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物业和开发商是什么关系
物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关系有如下几种:
1.物业由开发商选定或成立的公司
开发商选择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者就是开发商自己成立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尚未建立时,物业管理通常以这样的形式存在。
2.物业由开发商招标进入小区负责物业管理;
开发商进行招标招进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小区物业正常运行,业主委员会尚未建立时,物业也会有这样的形成存在。
3.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无直接关系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公司是由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挑选确定的,可以为之前的物业公司也可以是其他物业公司。
4.职责内容方面的关系;
开发商负责建筑和建造,并负责销售,物业公司是负责管理小区卫生、保安及开发商遗留下了的遗漏工程,日常水电气设施进行监督及服务;
物业管理
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生活秩序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
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房地产开发商
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它们通过实施开发过程而获得利润。
⑵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的关系怎样沟通
在物业管理交接工作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承接验收工作的监管,管理资料、实物的交接监督,以保证退出的公司不留后遗症和新进的公司顺利入驻。此时,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一视同仁,本着“谁的孩子谁抱”的原则,公正裁决,坚决制止和处罚违规行为,杜绝互相推诿现象。只有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分清责权利,理顺各种关系,才能预防矛盾的发生和日后相互扯皮的尴尬情况。另外,应建立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长效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政府部门要当好“把关人”
园区改造找不到管网竣工图,建筑质量造成房屋漏雨等等,开发商的各种遗留问题不但影响了小区的正常运作,更把责任转嫁给物业公司,形成部分居民拒绝缴纳物业费等不良的 “连锁反应”,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
解决开发商遗留问题,政府管理部门不能袖手旁观,要当好 “中间人”,又要做好“把关人”,不但要做好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沟通,更要细化政策操作,跟进违规处罚,完善措施补救,通过开发资质认证、开发项目审批、建立退出机制等约束手段推进开发到物管的平稳过渡。治愈开发商遗留的后遗症,让物业公司抛开包袱,轻松服务。
“建管分离”减少遗留问题。
遗留问题之所以成为物业和业主纠纷的焦点,就是因为当初在开发商和物业交接的时候,业主没有直接监督,导致业主根本不知道开发商和物业之间的承诺以及工作标准,于是,让物业有了各种理由。因此,建立开发商与物业交接的业主监督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交接的时候,有业主代表在场,谁的问题,谁负责,公开,透明,谁也推卸不了责任,这样,责权清晰,纠纷自然会少许多。
我认为开发商遗留的工程交接问题,应该有业主的参与。因为小区物权所有人是业主,而不是开发商,更不是物业公司。在许多城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聘用并不太规范,许多开发单位都指定自己的下属企业来承担物业管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是父子关系,也就难保物业公司将来不为开发商开脱。
二是明确完善期限,业主既然入住了,小区的完善工作就不能无限期拖下去,这样会影响业主的使用质量。
三是签订完善合同,明确违约罚则。在限定时间内,开发商或是物业公司不能履行约定,就要对业主进行赔偿。
⑶ 开发商、物业、业主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一、房地产开发商是从事商品房建设并予出售获取利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销售房屋的质量负有一定期限的保修责任。在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不再对所开发物业的管理承担责任,只作为未售出物业的业主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物业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按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获得服务报酬。
三、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
四、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作用是: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物业和开发商的关系扩展阅读:
一、根据使用功能的不同,物业可分为以下五类:居住物业、商业物业、工业物业、政府类物业和其他用途物业。不同使用功能的物业,其管理有着不同的内容和要求:
1、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2、商业物业有时也称投资性物业,是指那些通过经营可以获取持续增长回报或者可以持续升值的物业,这类物业又可大致分为商服物业和办公物业。
3、商服物业是指各种供商业、服务业使用的建筑场所,包括购物广场、百货商店、超市、专卖店、连锁店、宾馆、酒店、仓储、休闲康乐场所等。办公物业是从事生产、经营、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管理人员(白领)办公的场所,它属于生产经营资料的范畴。
4、工业物业是指为人类的生产活动提供使用空间的房屋,包括轻、重工业厂房和近年来发展起来的高新技术产业用房以及相关的研究与发展用房及仓库等。
⑷ 开发商和物业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内分离的原则,通过容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不过管理条例上写的是不提倡,不是强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⑸ 开发商与物业的关系
物业服务管理企业与开发公司什么关系?大家有很多误区,部分同行一直专认为开发是给物管属企业提供饭碗的衣食父母,貌似有道理,如果没有开发公司建造物业,就不会有物管公司管理物业,但这只是一条产业链衔接的问题,在房地产行业和后期物业服务行业,属上下游不同的产业,是会计和出纳、医生和护士的关系,平等的在同一产业链上,不同阶段的服务同一标的内容过程。
开发是制造单位,是第二产业,物业是围绕开发制造出来的产品依据产品拥有人要求提供对该产品提供保值增值服务的单位,是第三产业。虽然都是基于一个平台,但其过程的不同,因此,物管与开发属于比肩位置。
⑹ 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商的关系
新小区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是由开发商聘请的,或者是由开发商组织招标,以投标后中标的而进驻的物业公司.这段时期,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是合同关系,或者说是聘请的关系。
也有的是由开发商自己成立一个物业公司,来管理自己开发的小区,这种就属于我们通常所讲的,父子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在形式上也签定合同,看似合同关系.但是实际不是。
(6)物业和开发商的关系扩展阅读:
基本原则:
(一)权责分明原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责任应当非常明确,物业管理企业各部门的权利与职责要分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物业的产权是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是物业管理权的主体,是物业管理权的核心。
(二)业主主导原则:业主主导,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以业主的需要为核心,将业主置于首要地位。强调业主主导,是现代物业管理与传统体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区别。
(三)服务第一原则: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是服务,物业管理必须坚持服务第一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原则: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五)专业高效原则: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自己来承担,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⑺ 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有什么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前,存在开发商对小区物业管理的情况,但由于开发商作为建筑单位,专业技能缺乏,不利纠纷的解决。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需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根据该条例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分为一、二、三等级,物业公司需根据自身的资质实施对不同类型小区的物业管理。
因此,目前除部分以前开发的小区还存在由开发商的物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的情况外,大多数小区的物业管理,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的。
在前一种情况下,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作为开发商的一个部门,与开发商是从属关系,不能独立承担责任,对外的所有活动均需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分别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小区的管理活动中,物业公司应对自己的行为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但由于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之前,小区的物业是由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在这种情况下,特别是当开发商将小区交由自己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时,下列现象就极易出现:业主将开发商的责任转嫁到物业公司的身上,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缴纳费用;而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也错误理解了自己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在业主入住时提出不交物业费不给房屋钥匙;开发商将应退还给业主的购房款充抵物业费。
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没有弄清法律关系,对于业主来说,由于开发商对房屋负质量保证责任,在开发商没有将维修工作委托给物业公司的情况下,业主只能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进行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向物业公司提出主张,而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也应正确认识自己的权责:收缴物业费只能由物业公司进行,而房屋交付则是开发商基于房屋买卖关系应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