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住宅小区内裙房屋面是公共的还是裙房业主个人的
看裙房的性质,如果是商业房,屋面使用权归业主,如果是住宅,属于公共区域
2. 上部主体为三、四栋的高层住宅,下部为裙房满铺,裙房(高度<24m)部分属于高层还是多层
裙房属于多层!耐火等级无论是否有防火墙,等于主楼。有防火墙,防火分专区和楼梯间属形式按照单多层,此防火墙可以开甲级门窗。没有防火墙,防火分区按照主楼一起划分,楼梯间可不防烟,必须为封闭。裙房小于等于24米,不属于高层。消防车道无论怎样,按照主楼。所以,很难定义是否严格属于还是不属于高层,仅就建筑高度,不属于高层。
3. 高层住宅带裙房一边设消防通道是否可以
不可以。
新《建规》7.1.2 高层民用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7.1.9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
4. 高层建筑住宅楼梯和商业裙房疏散楼梯在首层的布置问题。
不可以这么做,不能共用出入口,肯定违反了《高规》6.1.3A条?对于专疏散肯定是不利的,对于人流属有交叉了。商业人流大,共用出口,严重影响住宅人口的疏散。商业裙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住宅的剪刀楼梯间应为应为防烟楼梯间,首层应有前室或者扩大封闭前室,这个也是要和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所以住宅首层出口和商业出口是不能共用的。
5. 住宅裙房是否能开餐馆
其实在住宅楼里来开餐馆的现象比源较普遍,但并不是所有的住宅楼裙房都能开餐馆。按照有关规定,裙楼规划登记的使用性质是能否开餐馆的前提条件。如果该裙楼规划登记的使用性质可以用于开餐馆,那么,开餐馆前还必须征得工商管理局、消防、卫生等部门的批准,并符合防噪音、防油烟污染的条件才能开业。 如果该裙楼规划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商业用房,根据相关规定,在市中心、新城和中心镇范围的居民住宅楼内,不得新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经营场所,但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除外。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开餐馆必须征得规划部门的批准。 如果该裙楼规划登记的使用性质为住宅,裙楼开餐馆就必须进行使用性质的变更登记。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沿街底层住宅;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符合房屋使用安全;不造成居住使用困难;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不影响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相邻业主、使用人以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还须提交该幢房屋全体业主或者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需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且必须符合住宅使用公约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左建辉正 其实在住宅楼里开餐馆的现象比较普遍,但并
6. 住宅带裙房 基础能用两种桩型么
不能。
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有关规定: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7. 急!!!!!18层高层住宅建筑裙房三层是商业,共有两栋,裙房之间的建筑间距
这个依据地方规划管理技术条例。比如成都:如果是大商业(超过300平米)那么你回这个算是商住答楼,底层裙房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退距要求退距,如果是山墙(宽度小于18米,只能开楼梯间或卫生间窗)与山墙相对,则间距最小6米。如果是主朝向相对则是12米。
8. 高层建筑裙房是怎么界定的
高层建筑裙房界定标准: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 国标GB50045-95》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筏形基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设置沉降缝时,高层建筑的基础埋深应大于裙房基础的埋深至少2m。地面以下沉降缝的缝隙应用粗砂填实。
2、当高层建筑与相连的裙房之间不设置沉降缝时,宜在裙房一侧设置用于控制沉降差的后浇带,当沉降实测值和计算确定的后期沉降差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后浇带混凝土浇筑。
裙房的高度一般不超过24m;裙房高度小于10米(含10米)时,按低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10米、小于24米(含24米)时,按多层间距控制;高度超过24m时,按高层间距控制。
国标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一律按高层建筑对待。
裙房主要用于商业和公共服务,如设置商场、停车场、休息娱乐场所等,不是高层建筑所必须的,一般在经济繁华区,人口密集区设置,裙房区用于商业,价格较高层居住区要贵,高层区用于居住。
根据裙房与主体建筑的关系,并结合基地条件与裙房的功能要求,平面布置中常有以下几种组合方式。
基座式裙房
这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基座式裙房将高层建筑公共用房集中于底部,并扩大柱网形成基座。其优点是在建筑红线范围内利用低矮的裙房尽量布满基地,以保证裙房拥有更多的建筑面积,即使高层主体建筑与邻近建筑保持必要的防火间距,又使高层建筑的临街面与街道环境景观取得协调统一。
毗邻式裙房
当裙房占地面积较大时,按高层建筑防火规范,主体建筑四周至少在一个长边内不能扩建裙房。这时常将主体建筑与裙房的某一个型或角落相连,以使塔楼靠近消防车道,形成毗邻式组合便于火灾扑救。
9. 请教高层建筑设计的裙房与住宅之间的间距设计问题!如图: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没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高层建筑(18层住宅)与高层建筑的裙房,最小防火间距是9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