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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承诺

发布时间:2021-01-15 22:55:07

A. 开发商对政府有哪些承诺

开发商对政府的承诺就是给当局建好一幢又一幢的漂亮的楼盘,无功不受禄政府会给回予开发答商资金支持,政府也会从中拿些回扣,这都是互惠互利的一种交易,开发商赚取了钱,政府不但收了回扣还能有政绩(一石双鸟)。我们纳税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障不说,这样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房价的上涨也能带动其他行业的上涨,不光是石油

乱炒房价,欺害中国百姓的必会遭天谴,等着吧这些人都没什么好下场~~~

B. 开发商的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是有效的,倒是不按照承诺书履行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

C. 购房支付首付后开发商要求签承诺书问题

基本上都是这样的,但是貌似没有规定这么死。
一般征信没问题都可以带下来款,但是开发商证件不齐全,手续不齐全也带不下来
其实说可以分为以上2个情况,前者是开发商责任,后者是开发商责任

D. 开发商给全体业主的承诺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开发商出具的承诺书应当看作合同的补充协议、受法律保护。
承诺书是单方保证行为。无论原稿是谁出具的,只要签字认可即履行了确认程序,就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E.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法律约束力吗

开发商发放售楼广告以及宣传材料等,已经成为开发商促销自己商品房预售项目的主要手段之一。但由于我国商品房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对商品房宣传广告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致使一些开发商利用售楼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从而损害购房者的利益。

为了规范开发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要约对发出人有法律约束力。

据此,购房者在判断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作出的承诺有无法律约束力时,要看售楼广告的内容是否是“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售楼广告就可以视为要约,即使未明确写入合同,也可以约束开发商。

一般来讲,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经常出现的“南北朝向”“一梯两户”“60% 以上绿地覆盖”“6000 平米社区服务中心”等内容,因直接影响到房屋的售价,所以可以看成是要约。而诸如“温馨家园”“风光秀丽”“商机无限”等宣传,则只能作为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效力。

F. 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标准与实际不符合,怎么维权

拒绝交房。
拒绝交房的条件:
拒绝收房条件1、未取得《住宅质回量保证书》、《住宅使答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拒绝收房条件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拒绝收房条件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拒绝收房条件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拒绝收房条件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拒绝收房条件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拒绝收房条件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拒绝收房条件8、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前提的;
拒绝收房条件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

G. 购房合同以外开发商给承诺书有效吗

完全有效。可以的同学。

H. 开发商兑现不了承诺怎么办

开发商购房有赠送,面对诱惑买方须淡定
君合律师事务所刘卢税曾律师团 卢宇律师不少开发商在售房时给出购房即赠送车位、私家花园等诱人承诺,但实际上,也有不少购房者因开发商未能兑现承诺而与开发商对簿公堂。2009年年底,张某准备购买一套商品房,并看中了一处高档住宅小区的新开楼盘。在看房时,该楼盘开发商向他承诺,购买120平方米的底层楼房,就可以获赠送屋前约20平方米私家花园。为了打消承诺不能兑现的顾虑,张某要求开发商将“赠送底层房屋门前20平方米花园”的约定进了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同时将标注了该私家花园的户型图作为合同附件。收房后,正当张某准备将花园围起来使用时,其他业主告知张某,其占用了小区公共绿地,并要求他腾退。张某认为,他有合同及户型图为依据,属于合法占有,不同意腾退。其他业主遂将张某至法院,法院审查发现,该花园在规划中属于公共绿地,张某购买房屋房屋门前并未规划私家花园,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构成侵权并要求其腾退。
律师说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绿地、车位等只有在规划上被规划为可以单独出售的部分并能够登记在特定业主名下的,才可成为个人所有的。本案中,张某虽有合同依据,但是该花园在规划上是被包含在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开发商无权将其赠与给张某,即合同中关于赠送花园的约定无效,张某不能依据合同主张对花园享有权利。
在此,律师提醒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上的赠送承诺时,不仅要把相关承诺落实到合同中,更要查明开发商承诺赠与的部分是不是属于公共部分,开发商是否有权处分。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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