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房预抵押对谁有好处
期房预抵押促进期房买卖、为开发商和业主提供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开发商和购内房人都有容利,而且能防止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要注意的是,预抵押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抵押贷款是不同的,抵押预登记并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权效力。
2. 买期房贷款时“预抵押登记”全称叫什么
抵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有合法的身份;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专信用记录;属
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
以新购住房作最高额抵押的,须具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房龄在10年以内,且备有或已付不少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付款;
已购且办理了房子抵押贷款的,原房子抵押贷款已还款一年以上,贷款余额小于抵押住房价值的60%,且用作抵押的住房已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房龄在10年以内;
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
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3. 买期房 预告登记和预抵押登记是一样的吗
1、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读:简单说预告登记就是一种赋予物权排他性,主要是是为了针对开发商一房两卖的问题(尤其是全款购房者购买期房时注意),买房在付款后到交房前这段时间,到房产登记部门预先登记此房,如果开发商在交房前,为了利益将房子卖给第三人,买方可以基于预告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不知情的第三人可以基于违约责任向开发商索赔。
2、预抵押登记制度。就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签定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的行使权利。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解读:主要针对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在未获得房产证做正式抵押手续之前进行的预抵押登记。所以还需要说明的是预抵押登记不等同于抵押登记,不能实现担保物权。
4. 期房预抵押对谁有好处
期房预抵押促进期房买卖、为开发商和业主提供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开发商和购房人回都有利,而答且能防止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行为。《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要注意的是,预抵押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抵押贷款是不同的,抵押预登记并不具有真正的抵押权效力。
5. 期房预抵押流程
您好,你是说抵押房产证贷款?这个只要有在房管局备案了相关手续都办理好了,就可以直接去银行办理了!
6. 买期房需要办理不动产预告和预抵押登记手续吗吗
可是银行都通知我们还款了在太仓买了一套期房要2016年才交房,在银行办的按揭,也没听银行说要办预告登记和抵押登记
7. 什么是房产“预抵押”,与“期房抵押备案”有何区别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概念
预购商品房,也称“楼花”,是指尚未竣工交付的内商品房,是一种特容殊的期货。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价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因此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就要办理预抵押登记。这里面主要体现了购房者和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对银行债权的一种保证。
期房备案登记的概念
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建设、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即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具备即买即可入住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商品房称为期房。
而确认这种买卖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期房备案,即在房屋所在的房产管理部门就买卖行为的标的物--期房进行备案登记,以确认该标的物的权属,同一标的物只能进行一次备案登记,这样就避免了开发商一房多卖的欺诈行为,能比较有效的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当然,不排除在个别地方出现官商勾结的情况,将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卖给多人的情况,如果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购房者可以依法追究开发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期房备案登记界定的是开发商和购房者的买卖关系。
8. 买期房贷款时办的“预抵押登记”全称叫什么
“预购商品来房预告登记”自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
(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是指购房人以预购的商品房期房做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同样,由于是处于期房阶段,它暂时还不能办“其他权利登记”,所以,就先办该登记。意义:预先申明,该房屋已经先抵押给我(银行)了,别人不能再主张抵押权了,防止购房人再将该房抵押给别人。 登记申请人是金融机构(银行)和购房人。
9. 预抵押登记的期房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1、抵押物被租凭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受偿的权利,但在处理抵押财产时须注意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抵押物被变卖时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还是恶意。凡是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将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那么依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定抵押人在与第三人买卖行为无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后,抵押人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无效,法院应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抵押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权人就因第三人买受行为而丧失抵押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灭失、毁损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具有物质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对于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很大。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前设立的抵押,《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庭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实现抵押权。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后设立的抵押,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灭失后得的赔偿金请求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破产宣告时,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小于设立抵押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对减少部分是否享有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破产还债中,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关系。破产宣告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除抵押物外)属于破产范围,归全体债权人所有,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偿。如果先补足抵押物不足部分,应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何况抵押权只应涉及抵押物本身。抵押权人只能从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请债权---以上答案由家律网整理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