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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质量保修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1-02-04 05:31:36

1. 《住宅质量保证书》都有什么内容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什么

《住宅来质量保证书》是房地自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 住宅质量保证书的保修期规定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 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开发商在质量保证书上注明的保修内容和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家规定。保修期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日起算。在办理房屋交付和验收时,必须有购房者对房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的签字确认。
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证书中具体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屋面防水为5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为5年;《住宅质量保证书》一般约定地下室及管道渗漏为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为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为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及卫生洁具损坏为1年;灯具、电器开关损坏为6个月;管道堵塞为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设备为一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并写在工程质量保证书中。
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3. 《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保修期限为什么低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列》规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解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屋面防水工程等是伍年,内他的保修期容是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商品住房实行质量保证书是交房之日起(业主接收房屋之日起),保修期不得少于叁年,这其中涉及一个存续期,就是说总包单位是伍年,而房子销售是在验收合格后贰年或叁年或者更长时间销售的,那么开发公司后续的存续期必须保证不得低于最低保修期,最低保修期为叁年。

4. 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由哪个部门出具,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印制,各地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样本,由房管部门和建设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的。

二、建设部关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规定。

第四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

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自理的时限。

第八条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气、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陌生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者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应责任。

5. 建筑工程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哪些规范要求,需要注意什么内容呢

主要执行的规范和内容有以下几点:
1、《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2、《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屋面防水、墙、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管道堵塞、供冷系统和设备、卫生洁具、灯具、电器开关。
(3)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4)住宅保修期应从开发企业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第3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
3、《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4、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5、竣工验收资料中必须存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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