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住宅面积标准
《土地管理抄法》是为了袭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因此,没有关于农民住宅面积标准的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因此,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的规定执行。
㈡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版土地的,必权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镇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㈢ 什么是农民自建住宅
也就是自己建筑的房子,首先你要明白低层住宅的含义(1-3层)
《建筑法》第内83条规定的农民自容建是从建设主体即权利主体而言的,不论是农民自己施工,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建设,都属于农民自建。农民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施工,其建设行为受《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调整,而农民将自建住宅承包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活动应当受到《建筑法》调整。农民与个体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订立的建筑施工合同都是建筑施工合同。
以上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条例.
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多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九层(其高度大于10米,小于28米)。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高层居住建筑为九层以上(不含九层,其高度大于或等于28米,小于100米)。超高层建筑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83条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的底层住宅如何认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83条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释义。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1,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2,【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问题的特别规定。
按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各种房屋的建造活动,都应当适用本法,但本条对几种特殊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特别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本法执行。“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本法有关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定,对一些规模很小的房屋建筑(如比较简易的平房建筑)来说,难以全部适用,要求参照执行,比较符合实际。至于可以参照执行本法的小型房屋建筑的具体标准,本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2)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建筑的修缮,与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有较大的不同,除了“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文物保护法》第十四条)等特殊要求外,在管理上也有所不同。本条规定,对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这里所说的“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是指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有关主管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确定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文物保护法》第七条规定:“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文物,应当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作为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或者直接指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凡依上述规定被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的修缮,都应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㈤ 新型房产证上面的住宅/住宅(农民动迁房)是什么意思是指这个小区的规划用途吗
住宅用地分为“城 镇单一住宅用地”及“城 镇混合住宅用地 。“城镇单一住宅用回地”是答指城 镇居民的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是指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的混合用地。即“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不等同于住宅用地,因此当然不能因此套用70年的标准。
㈥ 农民住宅能否商品化
农民住宅能否商品化,看专家怎么说:
现在有的人在认识上过于理想化,认为宅基地是可以完全市场化、资本化的,通过买卖,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他不知道宅基地首先最根本的定义是住房保障,而且是集体提供的住房保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农村实行宅基地“一户一宅”,那怎么还能卖呢?卖了住哪里呢?
现实中有超面积的问题,有“一户多宅”的问题,这个通过宅基地的改革,要把超标准、超面积的宅基地正常化。改革并不是说要把农民的住宅商品化,而是要解决过去宅基地的管理失缺,过多过大地占用建设用地。另外还要解决农村宅基地的粗放利用,导致现在很多发达地区的村庄已经无地可供了。同时赋予农民对宅基地更多的拥有权,所以宅基地的改革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要搞清楚,不是把宅基地资本化,让农民卖了增加财产收入,这个是不现实的。农民可以增加的是什么呢?就是将来可以办“房地一体”的不动产证,不动产可以抵押,这样可以增加收入。
来源:新华网
㈦ 农民住宅出新改造有什么标准和要求
农村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贫困农户,补贴标准是:分散供养五保户和低保户新建房屋每户补助15000元,其他贫困农户新房屋每户补助10000至15000元,维修住房补助标准根据房屋破损程序实施分档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 看看下面这个文件对你有用没有?建议你直接到当地政府咨询,看有什么具体要求,是否有名额等。关于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指导意见
建村[2009]84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做实做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目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目标任务。2009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任务是完成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贵州省全部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一线团场约80万农村贫困户的危房改造。其中,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1.5万农户,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在今年扩大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逐步解决农村贫困户的危房问题。
(三)基本原则。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突出重点,厉行节约,帮助贫困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安全、经济、适用、节能、节地、卫生的农房,防止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落实地方责任,中央适当补助;要整合资源,规划先行,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划编制与资金筹集
(四)编制规划。各地要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农村危房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将改造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市、县、乡,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五)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地方各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计划,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所需资金。各试点县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提高政策效应和资金使用效益。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为农村危房改造提供捐赠和资助。要通过制定贴息、担保等政策措施,促进金融机构为农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2009年中央将安排40亿元补助资金,并根据试点地区农村农户数、农村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和补助对象
(六)补助标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合理确定补助标准。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在此基础上,对东北、西北和华北等三北地区试点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可在确保完成改造任务的前提下,结合翻建新建、修缮加固等不同情况自行 ... 展开全部>
㈧ 什么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83条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释义。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
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8)农民的住宅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㈨ 农民的房地产能否自主修建住宅
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村庄旧村改造。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拆迁回安置方案),可以答在原址或异地建设农民的安置房,一般土地是划拨的,建设单位通常是村委会。
2、村民个人翻建。经村、镇和县区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村民个人可以对原有房屋进行翻新建设,通常要求一些必备条件,如:原有房屋建设久远,房屋质量存在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不适宜继续使用等。
3、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住宅。主要是村民的孩子成年后建立新的家庭并分户,通常可以向村、镇和县区主管部门申请新的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
㈩ 国家关于政府征收农民私人住宅及宅基地是如何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