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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开发商

发布时间:2021-01-13 16:03:50

① 小区会所的所有权属于业主吗

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并没有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但是,物权法草案三审稿曾有过直接指向“会所”的规定:会所、车库、绿地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建筑区分所有权人共有。2005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物权法草案讨论删除了有关会所的规定。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提供健身、娱乐等服务的会所,绝大多数是作为独立的房屋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经营的,一般不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归业主共有,草案中关于会所的规定可以删去。
在法律实务中,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我们意见不同。会所不同于道路、绿地,并非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一切主体均可以使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使用小区内道路、绿地不会另行产生费用,其产生的收益或益处也是无形的。但会所的使用和服务均是有偿的,而且,使用主体受限,即使是小区业主使用也受诸多限制。
由于物权法并未明确对会所的产权作出规定,有关会所的产权争议仍继续存在。现阶段,关于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争议,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会所也属于房屋的一种形态,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归建设单位一般就是指开发商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会所是公用配套建筑,是为全体业主提供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关于会所产权之争,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会所的含义、概念要有个共识,否则,就失去了基础,争论毫无意义。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目前尚未有法律法规对会所的含义和概念有过界定。
“会所”,是一种社会俗称,来源于香港,在居民小区中修建的供居民休闲、娱乐以及商务活动之用的场所,比如餐饮、游泳、网球、桑拿、商务中心等。根据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第6部分公共服务设施中第6.0.1、6.0.3、6.0.5的强制性条款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据此,我们认为,“会所”仅指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服务”设施。
其次,会所的产权应归谁所有,除了应考虑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外,还应当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能有效降低经营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能实现会所价值的最大化。会所涉及的服务众多,并且属于商业性服务,后续投入是必要的,如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么,后续的投入也需要全体业主决定和承担,这样势必提高经营管理成本。
再者,就目前会所的经营状况及使用率的实际情况来看,有95%以上的会所是处于亏损的,如若会所的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那亏损的损失也应由全体业主来承担,但全体业主如何承担,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近来,我们在为某品牌开发商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过程中,该开发商想放弃会所的产权,提出了把会所的产权以分摊的方式全部归业主所有。对此,我们认为,分摊会所,我国现有法律并不禁止,但分摊无疑加大了购房者的购房压力,不利于房屋销售;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会所不能纳入公用建筑面积;经咨询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公建配套范围不作产权登记”。继而,该发展商又提出了,将商业部分无偿供业主使用但由业主分摊无偿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对此,我们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相关的条款在向购房人作合理提示和充分解释后,对发展商和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我们认为,会所的范围仅限于公建配套中的“商业服务”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有利于会所的经营管理;业主对会所享有的权益来源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楼宇销售过程中,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开发商有关会所的宣传、陈述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② 封闭小区的会所被开发商用来做宾馆,开发商提出有产权证明

1、会所的争议目前在立法、司法解释上仍然具有很大争议,在认定上各地司法实践也有不同的看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会所由于在构造上和利用上均具有独立性,符合专有部分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建筑物能够明确区分并排他使用,应属于专有部分,而不属于共有部分,可以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即开发商所有。(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许辉猛)
(2)广州某法院认为,在法律、法规未明确住宅小区会所权属归全体业主的情况下,应视双方的约定以及开发商在销售时是否将会所成本分摊给业主而决定会所的权属。(参见(2006)穗中法民五终字第833 号民事判决书)
(3)以房价构成为标准判断会所之权属
以商品房价格的构成情况为标准来判断住宅小区会所所有权之归属,即以建设费用是否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来决定会所是否归属于全体业主。例如,扬州市政府于 2004 年 7 月颁布的《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 25 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指标的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社区居委会用房、活动中心(社区会所)、公共厕所、垃圾用房等公共设施。凡建设费用已列入房地产开发项目成本的公共设施,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处分,其经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用于该项目的物业管理。”
(4)还有很多做法,认定标准均不一致。比如深圳中院就曾驳回了罗湖区碧岭华庭部分业主请求拥有房屋附着物、会所、停车场等公共设施所有权的诉求。开发商与业主在买卖合同附表四中约定,会所、停车场等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法院认为,既然签了合同,且合同内容也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中关于“房地产首次转让合同对停车场、广告权益有特别约定的,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初始登记,由登记的权利人拥有”的规定,所以,约定合法有效。

2、关于“”产权证明上写了--(此共用土地面积是整栋楼房的产权人共同使用。) 的看法。
按照这种写法,应当是会所计入公摊面积,你可以到房管局查一查这个小区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 确认这一问题。
如果上述属实,那么你们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问题还有待认定(即产权可能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开发商擅自将共有部分用途改变为宾馆,属于违反物权法的行为。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3、类似争议的维权可以参考如下新闻报道:
楼盘会所9成亏本 擅自改变用途引争议
http://news.sohu.com/2001/n222616891.shtml

以上供参考,顺致如意。

③ 住宅小区的会所及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归谁

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业主共有,会所产权的权属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法官表示,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会所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会所中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

(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会所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4)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会所产权归开发商。

2、法官表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属于业主共有。

(3)会所开发商扩展阅读: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④ 小区会所的产权属于谁能卖吗

所这一概念来自香港。由于香港地少人多,居室面积大多比较局促,香港的开发企业于是在一些高档楼宇里建立起了会所,包括餐厅、酒吧、台球室、游泳馆等服务设施,是一个为小区住户提供有偿的消费服务活动场所。近些年内地许多楼盘为了促进销售,也建设了会所。究竟会所是什么?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会所是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的简称,系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2、会所的权属问题,目前法律法规及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A、如果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将会所作为独立产权报建,会所面积又未进入公摊面积,且开发商依法应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包括会所在内,那么,会所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B、如果开发商将会所作为公共配套报建,包括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内,或将会所面积计入公摊的,或者开发商在销售时承诺会所产权归业主所有的,会所产权应该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 按照《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并且明确规定会所这样的经营性商业用房不得参加公共建筑面积分摊。因此,会所进入分摊的情况几乎没有。但是,未报建或者包括在物管服务用房面积内的情况是有的,建议你到房管部门查一查。3、会所的销售和出租问题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会所不能出售,出租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一般做为物业维修费用使用。 如果会所的产权属于开发商,依照我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 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使用、收益四项基本内涵,因此,开发商有权决定会所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等问题。 但是,会所所有权属于“有限制所有权”, 开发企业虽然有权将 会所对外出租和出售,但《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物业 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开发企业在出租、出售会所时,应将已向业主承诺的具体用途和服务方式约定为租售合同的内容,承租人和受让人应按租售合同的约定经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仁辰置业

⑤ 如何区分住宅小区会所的产权归属

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会所属于该条规定中的其他公共场所或公用设施,因此,会所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5)会所开发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⑥ 会所的产权应该归开发商还是业主呢

整个小区是全体产权人的,会所(其实还包括围墙、不能均摊的所有建筑面积,社区的所有公共产业等)自然就是全体产权人的。

业主(产权人)购买的建筑面积中,是否含有会所 即是否将会所也摊进了公摊面积 ,发展商有责任向全体产权人说清楚。

如果均摊了,其产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不均摊就如上述的情况(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其产权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

其租金收入自然归全体产权人所有。而且其处置(出租等形式的处置权利)也都在产权人手中。据我的经验,会所的出租规划应该由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具体方案。由管委会根据大会决议交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委会负责全程监督。采用完全公开、公平、公证的方式进行招商活动。

对所有的收入扣除确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外,其余均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具体形式可以放在物业管理费的其他收入中补贴物业管理不足,或者增加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如果很多,也可以采用类似分红的概念,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商议,也可以从中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些酬劳。

瓜分的权利有多大在这我完全不了解您小区的具体情况,只能是纯粹的理论探讨。如果您小区还没有成立管委会,那即便会所的产权是全体产权人,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这个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假如发展商是会所的产权人,其在会所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监督。所以,尽早成立管委会是任何小区维权的关键!

另外,在没有管委会的时候,发展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行为,很难受到约束。特别是像在会所中开超市的情况,本身也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方便。某个(或者某几个)业主提出反对,是毫无意义的事情。

要等管委会成立以后,确定产权,确定收入的归属,该追讨的追讨,该停止的停止。说到底,权利有多大还关键在于社区的产权人(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就是社区管委会。最后,希望你的小区的一切公共权利和利益,都能为全体产权人服务。

有任何不妥之处,愿意继续跟您讨论。●专家提醒 综上所述,会所归谁所有,要看谁能向别人公示产权证。如果谁也不能,那就是全体产权人的产业;会所公摊不公摊,政府规定说了算,如果政府没有规定,合同说了算

⑦ 开发商要卖小区物业楼会所楼,小区会所楼能买吗,它是属于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

会所楼的产权一来般都属自于开发商

会所在设计规划中,虽然属于物业配套服务设施,但其有独立的产权和使用权。会所的建筑面积也不会分摊的公摊面积中去,因此会所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

开发商有权利在保障会所为业主提供配套服务(包括有偿服务)不变的前提下,出售会所的产权。

⑧ 开发商配建的会所能买卖吗

当然可以

⑨ 住宅小区里的会所产权属于谁业主还是开发商

合同附件五里有约定,不例外的情况下都是开发商自有物业了。因为它不属于公摊面积,又有单本产权证,开发商也有权力将其出卖。

⑩ 会所的产权归属谁

归开发商还是业主?●源起(李先生来信): 我是某小区的业主,最近看到会所新开了的超市,好像是出租给几个商贩使用,由此联想到会所的产权,我们公摊的面积如此之大,是否含有会所的面积呢?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含有会所面积,会所是不是归全体产权人所有,经营收入也归产权人所有吗?如果我们公摊的面积不含会所,会所是不是归开发商所有,请问会所若是公摊部分,在会所经营超市合理吗?会所的经营权归属产权人。公不公摊谁说了算?有必要让开发商出示产权证吗?●专家回答您的小区,小区会所开了超市,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小区居民。这只是表面上的现象。而您关注的问题才是根本!您的联想,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是必须搞清楚的。下面,就我在这方面经验,谈谈我的看法。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是(即发展商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 此种情况下,发展商(该公司)就是会所的产权人,即他也是小区内的一个小业主。他当然对会所部分有所有权,其中包括处置的权利。但是,他还必须遵守合同中的义务和政府的有关规定。即,发展商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会所的项目等,他就永远无权单方面进行变更。否则就是违约。再比如,会所的用途是否可以改变,哪些可以改变,政府是有规定的。会所的业主(发展商)自然不能随意改动。而改动就是违反规定,其他产权人则可以向政府举报其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注意。会所的产权人必须按其建筑面积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其费率也必须在产权人(代表)大会上仔细讨论。因为其耗费的资源非同一般居住面积。这样,收入就都归他自己。当然啦。人家的产权,按照合同提供给咱们相应的功能(可能还包括价格水平),不违反国家的规定,又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等。就是在没有任何违反《业主公约》的情况下,收入当然归人家!不过,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我还没发现。 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 如果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对会所产权说:非(即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这只和上一条差一个不字,结果完全不一样!这也是目前小区会所的大多数状态。我认为,这种情况下,会所表面上是没有产权,即没有任何人能够对会所从法律上主张权利。那么,这是不是说会所就谁的都不是了呢?显然不是。整个小区是谁的?会所就是谁的。整个小区是全体产权人的,会所(其实还包括围墙、不能均摊的所有建筑面积,社区的所有公共产业等)自然就是全体产权人的。 业主(产权人)购买的建筑面积中,是否含有会所 即是否将会所也摊进了公摊面积 ,发展商有责任向全体产权人说清楚。如果均摊了,其产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不均摊就如上述的情况(产权人购买的面积并未摊入公摊面积,发展商不能够出具会所建筑面积的独立产权证),其产权也同样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自然归全体产权人所有。而且其处置(出租等形式的处置权利)也都在产权人手中。据我的经验,会所的出租规划应该由产权人(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具体方案。由管委会根据大会决议交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委会负责全程监督。采用完全公开、公平、公证的方式进行招商活动。对所有的收入扣除确实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用外,其余均为全体产权人所有。具体形式可以放在物业管理费的其他收入中补贴物业管理不足,或者增加物业管理水平和服务项目。如果很多,也可以采用类似分红的概念,适当减免物业管理费。当然,如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商议,也可以从中给物业管理公司一些酬劳。 瓜分的权利有多大 在这我完全不了解您小区的具体情况,只能是纯粹的理论探讨。如果您小区还没有成立管委会,那即便会所的产权是全体产权人,事实上也无法行使这个利益分配的权利。而假如发展商是会所的产权人,其在会所的行为也无法受到监督。所以,尽早成立管委会是任何小区维权的关键!另外,在没有管委会的时候,发展商或者物业公司的行为,很难受到约束。特别是像在会所中开超市的情况,本身也给小区居民带来了一定的方便。某个(或者某几个)业主提出反对,是毫无意义的事情。要等管委会成立以后,确定产权,确定收入的归属,该追讨的追讨,该停止的停止。说到底,权利有多大还关键在于社区的产权人(代表)大会,其执行机构,就是社区管委会。 最后,希望你的小区的一切公共权利和利益,都能为全体产权人服务。有任何不妥之处,愿意继续跟您讨论。 ●专家提醒综上所述,会所归谁所有,要看谁能向别人公示产权证。如果谁也不能,那就是全体产权人的产业;会所公摊不公摊,政府规定说了算,如果政府没有规定,合同说了算(购房人要看清房屋买卖合同中会所是否公摊的描述);但是,好像大部分的会所是不均摊的;会所内经营哪些项目合理,要看他是否违反国家的规定,要看他是否违反和产权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的规定;会所经营权自然归会所的产权人;会所的产权人到底归谁?这是所有问题的最最基础。只有搞清楚会所产权的归属,才能解决有关会所的一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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