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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住宅区办公

发布时间:2021-01-23 16:14:19

A. 在小区内用自家房产当办公室犯法吗

所谓的合法与否,应该是指房子的登记用途(房产性质),一般只需要看房产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商业"或者“办公楼”,说明合法;如果是带“住宅”之类,则不合法。

话说回来,目前很多小区里面,都是一楼店面,大多数都是违规的,虽然法不容情,但从情理上说,只要当地工商、环保和城管执法部门不管、不予清理,多理解为默认;一旦执法部门以不合法、不环保、扰民为由清理整顿,还是应当尽量配合、提前规划。

(1)再住宅区办公扩展阅读

特征

(1)责任主体的复合性。由于房地产纠纷的复杂性以及房地产经济价值的重要性,使得责任的最后承担者不是简单的一方,往往涉及多方主体。

(2)责任性质的多元性。处于公私法交界处的房地产法使得其纠纷的性质与责任的界定,不是简单的民事、行政、刑事纠纷与责任,常常是多种性质的责任混合,在一个案件中,责任主体往往既要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3)责任实现途径多样性。正是房地产责任性质的多元,决定了房地产责任落实途径渠道的多样,这也是房地产法律责任较其他单一的部门法律责任特别的地方,正是在责任实现途径的多样之上,使得纠纷的化解、责任的最后承担有了现实性。

主体

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有关国家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或者根据其所处的事实状态、依据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房地产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关房地产行政部门及其他主体。主要有:

(1)房地产案件中担责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这也是最一般意义上的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如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开发商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责任主体就是该村民、该开发商。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管理中所处的位置特殊,在诸种利益的纠葛中,它们有时偏离公正、背离法律、疏于职守,一旦有非法批准占用耕地、违规收费、滥用职权、官商相结鱼肉百姓,那么它们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3)其他主体。这类主体由于在现实中常见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让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些公民阻碍土地主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此时该行政机关或者公民即为房地产法律责任主体。

B. 在小区内办公违反了什么规定~发现怎么警察会怎么处理~!

你好!按照国家工商局和公安局的规定,不准在任何住宅小区内开办公司。
这个规定不仅版仅是为了保权护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更是为了小区内的消防因素考虑。
尤其是在上海,
北京等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以及大部分省级城市,在这方面的管理是很严格的。
整改的意思就是让你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将公司搬离住宅小区,如果在期限之内不搬离住宅小区的话,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和公安消防管理的规定,将对你的公司给予处罚,如果在处罚之后再次给予的期限之内还不整改[搬离],将给予注销公司停止其营业的处罚。

C. 要是有人在住宅区的房子里办公影响到居民的生活,要去什么部门投诉

物业吧,物业不管就报警,再不行就去环保局,告他们噪音污染。

D. 住宅不能当办公怎么办

住宅的使用方式是居住还是办公,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正如一条毛巾买来专是用于擦脸还是当属抹布,这是物主的自由。但住宅与毛巾有所不同的是,住宅涉及到相邻者的权利,也就是《物权法》中所说的相邻权,不同的使用会给邻居带来不同的影响,所以一般这种规定都是由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根据大多数业主的意见来决定。比如我所居住的小区就规定了房子可作办公使用,但不得用于存放货物。
建议你到物业管理处咨询一下,如果你所在小区没有这种规定,就尽可以放心使用,只不过要注意不可给邻居造成不便(如噪声、卫生等方面的问题),否则人家是可以依据《物权法》去投诉你的。

E. 如果单位在住宅区而不在写字楼是不是不能去

有些公司确实在普通住宅办公是因为业务量少或办公费用低,但是你要注意哪个公司不是什么传销公司就好行了.

F. 现在为什么很多公司都是在住宅区办公

因为开支少,租金少,但缺点是交通不便,还有员工出入不便,各位看清楚了!大家找工作别去小区办公的公司去上班

G. 在住宅小区内设办公室属于什么行为

什么行为,能属于什么行为,难道这还属于犯罪不成,只要不扰民就好,毕竟在小区设办公室能节省一大笔开支。

H. 住宅小区可以办公室吗

中央2008年10月底下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是说“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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