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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5 02:26:46

1. 关于楼间距的规定

楼间距采光权的规定

杨建勇律师

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4-06-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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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住宅楼房与楼房之间的间距国家规定是多少

一、规定

1、条式住宅:不宜小于6m;

2、高层:不宜小于13m。

二、法律依据

《城市居住区规内划设计规范》容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2)鞍山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住宅日照时间规定:

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3.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的介绍

《沈阳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4.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哪些规定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城市规划特别是在详细规划中对建筑间距有很严格的要求。主要是根据日照(南北向建筑)、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综合考虑确定。
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筑消防设计规范规定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左右间距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这是强制性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关于建筑间距,具体还有以下相关规定:
非居住建筑间距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以上就是建筑间距的规定。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房屋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这些都是房屋间距上的规定。
建筑间距有法律上的规定,以居住、工作舒适为准则,如若不按照规定,在建设审批上一般是不会被通过的。

5. 关于住宅楼间的日照规定要求和建筑规划在日照的要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抄国国家标准城袭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就不符合相应的建筑规划日照要求。

6. 住宅居住建筑是要严格遵循日照间距要求的,但请问公共建筑照要很严格遵守吗

居住建筑——不只是住宅,还包括公寓、宿舍等。

公共建筑照要很严格遵守的有: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老年公寓、养老院、医院病房楼、疗养院。

7. 建筑住宅日照间距是否受法律保护有无具体法律条文或相关规定谢谢!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比如,北京市现在依据的地方法规主要是1994年经人民政府批准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该法规条文是以建筑间距系数和最小距离作为核定建筑间距是否合法的标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般业主容易接受同一时期建设完成的居住区中的建筑间距,即使间距很小,也能得到业主的认可。而当有新建建筑出现并遮挡业主阳光时,业主往往难以接受,进而可能会发生纠纷。在这一点上,业主一定要经过仔细分析后,方可判断自己的采光权是否真的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犯。新建建筑和现状住宅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才可进行建设,否则就是违法建设。如果业主能够确定对方是违法建设,那么可向对方提出异议;如果新建工程是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建设的,即使是遮挡住宅的阳光,那也是合法遮挡,是受法律保护的。业主即使提出异议,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需要补充的是,在合法遮挡的情况下,依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的规定:“现状居民因新建、扩建建筑而被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这种补偿一般也就在几千块钱左右。这就是说,虽然是合法遮挡,但考虑到新建建筑对居民原有的日常生活居住条件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给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损害,为了弥补对居民的损害,市有关部门结合北京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这种补偿的方式,这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居民的采光权。如果您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符合上述第四章的规定,可以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要提醒您的是,如果是同期建成的居住区,即使是因遮挡造成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也没有经济补偿问题。
房屋的通风采光权的规定
许多居民的住房被新建建筑遮挡阳光后,由于切身利益受到影响,从维持个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希望能够维护现有日照条件的愿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权利。在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对于取得住宅产权或使用权的居民来说,采光权不像建筑面积那样,可通过简单的定量标准来确定。由于在住宅周围进行建设时,都会不同程度地遮挡住宅阳光。而我国地域广阔,南方与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均存在较大差异,如何在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体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只能通过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地方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不可能同时满足有关各方的全部权益,当出现矛盾时,为兼顾有关各方的权益,有关各方都会相应丧失一部分权益。因此,采光权只是一种有条件的、相对的权利,而不是无条件的、绝对的权利。
另外,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 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 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可见,采光权虽没有专门的单项法规,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您可以根据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提出相关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您可以:
1、查看您楼前的建筑是否手续合法齐全(规划、土地、开工许可)齐全的话可以向人大反映,要求补偿。不齐全的可能很小,假如不齐全可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或规划部门反映。
2、通过媒体提出自己的要求。
3、315投诉。
4、请律师咨询后向法院起诉。
5、民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8. 房屋之间的日照间距怎样规定的

各地有不同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地方的,给你个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参考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 间距系数 适用范围 大城市 中小城市 纬度(北伟) 地区 1.2 1.25 ≤32°30′ 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的全部辖区,扬州大部(宝应、高邮除外)、泰州大部(兴化除外) 1.25 1.3 >32°30′~≤34° 扬州北部(宝应、高邮)、泰州北部(兴化)、盐城大部(响水除外)、淮阴全部、宿迁大部(沭阳除外)、徐州南部(睢宁) 1.3 1.35 >34° 徐州大部(睢宁除外)、连云港全部、宿迁北部(沭阳)、盐城北部(响水)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方位0~15° >15°~≤30° >30°~≤45° >45°~≤60° >60° 折减系数 1.0L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你也可以以自己的所在地城市管理规划技术为名到网络上去搜一下

9. 关于住宅建筑间距的规定都有哪些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民用建筑总平面规范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第四章 建筑间距<br><br>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br>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br>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br>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br>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br>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br>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br>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br>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br>(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br>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br>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br>(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br>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br>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br>(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br>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br>(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br>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br>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br>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br>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br>(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br>(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br>第三十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br>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br>(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br>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br>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br>(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br>(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br>(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br>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br><br>

10. 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有那些要求

最小间距要看建筑高度了 日照要求每个地方的要求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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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鞍山市居住建筑间距和住宅日照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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