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宋代百姓和达官贵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官员居住一般有官舍,百姓通常居住民居。
“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曰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涵义。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敦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敦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敦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 “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宾退录》卷八)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也说明虽然称官,却并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半间破屋,当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
『贰』 宋代百姓和达官贵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我们要经常看一抄些关于宋朝时期的袭书籍不难看出:两宋时期,农村百姓的住房简陋,以茅屋为主。城市居民的住房多为四合院。宋朝人居住情况。不同社会阶层的人(农民、城市居民和达官贵人)住的房屋不同。对一般百姓来说,他们无力建造豪华的宅第,因此乡村中几乎全是茅草搭建的屋舍。城市中的住宅条件稍好,一般是瓦房和茅草房相结合的样式。相比之下,贵族和官僚的宅第则显得十分奢华,特别是苏杭一带,私家园林比比皆是。园林式的建筑最大的特点就是把人工美和自然美巧妙的融合在一起。在有限的空间里浓缩了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现如今我们在经济发展,城市改造和建设的过程中,是否要保存那些古老的建筑物?增强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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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宋代百姓和达官贵人的住房有何不同
官员居住一般有官舍,百姓通常居住民居。富商房子就豪华大一些,穷人房子就简陋小一些。大体和现在一样。
下面分别介绍一下官舍和民居:
1,“官舍”,就是官吏的住所,因为常与官衙连在一起,如今曰之“机关大院”,所以有时也兼容办公场所的涵义。若用现代语汇表述,大抵就是机关住房的意思,因其不仅所有权一般都姓“官”,即属于国家资产,而且往往还特定属于某官署即某一个机关。
自秦汉起,各级官员均由国家任命,无论是各地贤能被征辟或举荐到中央当官,或原在京畿居住者被外放到各地当官,大多存在有异地仕宦解决住所的需要。因此,由国家向赴任官员提供住房,大约也就在秦汉之际逐渐趋向制度化。
住房是一种待遇
居住官舍不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种政治待遇。《事实类苑》卷十一记,北宋名相寇准受政敌迫害,被贬为衡州司马。衡州府向来不给这种徒有虚名、实受监管者分配住房,“百姓闻之,竞荷瓦木,不督而会,公宇立成”。眼看其在民众中威望如此之高,政敌又赶快把他迁到雷州,并终于达到令他郁愤而卒的目的。
苏东坡的弟弟苏辙也曾被政敌章敦贬到雷州,“不许居官舍,遂僦民屋”。章敦得知,严令州府究治胆敢借房给管制分子居住的民众。后来章敦也被贬到雷州,碰巧亦向这个人求租房子,对方心有余悸地答复他: “前苏公来,章丞相几破我家,今不可也。”(《宾退录》卷八)此为政治斗争之激烈在住房问题上的反映,也说明虽然称官,却并非人人都可住官舍的。
办公住家一体化
官舍如此“尊严”,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位置有关系。自秦汉以来,凡州郡府县各级地方政府之主要首长和佐贰官员的生活区域,照例都是圈定在各自的衙署即机关大院以内的,俗称“内衙”或“私宅”等,并用屋宇式的宅门同以大堂为中心的办公区域划出界线。宋人孔平仲《珩璜新论》卷四: “或以衙为廨舍……儿子谓之衙内”,因知古人常将“衙内”作为官府子弟的代称,就是以他们这种特殊的居住条件为依据的。
温公诗话》记北宋鲍当任河南府法曹时,河南知府“薛(映)尝暑月访其廨舍,(鲍)当方露顶,狼狈入,易服把板而出”。是说像鲍当这种处长一级(曹官)的官员,也有坐落在衙署内的住宅。因为是私人生活空间,又值盛夏季节,所以没戴官帽,恐怕还是半赤膊状态,所以当上司突然来访时显得很狼狈。
而像上述寇准、苏辙这些人在当时的境遇,虽然名义上的级别比鲍的曹官还高一些(司马为知府的佐官),但实际上是到此接受管制的。所以,无缘住在“内衙”。反之,也有主动放弃这种荣耀的,如东晋罗含任州府别驾,“以廨舍喧扰,于城西池小洲上立茅屋,织苇为席而居”(《晋书》卷九十二)。此人名列《文苑传》,看来是希望在业余时间有一个可以读书写作的安静环境。
2,一般居民住房
北宋前期,颍昌阳翟县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余里,唯有屋两间,其一间自居,一间其子居之。”这位有家小的隐士,住房仅两间。宋宁宗时,宗室赵汝鐩有《田家叹》诗云:“破屋三间结草扉,柴根煨火阉家围。此生能得几年活,薄命连遭两岁饥。肠久鸣雷惟淡粥,体虽起粟尚单衣。晚来稚子总欢喜,报道小姑挑菜归。”这户穷人有3间草屋。绍兴年间,两浙兰溪“有铁之工家,窭甚,视其庐,蓬茨穿漏,隘不逾五十弓,仅灶而床焉。”与妻儿3人,居住在如此简陋狭小的破屋中。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周必大回吉州省亲,见为其外祖父守坟的盛四七已去世,“惟一女在,破屋半间而已。”半间破屋,当属最低生存标准了。以上个案虽然典型,应是一般情况的代表,却不具统计意义。
再来看官方统一设置的民房标准。绍兴六年(1136年),朝廷在江淮州县组织流民建庄屯田,规定每5顷为1庄,每庄盖草屋15间,“每一家给两间”。其余5间用于存放粮食。乾道五年(1169年),楚州募民营田,“每一家用草屋二间,两牛用草屋一间”。每家给草房2间半。乾道八年(1172),朝廷在合肥等地组织屯田,“率户屋二间”。淳熙十年(1183年),朝廷在湖北募民耕佃荒地,“仍佃户每家官给草屋三间,内住屋二间,牛屋一间”。说明2间半到3间住房是一般农户的最低标准。大体上说,宋代底层农户的住房面积是3间左右。所谓“茅屋三间围短篱”,当是其住宅的基本状况。
城市普通居民住房面积,一般而言比农民狭小。
宋仁宗时,富弼在京东安置河北流民居住时,根据当地城乡居民拥有住房的实际情况,采取了按主户户等分摊的办法:
一,州县坊郭等人户,虽有房屋人,缘见是出赁与人户居住,难得空闲屋室。今逐等合那□房屋间数如后:第一等五间,第二等三间,第三等两间,第四等、五等一间。
一,乡村人户,甚有空闲房屋,易得小可屋。合逐等合那口间数如后:第一等七间,第二等五间,第三等三间,第四等、五等两间。右各请体认。
由此透露出的信息是:一,城市住房面积小于农村;二,户等越高的主户,房子越多;三,城市多房户皆出租,农村多空闲;四,按自家最少居住2间计,加上官方要求腾出的房间数,则城市第五等户最少有3间房,农村第五等户最少有4间房。这是京东路的情况,大概也可以代表北方地区的一般情况。
与此相比,南宋时期东南地区城镇居民的住房面积小一些,当与东南地区人口密集,多于北方有关。乾道时,温州曾两日内连续发生火灾,知州的灾情报告提供了有关数据:“烧过民居三百七十一家,茅、瓦屋相间约计六百二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6间;“烧一十五家,计二十间,并系茅屋”,每家约平均1.3间;“烧过民居六百七十三家,茅、瓦屋相间约计一千一百七十余间”,每家约平均1.7间;“五十六家,计草屋一百四十二间”,每家约平均2.5间。“今两日所烧,共一千一百八十五家,茅、[瓦?]屋相间计一千九百五十余间,寺观四所。”每家约平均1.6间,可以认作是温州州城居民的户均住房面积。再看一例个案:居住在鄱阳城中的医生赵三郎中,“虽操术不高,亦颇自足。”庆元初,“有财产及居屋两间”。一位小康生活水平的医生,在州城中也不过只有两间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