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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监管

发布时间:2021-01-24 20:22:50

Ⅰ 当地城建局对房地产开发商有何监管

监管? 城建局只审批项目,监管只是纸上文章。

Ⅱ 建设局对开发商的监管工作有哪些

你好! 1、受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新建、 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和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2、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 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是核查建 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的资 质及有关人员的资格、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 落实情况,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 全并符合规定。 3、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对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 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检查。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 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 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部位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 4、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 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 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按 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5、负责对建筑工程及工程材料、产品、设备进行监督检 测,并对区检测工作实施管理。 6、受理全区在建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并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7、掌握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推介工程质 量管理经验,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处理。 8、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 工作。 开发商不履行保修职责,应该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投诉。

Ⅲ 楼房达到什么条件开发商才能拿到监管资金

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Ⅳ 开发商不交资金监管咋办

国家法律和济南市的规章制度很明确,为了遏制开发商强行交房导致的大量纠纷,我们国家采取备案制度,商品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具有重大的安全因素在内,如果仅凭借开发商自己组织的四方验收(建设单位 监理 勘察设计 施工单位 甚至莫名其妙的...你买房,交首付之后,开发商要把你的首付资金转到房管局做资金监管,然后房管局才会对给你做房屋备案,这个时候他的房子就不能卖给别人了,你把后续资金全部交上后,房子就是你的了,期间什么资金监管啊,你都是不要交钱的。我也刚刚买房,所以比较熟悉一、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二、住宅房屋所属的楼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三、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未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不少购房者在开发商房屋不具备合法交房条件时,就提前进房装修,等交房期届满,开发商却交不出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房屋;或配套不到位;或质量存在问题或产权有纠纷;或有些费用未缴付,导致不能按时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这时购房者只能是左右为难:退房吧,已投入大量装修资金和时间、精力;不退吧,住下去确有诸多不便,或干脆无法居住,再说,即使是要求退房,购房者也无法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全部经济损失,因为购房者也有过错,也应对提前装修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延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没有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房屋交给购房者入住的行为。 (一) 正常延期交付。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或者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延期交付属于延后交房时间,购房者给开发商一定的宽限期,经过一段时间等待就可以收房的情况。 (二) 非正常延期交付。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导致开发商不能或者短时间内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 3.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买房人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延期交房的情况和理由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 开发商延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但是给出延期交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购房人没必要解除购房合同。虽然不是因为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的免责理由,但属于购房者能够承受的范围,例如开发商资金出现问题导致停工了一段时间现已恢复等,购房者可以选择等待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金赔偿。 (二) 开发商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的,也不给出合理理由或者一味推脱逃避的,买房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三) 延期交付,经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购房者不能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开发商按延期天数承担违约金赔偿。

Ⅳ 法院能否查封开发商在银行的监管账户依椐是什么

法律查封银行账户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别人起诉且申请了财产保全,二是法院内判容决生效后拒不执行。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Ⅵ 开发商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

城市建设局(城建局) 国土资源局 规划局

Ⅶ 开发商资金监管制度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2010年7月
《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开发商资金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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