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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囤压房

发布时间:2021-01-13 05:41:09

① 房地产开发企业 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如何处罚

现在国家已出台了好多有关房地产治理措施,各地相关部门也制定了专一些具体应对措施。相信属以后治理惩罚措施会越来越严厉,各地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而且要求每套房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凡违反这些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将进行查处。有些地方对存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将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对于不规范企业要列出一些名单,这些名单要送给各地的商业银行,在融资方面、重组方面给予限制。

② 房地产囤地是什么意思

囤地:正规有实力的开发商通过竞标获得多处地块的开发权,为了加强本公版司的权市场占有率,遍地开发,在规定的两年之内都可以随时开发,超过了时间法律上说是政府收回,其实只要开发商企业积极纳税,补土地的差价,照样可以占着不动,呵呵,你可以慢慢去体会

③ 为什么很多开发商都会留几套房子不卖

在目前的销售程序中,当房地产开始出售时,许多开发商开始有饥渴的营销方法。他们经常在房地产一开盘就卖光,使许多人认为房地产可能真的很好,否则怎么能卖得这么快呢?因此,即使开发商借此机会提价,一些人还是愿意咬牙切齿地购买自己的房子。然而,除了房地产开业房子卖得很快之外。事实上,当房地产卖到最后,开发商总是会留下几套房子没卖出去。为什么?


3.当开发商将项目作为储备资金进行建设时,并不是所有的开发商都有足够的资金。基本上,他们会找到银行发放一些贷款或其他企业筹集资金。只有当房屋交付,小麦开始收割时,资金才会慢慢回到市场。他们不仅会偿还贷款,还会利用他们赚的利润来赚更多的钱。然而,如果在这个循环中有某些错误,一个环节就跟不上它们。那么返还资金的链条就有可能被打破。如果此时资金周转困难,就需要动用储备资金,开发商留下的房子将成为最佳选择。

④ 什么叫囤房啊

就是把开发商把房子建好后一直压着不卖
制造供不应求的局面
等到价格涨了后再卖出

⑤ 山东严打囤房炒房政策有哪些

4月日起,山东省将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行动,对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恶意炒房等行为进行打击,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中介机构扰乱市场、社会投机资本炒作商品住宅等违法违规问题。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要限制预售和网签资格,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惩戒。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整改落实消极的,取消其预售许可、网签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撤销变更业务进行期房转让的,将违法违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有关当事人承担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等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违法违规单位还可能被纳入行业黑名单。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该企业记入房地产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实行行业任职限制的人员在进入其他房地产企业从业时,降低再就业企业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涉及资质审批的,从严审批资质延续,三年内不得晋升资质等级。

⑥ 开发商用熟人身份证囤房,转卖房子时收据上的人不来直接更名行吗

这种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⑦ 囤积房源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国家不鼓励但是也不反对囤积房屋

⑧ 开发商用假抵押借款囤房违反什么规定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根据201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规定,“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即国务院明确规定了购房者购房时需交付一定比例的首付款,此为国家对于购房首付款、限贷的政策性规定。而在法律实务中,由开发商垫付首付款是否有一定的依据呢?实际上,垫付并非法律概念,法律上有借款合同、指示交付或债务承担等概念。垫付,根据文义解释,一般是为他人向第三方垫付,没有债权人为债务人向自己垫付之说。而开发商为购房者的垫付可能涉及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①借款合同,即开发商借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再将借款交给开发商;②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开发商作为第三人根据购房者的指示将款项交付给自己,代购房者履行债务;③债务承担,即开发商作为第三方为购房者承担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债务。首先,对于借款合同,因开发商即是房地产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债权人,同时又向购房者借出部分首付,借出的款项又需要给开发商自己,因此,开发商名义上垫付首付,但实际上并未垫付。因借款法律行为系实践性法律行为,需要实际交付借款才会产生借款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因此,为实际交付借款的,借款行为并未生效。开发商所享有的债权,本质上还是房地产买卖合同所确立的债权。并不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也不存在所谓的垫付。其次,开发商根据购房者的指示将款项交付给自己,开发商不属于第三方,很明显不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形,不会产生实际履行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即实际上此时也不存在垫付,购房者没有付足首付。再次,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即必须存在一个独立于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而开发商为购房者承担购房者对开发商的债务时,并没有一个独立的第三人存在,因此也不构成债务承担,不产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力。此时,所谓的垫付不成立,购房者仍然没有付足首付。因此,开发商所谓的“垫付”仅仅是开发商以“垫付”之名义,让购房者先达到银行按揭贷款的条件,出具一份虚假的首付款足额交纳证明,进一步妥银行贷款,以达到资金回笼的目的。而首付实际上并未依照国务院对于首付比例和限贷的规定付足。换句话说,开发商是以一种在法律上并不成立的“垫付”托辞,先与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实际上却规避了国务院规定的首付比例和限贷政策。这种行为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而一旦认定为无效的,则合同自始无效,法律后果是开发商返还购房款、购房者退房。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种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行为”。在购房者按揭贷款的过程中,因需要开发商出具购房者已付清全部首付款的证明,但由于开发商“垫付”的因素,购房者的首付款实际并未付清。如后期购房者未能按期偿付按揭贷款,银行除按照一般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外,还可以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因开具虚假证明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⑨ 开发商有房不卖为啥

开发商有房不卖的最终目的是囤积房源,哄抬房价。
《财经时报》记者在对京城数十家在售楼盘的调查中发现,有超过一半的地产商或多或少地存在“囤房”现象。有的地产商在收回部分成本后,就停止销售,等到现房或房价高涨的时候再出手,而囤积后再出手的房源平均涨幅都在1000元以上。
在《财经时报》记者拿到的销售控制表格上会发现,表格上显示的数据信息和政府房屋交易信息网上公开的数据信息有着很大的距离。往往在销控表格上见到的“/ /”(即已销售),很多却在政府房屋交易信息网上显示并非红色(即已签约)。
在没有透明售房网的年代,几乎所有的开发商都会把好的房子囤积起来,把朝向不好的、户型较差的房子等先卖出去,然后通过市场效应炒高楼价。而在销售信息上网公开之后,地产商往往采取分楼拿预售许可证和自我预订(比如让自己员工订房)的方式来进行“囤房”。
针对这种现象,国家建委已出台规定:如果开发商有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违规行为,且未按期整改,将面临不低于1个月的“销售禁闭”。这个规定背后的指向,正是日前被媒体炒得火热的地产商“囤房”行为。
资料来源:http://www.qzwb.com/gb/content/2006-06/05/content_21090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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