好地规避了一房二主为消费者带来的诸多隐患。
目前楼市销售的商品房多为期房,有的房子还没有破土动工,就已经开始内部预约销售。购房者虽然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合同能否顺利执行很难保证。有的因为开发手续不全,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有的则暗中被开发商二次抵押,一房二主,产权被别人分割等。
8. 签订的期房预售合同要到建委去备案,并且可在建委的网上可以查到,但是已查到登记了,可是房产商却说没备
在实践中,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有效要件,还是对抗要件,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是合同的对抗要件,而不是有效要件。首先,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规定,预售方应当将预售合同报有关部门登记备案。这就十分明确地说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在先,登记备案在后,而登记机关只能对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予以登记备案。其次,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方处于比较弱的地位,面临的风险比预售方要大得多。所以,如果认为登记备案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那么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就是无效合同。这样,一旦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登记备案,预售方就不会受合同的约束,可以任意将商品房再预售第三人,预购方也就无法追究预售方的违约责任,这极不利于保护预购方的利益。所以,登记备案不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而应当是对抗要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所谓预告登记,是指权利人在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法律为保护这一请求权的实现而对其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保全权利人的请求权,以确保权利人于将来能够取得物权,它具有排他性,可以对抗第三人。预告登记是将物权法的规则施加于债权法,给予属于债权法的请求权以排他的物权效力,其本质属于物权法向债权法的扩张。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由于商品房尚没有建成,所以,也就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变更登记问题,而只能是进行预售合同的登记。预购方经过登记所取得的是待建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而不是一种物权。预购方根据这种请求权,就可以在商品房建成后,请求预售方交付房屋并办理物权的变更登记。同时,在没有交付房屋前,预售方将预售房屋转让给第三人的,对预购方也是无效的。可见,尽管预售合同登记所产生的仅是一种请求权,但却具有物权的排他性质,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准物权。所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
9. 在房产网上看到预售房屋中房屋状态有已登记,已售,可售分别是什么意思啊
房产网上的预售房屋中已登记为交了定金的;已售为已卖出去的;可售为还没卖出去,可以购买的房屋。
房屋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其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6) 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期房网上房地产显示已登记扩展阅读:
在房产网上看到预售房屋中房屋状态有已登记、已售、可售时,应选择可售房屋进行购买,要考察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
应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营业执照、规模、工商登记、财务状况、企业形象、知名度;建设工程许可证等五证一照。
购房者要签好补充协议。由于正式购房合同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情况,买卖双方往往应根据需要订立补充协议,即通过补充协议对正式合同内容回以修改、补充。
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加大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依法具有房产行政管理和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更应当熟悉和掌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预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商品房预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