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吗
会的,严重者会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 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扩展阅读
案例:
2015年2月18日,罗城县公安局四把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四把镇新印村陈家甫村民谢某家中来了两名不速之客,两人询问谢某的女婿石某去向,在得知石某在外地不在岳父谢某家中后,仍强行侵入谢某家中,并扬言如果石某不回来还钱,就一直住在谢某家中,让谢某与家人过年不得安稳。
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小韦等人立即出警,仅10多分钟便赶赴被害人谢某家中,当场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覃某、兰某两名违法人员控制,并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经询问及调查得知,当天中午,家住罗城县东门镇桥头社区的男子覃某、兰某,以向谢某的女婿石某追债为由,在明知石某不在谢某家中县谢不同意的情况下,仍强行进行谢某家,以在谢某家中等石某为由,以语言威胁谢某及其家人配合两人追债,使谢某一家人胆战心惊。
而谢某及其家人迫于威胁不敢报警,只好忍气吞声,好酒好菜伺候两人在家中住下,幸亏有知情人士报警,民警及时前来处理,谢某家人的危险境况才得以解脱。
鉴于违法人员覃某、兰某的行为已违反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违法行为,为些,该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他们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
Ⅱ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界定
认定该复罪的构成要制件。与其他犯罪一样,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应当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四个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主要特征是: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居住自由。犯罪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3)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误入他人住宅,以及有正当理由虽未经住宅主人允许而进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
(4)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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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住宅主人同意,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中国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非法侵入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而又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虽有法律根据,但不依照法定程序而强行侵入。
非法侵入可以是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国家工作人员依法逮捕、拘留人犯,或者依法搜査进入他人住宅的,以及得到住宅主人同意进入住宅的等,都是合法进入,不构成犯罪。
Ⅲ 什么叫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回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答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主要表现在违反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无权或者无理进入他人住宅而强行闯入或者拒不退出。如果是事先征得住宅主人的同意的,或者是司法工作人员为依法执行搜查、逮捕、拘留等任务而进入他人住宅的,都不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是故意的,过失的不构成本罪。
Ⅳ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何界定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回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答公民的住宅。”除了有特殊的原因外未经主人允许进入住宅就是非法侵入。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
1、客体要件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2、客观方面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侵入或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权利人的意思,或破坏他人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就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Ⅳ 如何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实践中比较多发的刑事犯罪,但由于现行法律对该罪的规定比较原则,在理解和把握该罪的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困难,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以该罪定罪处刑的较少。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个人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对该犯罪的打击应当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确立了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宪法原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指行为人违背住宅使用人的意愿或没有法律根据而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是:
1, 犯罪主体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
2, 犯罪客体
对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犯罪客体,学理上存在较多争议,国内外主要有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权说和新住宅权说。住宅安宁是指住宅内家庭成员的生命、财产和身体没有受非法侵害的危险性。该观点认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是整个家庭住户安宁的生活状态,为国内的主流观点。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住宅,何谓住宅,理论界的通说认为,住宅是指居民以休息、生活为目的的封闭的空间,只要具备上述结构和功能的空间都视为住宅,住宅所有权人是谁在所不问。
3, 犯罪主观要件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其侵入或继续停留在他人的住宅,违反居住者的意愿而积极侵入或消极不退出,有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对他人住宅权的藐视。过失或者迷路误入他人住宅的,不构成本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基于报复而无理取闹,有的是滥用职权而逞威风,有的是为争夺房屋的所有权或者居住权,有的是为达到某种个人目的而向居住者施加压力等。无论哪种动机都不影响对本罪的成立。
4, 犯罪客观要件
侵犯他人住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未经居住者同意,没有正当理由而擅自闯入或秘密破门越墙侵入他人住宅的,属于作为的形成。无正当理由隐匿在他人住室内或先征得居住者同意而后居住者又要求其退出住宅而无故拒不退出的,属于不作为的形成。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成,都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245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条并没有规定该罪以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我认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应当属于行为犯,不以非法侵入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或具有严重情节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学者认为构成应以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或具备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认为该罪系情节犯或结果犯,我认为,持该理论的学者违背和忽视了法律确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保护的权益性质和立法宗旨,是中国历来重公权轻私权保护的观念的遗留。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有正当理由、法律根据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责令退出而不退出的,除非具有违法阻却事由,该行为已经造成了住宅居住人的居住安宁的破坏,在其精神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恐慌。而情节是否严重、是否发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尚可接受其他的法律评价,如非法侵入住宅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进行评价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之所以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也就是考虑了单独的非法侵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问题。侵入住宅后实施了何种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情节,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可以作为法律另行评价或确定非法侵入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而不应以其作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与非罪的界限。古代国外立法对公民住宅权的保护已经高度重视,早有住宅“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的说法,在日益重视私权益保护的今天,应加强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而没有必要对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作严苛的要求。
Ⅵ 未经允许,偷偷进入他人住宅,属于什么行为,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没有构成刑事处罚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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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住宅罪及其构成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245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每个人的家就是自己的一座城堡”(普通法原则),公民住宅具有私人领地的属性,正如国外一位哲学家所说: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住宅必然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影响公民的人身安全和生活的安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上,有的国家刑法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公共法益的犯罪,如德国刑法、日本现行刑法;多数国家将侵入住宅罪规定为对个人的犯罪。
我国《刑法》把非法侵入住宅犯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中,我们不难得出,本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
然而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一直存在争论,有人认为是居住权,也有人认为是住宅安宁权,目前以主张住宅安宁权为多。笔者认为,人身权是公民不可或缺的权利,而住宅的安宁权是从属于人身权的,是住宅内成员特有的。
公民的私人生活空间,尤其是住宅的安宁权,受法律保护,其真谛是私生活自由与安宁,因为家是私人生活的载体,是公民最安全、最隐秘、最独立的天地,也是公民隐私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和自由的象征。
住宅安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Ⅶ 什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指未经住宅主人同意或者未经司法机关批准,非法闯人他专人住宅或者经属住宅主人要求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本罪的侵犯对象,是有人居住的住宅,包括地面的、地下的和水上的住宅。
.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不顾住宅主人要求拒不退出的行为。非法侵人宅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即严重地妨碍了住宅主人的生活、工作和休息的才构成犯罪。
.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侵入他人住宅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这两种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