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宅开发 > 工地死人开发商有责

工地死人开发商有责

发布时间:2021-01-13 09:34:45

1. 车辆在施工工地撞死人,施工方有无责任

你这个根据交来通事自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先行赔付。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当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根据实际情况,你是否是替公司打工,如果是,那么你是职务行为,由公司进行赔付就可以咯。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2. 车辆在施工工地撞死人,施工方有无责任

你好!
施工方是有责任的,1未做好安全防护;2相关管理人员未到位,内3除本工程施工人员外人不得容进入施工现场,未设门卫(最小的工地也要设门卫的)。也就是说施工方的责任是蛮大的,谈不好的话建议法律途径。希望能帮到你。
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3. 农村建房死人怎么分责包工包料有建房协议

【案例分享】
2017年4月,蔡某跟着郭某为杨某家建房,在干活的过程中,架子上的木板断裂(施工所使用的架子由郭某提供并负责搭建),导致蔡某从搭建的架子上摔下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5万余元,蔡某诉至法院,要求作为雇主的郭某和房主杨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郭某辩称,与杨某系合伙关系,属于同打虎共吃肉,不是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杨某辩称,蔡某和郭某等人为他家建房系承揽合同关系,不存在过失,不应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民房的建设具体分工由郭某进行分配,杨某对郭某进行结算,再由郭某按照实际出工天数支付给蔡某及其他施工人,施工中的架子、搅拌机由郭某提供并收取工程造价6%的费用,结合以上事实,应认定郭某为本案所涉工程的承包人,蔡某与郭某系雇佣关系,对蔡某受到的伤害,郭某作为雇主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杨某将本案所涉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郭某,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遭受的伤害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责任。
判决生效后,郭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经杨某申请,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做郭某的工作,郭某态度强硬,拒绝赔偿也拒不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决定对郭某采取拘留措施。面对执行法官的情理法重重加压和震慑,郭某最终同意履行赔偿义务,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4. 施工渣土车外出维修撞死人工地有赔偿在责任吗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你可以在律伴问问这方面的律师,看看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工地有赔偿责任。
但多多少少还是存在着必然的联系的。

5. 工地热死人,项目经理有多大的责任

安全员呗项目经理,做大牢

6. 工地上死人了!死的人是我上面的大包老板找的人,而且好像还是刑事案件,在这其中我有责任吗

您好,我国对于定罪量刑采用犯罪构成学说,仅凭您与受害人的职位关系无法确定您是否有责任。

7. 如在一建筑工地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作为甲方建设单位有什么安全责任

你好!一般来说乙方的员工在工地受伤与甲方是无关的,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您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甲方可能承担按份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解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那么他们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定义务,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雇主就具有共同的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构成了共同侵权,当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工伤劳动关系的赔偿。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就可以按照工伤赔偿、直接要求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获得工伤赔偿,首先要认定属于工伤;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不是存在劳动关系,在没有劳动合同、工牌、工作证证明的情况下,劳动者申请认定劳动关系就会遇到障碍。如何解决,需要分两种情况处理:

1、对方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只是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发放工资表、职工名册、考勤纪录、社会保险纪录、工作证、工牌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由直接用工单位、个人承担工伤待遇赔偿责任,发包方、其他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2、没有用工资格的单位、个人(通常说的包工头)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定。劳动部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章规定,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业务发包给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个人,劳动者可以直接要求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分包方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没有营业执照、备案或者被撤消营业证照的单位,虽然属于非法用工,但是劳动者还是可以要求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整理:http://china.findlaw.cn/

8. 工地死人,没有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有责任吗如果有应负什么责任

工地出现安复全事故,但制该施工单位未进行上报,那么其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责任,但该施工单位属于严重违反安全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 如果甲方承包给乙方工程,在甲方单位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甲方有责任吗

如果甲方承包给乙方工程,在甲方单位施工,出现安全事故,甲方在有违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情况下承担责任。对甲方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9)工地死人开发商有责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10. 工地死人了,我有多大责任

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则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与确定赔偿。

《工伤保除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阅读全文

与工地死人开发商有责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地产培训机构有哪些 浏览:243
十年期房货利率 浏览:239
天津小户型中单怎么装修 浏览:506
怎么卖个人二手房 浏览:888
房地产投资长期看什么短期看什么 浏览:168
柬埔寨期房 浏览:603
大型开发商维权 浏览:224
南通开发区新开苑房价多少 浏览:801
房产达人怎么买锤子手机版 浏览:70
沙特阿拉伯需要什么样地产地证 浏览:442
商品住宅房产证 浏览:733
农村房产证没有怎么办理 浏览:587
外滩的房价多少钱一平 浏览:639
青岛最贵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 浏览:519
二手房比喻什么 浏览:135
楼盘派筹是什么意思 浏览:319
镇江枫苑二手房怎么买 浏览:230
衡阳市有哪些好楼盘 浏览:459
房地产模型设计费入什么科目 浏览:619
晶福园最新房价是多少 浏览: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