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日照标准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Ⅱ 国家有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小区住户关于光照时间的条例,是不是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审批下来
当然了,现在的依据是:《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
第一条: 为确保居民版基本的居住生活权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如下标准: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通过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可推算出日照时间,这是国家有严格标准的。不符合标准当然不能通过审批。
希望能帮到你。
Ⅲ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如下标准:
大城市在有效日照8~16时间带内,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
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的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3)住宅可以有多少户不满足日照标准扩展阅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同时废止。)第五章第5.1.3条规定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Ⅳ 1:我国民用住宅中,满足的最低日照标准是什么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也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
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规定:“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卫生等要求,”“建筑布局应有利于在夏季获得良好的自然通风”。第3.1.3条规定日照标准:“住宅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1小时”。
此外,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其中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Ⅳ 住宅的日照时间要求是什么
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为9时至15时;以大寒日为标准日的,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至16时。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规定;
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
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国家强制性标准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规定了居住区的规划设计的基本原则:
1.0.5.4条规定:“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第5.0.2条规定“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
(5)住宅可以有多少户不满足日照标准扩展阅读
日照有效时间带是指在日照标准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时间中符合有效条件的时间段。这个有效条件主要指太阳照射的“量”和“质”。 太阳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时间来衡量的,日照时数越多所得到的太阳辐射能量就越多。
太阳照射的“质”主要指太阳辐射强度,一天当中正午太阳高度角最大,太阳直接辐射最强,紫外线杀菌力也最强;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阳高度角最低,太阳直接辐射最弱,紫外线能量很少,阳光的强度无法满足卫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确定一个有效的日照时间段。
Ⅵ 不满足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怎么办
支持楼上看法。可以考虑考虑。问问邻居。是否可以变更。
Ⅶ 住宅日照间距达到标准,但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够,可以么
已经都盖好了,没有办法改动的。至于高层住宅日照时间和间距的要求,你可以查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 年版) 里的相关要求。
Ⅷ 关于住宅楼间的日照规定要求和建筑规划在日照的要求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抄国国家标准城袭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下称《规范》)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因此,如果低于上述标准,就不符合相应的建筑规划日照要求。
Ⅸ 日照不满足国家规范如何处理
1、降低楼高,使之满足。 2、等主管部门强行拆除。 3、隐瞒真相蒙混过关(可行行非常小)。
Ⅹ 在一个房地产楼盘中,满足日照的住宅套数比例必须要达到多少
在一个房地产楼盘中,
满足日照的住宅套数的
比例必须要达到百分之
四十(这是下限,不能再
低,否则监察部门可以处
罚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