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层住宅主体结构验收规范是哪个
不论建筑用途是否住宅、高层还是多层,主体结构验收主要规范都是GB50204-2015《混版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权量验收规范》和GB50203-201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0-201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贰』 住房验收标准
住房验收标抄准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其次是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法律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叁』 高层住宅验收内容及标准
各省市有自己的地方标准
『肆』 房子普通验收的标准是什么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其次是现场验收:
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
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购房人在房屋交付前,购房人有权先验收房屋,发现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应限期维修,由此导致购房人逾期入住的,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人注意务必坚持先验收后接收房屋,在未验收前,不要接收房屋,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伍』 高层民用住宅需要消防验收吗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容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指的是体育场、展览馆、图书馆、市民文化中心、科技馆等在特定的时间或者环境内才投入负荷使用的,其他时间是基本停顿的工程
32层民用住宅属于1类民用建筑工程,因为高度超过50m一般都有地下室,32层的住宅一般设计后都是属于1类的
不管属于几类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消防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不了房产证的
『陆』 高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步骤
你如果复是问验收步骤的话肯定先是制初验然后终验啦,初验一般来说是由总监组织的,初验合格后,由业主组织终验,终验一般来说是需要当地质量监督部门(也就是质监站)参与的,各方对工程建设项目实体进行检查,还有工程档案资料,参与各方,包括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一般来说,质监站是作为监督方来参与的,主要是监督验收程序、验收参与各方的资格,与会各方如果对验收意见统一,没有异议,那就是验收合格了,当然需要签署竣工验收鉴定证书,当然这是按正规程序走,谁都知道现在搞工程的,很多都是形式上的东西,内在的猫腻就不需要我多说了。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资料验收,这个是最后是需要移交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来说的话包括施工过程资料,质量检测评定资料、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证书,还有竣工图吧,这个也是重要的一环,资料验收不过,可能是不可能竣工验收的,竣工验收合格,就是结算啦,大体就是这些吧
『柒』 高层住宅消防验收规范 17层以上和一下的有区别吗
住宅建筑17层以上与17层以下的防火设计、消防验收等要求是有明显区别的。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现行标准,编号为GB 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同时废止。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合并了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不协调的要求。
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1)一类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二类 建筑高度不大27m. 但不大于54m(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二、建筑高度和层数的计算规定
1 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局部突出屋顶的晾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 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4)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 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