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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应承担物管费

发布时间:2021-01-28 04:08:41

开发商房屋未整改,物业管理费应该谁在承担,开发商说没有任何问题,是否需要走法律途径。

需要有专业质检机构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房屋质量与购房合同约定专、国家相关文件不符。属
整改期间物业服务费应当有开发商承担。
保存好验房单据、报修记录、开发商回复等。
要么就到建委、房管部门反映。
希望能给你参考。

Ⅱ 开发商赠送物业管理费给业主,业主需要承担交什么税

Ⅲ 房屋开发商和物业是否应该承担电梯质量的费用

先交代清复楚,你提问者是什制么身份?酒店是这楼的唯一业主吗?
从开发商手里买下了整栋楼,拥有了产权,开发商与购买者(酒店)的关系就是合同关系。开发商该履行的义务,在合同里已经应该明确了。一旦它履行完了法定的、约定的应尽义务,剩下的问题就是新产权人如何处理自己的私产了。假如,该部电梯不是酒店的私产(即该幢楼不属于酒店一家独有,且其他业主也要用到电梯),则电梯就是该幢楼相关业主的公共设施,维护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按房屋面积比例分摊,不关开发商的事。
你知道“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吗?它凭什么要为电梯更新出资(哪怕是部分)?试问,你家里请来干活的保姆,你家里的家具要更新,会要她出钱吗?

Ⅳ 商品房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物业费需要交吗

从法律上来说物业公司与开发公司是两个主体。房产证下不来跟不交物管费没有内必然的因果关系。房产证没下来住容房一般需要交物业费。
房产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从法律规定上来看,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是不能购买的,建议不要因为一时的便宜而走险买没有房产证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做不了公证。

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Ⅳ 开发商说,不交物业费不给办房产证该怎么办

不可以,是不相干的两件事情,不可以拒交物管费,开发商不办房内产证,可以起诉,要求容给予赔偿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或者期房预购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内未取得房产证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买受人自订立合同之日起90日内未能取得房产证的,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Ⅵ 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能用物业费抵偿吗

“开发商无故拖延交房,非但不按照合同约定向购房者全额支付违约金,还提出用物业管理费或者公用设施维修金来折抵违约金。”这是开发商处理违约责任的新办法,还是开发商“忽悠”购房者又出了新花样?
2005年5月,业主周女士在某新建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发商2006年5月30日交房,逾期60日不能交付的,开发商按日向购房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到2006年5月底,开发商不但没能将房屋交付,还将原定的交房日期一再延后。当周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提出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时,开发商却表示不会全额支付违约金,并提出用物业管理费折抵违约金。
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预售方逾期交房构成对预售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额。据此,购房业主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用物业管理费折抵违约金的做法,律师认为是不合法的。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必须要经债权人——购房业主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律师提醒购房者,开发商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做法,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Ⅶ 物业法对物业费的规定

开发商逾期交房物业费怎么收?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也就是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入住的房屋,由开发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开发商可以用物业费与延期交房的违约金相抵吗?
开发商延期交房、应付违约金时,提出免收业主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予以抵销.法律相关条文规定,债务可以转移,但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
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究竟能否相抵?《合同法》第99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虽然物业费和违约金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但由于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与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因此两者不能相抵.
可通过债务转移方式处理.《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开发商将向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转移给物业公司承担(即折抵一定时期的物业管理费)应经债权人(即买受人)同意.且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第三人(即物业公司)同意.因此三方最好签订债务转移协议,以防后患.
折抵一年以上物业费违法.相关规定禁止物业公司一次性收取一年以上物业费.而开发商以延期交房的违约金抵销一年以上物业费,实际上是变相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费.
物业费折抵违约金,注意三点:
第一、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买受人有权拒绝抵销;
第二、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的债务转移协议,最多只能折抵一年物业费,其余仍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第三、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相关的逾期交房的书面违约证据,以防开发商否认违约事实.

Ⅷ 开发商不赔偿违约金拿减收物业费和取暖费来抵换合法吗

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预售方逾期交房构成对预售合同的违反,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责任形式一般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按照双方的约定来确定。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计算方法,具体数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按照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数额。据此,购房业主可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用物业管理费折抵违约金的做法,律师认为是不合法的。首先,物业管理费与违约金不能相抵。物业管理与开发商卖房是两个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合同主体。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延期交房违约金”与“物业管理费”不能相互抵消。其次,对于“债务转移”应签订协议。《合同法》第84条规定了合同转让中的“债务转移”行为,即“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也就是说,开发商对买受人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债务,如果转移给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即折抵一至两年的物业管理费,必须要经债权人——购房业主同意。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要经债务受让人——物业管理公司同意。
律师提醒购房者,开发商用物业管理费折抵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做法,还有可能侵犯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购房者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留存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相关的书面违约证据,以便在日后进一步处理该问题时能得到法律保护。

Ⅸ 开发商不交物管费不给钥匙属于违约吗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在开发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开发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主要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三是开发企业与物业公司之间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在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之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就是缴纳购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就是向业主交付房屋。至于,业主是否向物业公司缴纳了物业费,不能作为开发商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业主已按合同约定,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其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
由于房屋买卖合同是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合同的主体是开发商和业主,而不包括物业公司,购房款也是业主支付给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就应该由自己向业主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但现在很多开发商通常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办理向业主交付房屋的入住手续。不管是开发商向业主交房,还是由其委托的物业公司向业主交房,只要业主已按合同约定缴纳了全部购房款,不存在其它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情形的,开发商或者开发商委托的物业公司就应该向业主交付房屋。而作为开发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更不能以业主没有向其交付物业费,拒绝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房屋买卖关系与物业服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关系,不应该互相混淆。作为房屋买卖关系当事人之一的开发商,在业主没有违反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情形时,其必须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以业主不交付物业费作为其交付房屋的条件是变相增加了业主的合同义务与责任,附加了房屋的交付条件,这种行为是不符合《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的。
总之,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不能以业主交付物业费作为为其办理房屋入住手续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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