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群体组合有哪些基本要求
住宅群体组合的基本要求
(1)、功能
★ 日照
指保证住宅每户主要居室获得国家规定的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同时保证居住区室外活动场地有良好的日照条件。
★ 通风
指保证住宅之间和住宅内部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并考虑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主导风向对群体组合的影响。
★ 安静
指对外部噪声的防治,避免组群内部有过境人流和车流的穿越,使室内与室外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允许标准。
★ 舒适
指室外环境设施(包括绿地)的数量和质量,如儿童游戏场地、老年和成年人休息场地、体育活动场地等。这些设施目前我国尚无统一的定额标准。
★ 方便
指根据居民活动规律,组织交通(如上、下班、购物、休息等活动)达到出行便捷、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程度及其服务时间和方式的合理性。此外,还应便于门牌编号和垃圾集收。
★ 安全
指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火灾、防地震灾害等要求,特别是安全防盗尤为重要。
★ 交往
指邻里之间的相互交往,提供居民交往的场所和增加生活气氛,使居民产生邻里归属感。
(2)、经济
主要指土地和空间的合理使用,通常以容积率或建筑面积密度和建筑密度作为主要的技术经济指标来衡量和控制。
(3)美观
居住建筑是城市重要的物质景观要素,而居住区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区的景观不仅取决于建筑单体的造型、色彩,而更重要的在于群体的空间组合以及绿化和环境小品等的整体设计。住宅组群的设计应力求打破千篇一律和单调呆板的形式,努力创造富有地方特色、充满生活气息的亲切、明快和和谐的居住环境。
2.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什么区别
网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有什么区别?
4、可拥有房屋的套数不同
农村建房需先申请宅基地,经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才能建房。而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所以一般情况下,每户只能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可以拥有多处的。
虽然很多人对城里人可以“一户多宅”,而农村人只可以“一户一宅”感到很是愤慨,但因宅基地的福利性,农村“一户一宅”制度还是必须要遵循的,私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后果是很严重的,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
5、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同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使用期限是不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为40年、50年、70年,最长使用期限为70年;而宅基地使用权是没有使用期限的,只要按规定使用,没有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规行为,就可以永久使用。
3. 集体房产证的楼房可以买吗
小产权房目前国家政策是严厉禁止的。本以为农村土地办理房产证后,可以解禁,实际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是更严厉了。小产权房没有保障,但是各地也未见有大规模拆除的,特别是大片区,居住人数多,密度大,成规模的小产房片区,相对而言是比较安全的,毕竟中国法不责众。
如果你不想落户口,也不考虑孩子将来上学的问题,只是单纯的住住,我想买小产权也未尝不可。但是没法过户,只能改合同,因为小产权不在当地房管局备案,网签,根本没法过户。
小产房不是交易的重点,即使交易,价格也不会长很多。你不想交易,可得想好了,大部分人都是把小产权当做跳板,一旦手里钱够了,肯定会买正规的商品房。我想你也得考虑这个问题。
从本质上讲,我不建议你买小产权,不止没有保障,配套的基础设施也不完善。但是如果以上问题你都考虑清楚了,真想买,图便宜,那就买个规模较大的成片社区。
(3)集体住宅扩展阅读:
在了解集体产权房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一些与之相关的内容。首先 什么是集体土地,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其次,有哪些用地属于集体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基本定义
集体产权房屋修建在集体土地上,不能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不属于私产,不能上市交易。这类房屋的修建是由区政府直接审批,不到房管局登记,居住者没有对房屋的完全独立产权,
有的仅是农村集体房产权,即业内所称的"乡产权",乡产权并非字面意义上由某一级政府颁发的产权,而是在某些乡村里,当地政府未经国家许可,便将村里的土地交给开发商,并由其建设并公开出售的商品房。
区别要点
享受的一系列权力不同
如果购房者在取得房屋后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那么他所购的房屋所有权处在一种未经法定形式确定的状态,购房者不能取得如下权利:
1、不能买卖、置换、赠与、继承、析产、转让不具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如进行上述行为,也会因该行为违
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被宣布无效,法律不予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各方的损失只能由各方自己来承担;
2、无法设定他项权利。他项权利主要指抵押权、典权。按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抵押实行登记制度,而登记的唯一凭证就是房屋所有权证,所以购房者无法通过房屋抵押来获得贷款或承担其它民事责任;
3、在房屋被拆除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
4、如因项目非法开发而无法办理房产证,则购房者所购房屋有被强制拆除或被拍卖的风险,购房者将无法通过法律渠道主张自己的权利;
5、无法部分改建所购房屋;
6、在土地使用期限界满时无法申请继续使用该土地。
而商品房的居住者拥有以上所说的全部权利。
产生基础不同
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开发房地产均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农村则是集体土地所有与使用一体。
农民申请修房均是在其范围内审批的宅基地上修建,这种房屋是不纳入城镇房屋交易的范围,其交易行为和结果不受保护!
没有产权证
在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在这类土地上建造房屋,不用交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
法律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外来者如果购买了这类房屋,并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而是居住使用权。
而通常的商品房,购买者享受的是完全独立产权,有自己的房屋产权证。
4. 村民集体建设住宅楼如何办理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青羊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
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农村村民房屋建房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02〕26号)。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审批数量限制,逐级上报的方式。
四、行政审批条件(前置条件)
需经申请人所在的村、组街道审核同意。
五、申请材料
《青羊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申请附件:1、原《青羊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其它相关资料。
六、申请表格
《青羊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七、行政审批程序
1、农户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领取并填写《青羊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组、村、街办分别对农户申请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房面积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将各组、村收集的申请表以及农户资料分村组造册汇总后报送区国土分局耕保科。区国土分局耕保科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批后依法下发《农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批的书面告知原因,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农户上报资料退还。
3、街道办事处将取得的《农村居民宅基地准予用地通知书》发给农户,农户按照该通知批准的内容进行房屋建设。
4、房屋建设竣工后,由农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所在村、街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区国土分局耕保科颁发《青羊区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
八、行政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九、行政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十、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十一、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事项
十二、事项类型
承诺件
十三、目前是否在中心办理
否
十四、是否网上预审
否
5.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版土地的,必权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镇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6. 住宅群体的规划布局形式及特点
住宅群体的基本形式:行列式、周边式、点群式、混合式。
1、行列式
条式单元住宅或联排式住宅按一定朝向和合理间距成排布置。
2、周边式
这种形式组成的院落较完整,一般较适用于寒冷多风沙地区,可阻挡风沙及减少院内积雪。
3、点群式
布置灵活,便于利用地形,但在寒冷地区因外墙太多而对节能不利。
4、混合式
以行列式为主,结合周边式布置。
(6)集体住宅扩展阅读
对于住宅套型的大小,一般都是用面积指标来规定。根据1987年7月颁布的《城镇住宅设计规范》,住宅的面积标准分为:小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中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大套(每套使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规定了不同住宅套型设计标准。但随着住房商品化的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育,除了安居房、公有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外,其它住房的住宅套型标准正趋市场化。
需要提到的是,在新的住宅设计规范未实行之前,住宅户型面积指标是以“室”来划分的,“室”一般是居住建筑中的居室和起居室。
通常来说,住宅中不少于12平方米的房间称为一个“一室”,6—12平方米房间称为半“室”,小于6平方米,一般不算“间”数或“室”数,因而,住宅户型又可分一室户、一室半户、二室户、二室半户、三室户、多室户等。
7. 什么是集体所有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一)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如一栋住宅楼的地下室不住人,一层为商店,其余为家属住宅,则应将地下室面积计入其他用途,商店面积计入商业营业用房,其余面积计入住宅,如一座厂房带有生活间、办公室,可都计入厂房面积。
1、住宅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院、旅馆等具有专门用途的房屋。
【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供一户使用的房屋。
住宅按套统计。两户合用一套的住宅,按一套统计;一户用两套或两套以上的应按实际套数统计。
【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集体宿舍】是指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单身职工、学生居住的房屋。
2、工业、交通、仓储用房
【工业用房】是指独立设置的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作坊、发电厂等从事生产活动的房屋。
【公用设施用房】是指自来水、泵站、污水处理、变电、燃气、供热、垃圾处理、环卫、公厕、殡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房屋。
【铁路用房】是指铁路系统从事铁路运输的房屋。
【民航用房】是指民航系统从事民航运输的房屋。
【航运用房】是指航运系统从事水路运输的房屋。
【公交运输用房】是指公路运输、公共交通系统从事客、货运输、装御、搬运的房屋。
【仓储用房】是指用于储备、中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用房。
3、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商业服务用房】是指各类商店、门市部、饮食店、粮油店、菜场、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
【经营用房】是指各种开发、装饰、中介公司等从事各类经营业务活动所用的房屋。
【旅游用房】是指宾馆、饭店、乐园、俱乐部、旅行社等主要从事旅游服务所用的房屋。
【金融保险用房】是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所用的房屋。
【电讯信息用房】是指各种邮电、电讯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从事电讯与信息工作所用的房屋。
4、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教育用房】是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职业学校、业余学校、干校、党校、进修院校、工读学校、电视大学等从事教育所用的房屋。
【医疗卫生用房】是指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所(站)、检(防)疫站、保健院(站)、疗养院、医学化验、药品检验等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防疫、检验所用的房屋。
【科研用房】是指各类从事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研究设计、开发所用的房屋。
5、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
【文化用房】是指文化馆、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从事文化活动所用的房屋。
【新闻用房】是指广播电视台、电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通讯社、记者站等从事新闻出版所用的房屋。
【娱乐用房】是指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剧团等从事文娱演出所用的房屋。
【园林绿化用房】是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苗圃、花圃、花园、风景名胜、防护林等所用的房屋。
【体育用房】是指体育场、馆、游泳池、射击场、跳伞塔等从事体育所用的房屋。
6、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机关事业办公用房】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政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等所用的房屋。
7、军事用房
【军事用房】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机关、营房、阵地、基地、机场、码头、工厂、学校等所用的房屋。
8、其他用房
【涉外用房】是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涉外所用的房屋。
【宗教用房】是指寺庙、教堂等从事宗教活动所用的房屋。
【监狱用房】是指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所用的房屋。
(二)按房屋产别分类
【国有房产】是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直管产】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给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
【自管产】是指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军产】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或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集体所有房产】是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私有(自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屋。其中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联营企业房产】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股份制企业房产】是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祖国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其他房产】是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因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三)按房屋建筑结构分类
【钢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材料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壳结构、大模板现浇结构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混合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
【砖木结构】是指承重的主要构件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制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他结构】是指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四)按房屋建筑楼层分类
【房屋层数】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
【假层】是指建房时建造的,一般比较低矮的楼层。其前后沿的高度大于1.7m,面积不足底层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层(夹层)是房屋内部空间的局部层次。
【搁楼(暗楼)】一般是房屋建成后,因各种需要,利用房间内部空间上部搭建的楼层。
【低层住宅】 指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多层住宅】 指四层至六层的住宅。
【中高层住宅】 指七层至九层的住宅。
【高层住宅】 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五)按房屋建筑年代分类
房屋建成年份是按房屋实际竣工年份计算,拆除翻建的,按翻建竣工的年份计算;扩建的房屋,面积超原房屋面积的,按扩建竣工年份计算,未超过的按原房屋竣年份填写。
【1949年以前的房屋】 指1949年(含1949年)以前建成的房屋。
【五十年代的房屋】 指1950年至195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十年代的房屋】 指1960年至196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七十年代的房屋】 指1970年至197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八十年代的房屋】 指1980年至198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九十年代的房屋】 指1990年至1999年期间建成的房屋。
(六)按房屋建筑质量分类
【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积水、门窗设备完整,上下水道通畅,室内地面平整,能保证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虽有一些漏雨和轻微破损,或缺乏油漆保养,经过小修能及时修复。
【基本完好房屋】 指主体结构完好,少数部件虽有损坏,但不严重,经过维修就能修复的房屋。
【一般损坏房屋】 指主体结构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经常漏雨,门窗有的腐朽变形,下水道经常阻塞,内粉刷部分脱落,地板松动,墙体轻度倾斜、开裂,需要进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屋】 指年久失修,破损严重,但无倒塌危险,需进行大修或有计划翻修、改建的房屋。
【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