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行使住宅安全权
不是,住宅安全指的是不受非法搜查之类,属于人身权,土地70年使用权是物权问题,而且是合法的
B. 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权的表现
入室行窃,入室抢劫等等
C. 房屋安全如何鉴定
房屋安全如何鉴定:
委托人需填写《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房屋纠纷鉴定需由纠回纷双方共同填答写或由法院委托鉴定;
委托人选择合适的坚定机构,交纳鉴定费,安排人员来鉴定;
现场查勘:鉴定站派不少于两名的持有《房屋安全鉴定员证》的鉴定人员到现场查勘,绘制房屋平面图,标明检查情况;
检测验算,出具房屋安全报告。
房屋安全鉴定就是由专门的机构对房屋的安全性做出科学的评价,确保居住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市民如对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疑虑并申请鉴定时,可以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单幢建筑所有产权人的名义向鉴定中心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市民也可联合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所有权利人提出房屋鉴定申请。
D. 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是谁
根据《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 政府令第6号)第十条规定:房内屋安全责任人一般是指容房屋的所有人.若房屋的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是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若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遵照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 侵犯住宅安全权违反了我国哪条法律第几条
分别如下: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内者非法侵入公民的容住宅。”
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F. 什么是住宅权
一、何谓“住宅权”
住宅权(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又称适宜或充分住房权,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负担得起的适宜于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的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具有安全、健康和尊严,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
住宅权是社会保障法上的概念,与民法上的居住权有严格的区别,后者仅指对某一不动产空间的使用权。
二、“住宅权”是公民的最基本人权
人权(Human Rights)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建国后曾经在很长时期讳言“公民人权”,而只谈“集体人权”,即所谓的“生存权、发展权”。直到2004年“人权入宪”以后,“人权”观念才开始深入人心。目前学界对人权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然而,从近年来的研究重点来看,学界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犯罪人人权、被追诉人人权等有限的几个领域,而对于公民住宅权尚未作为一个严肃的学术问题来加以研究。
然而,从国际范围来看,住宅权问题早就成为人权学者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许多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规定了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五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为维持其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及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在第一条指出:“所有公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公民自己的生存手段”。《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 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还于1991年专门发表了《关于获得适当住房权的第四号一般性意见》。该《意见》第一条规定:“适足的住房之人权由来于相当的生活水准之权利,对享有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G. 住宅安全与隐私权是什么关系
住宅是人类比较隐私的一个地方,有很多隐私秘密可能都在家里,因此保护住宅也就是在保护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