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大家,可以购买拆迁户的期房吗
绝对不要尝试占这个便宜。
买拆迁户的房子一般两种:
1.买指标,拆迁户吧他要拆的房子卖给你,相当于拆了你的房子,你就有指标去买拆迁房。这种风险非常高,而且很多小区是,你刚买进去不满XX年,没有买拆迁房资格的。这里面水很深,轻易不要尝试。
2.直接买别人的还建房,首先,还建房5年内办不了证,正常情况下5年内根本不能卖给你,同样有人可以操作卖给你,但是同样水太深,很容易被玩进去,完全看对方想不想。
再次提醒,不要占这种便宜,风险控制在别人手中,会不会栽跟头全看别人。
㈡ 拆迁安置期房
如果真的要买拆迁安置抄房的话,建议对房屋状况、性质、产权办理时间、土地状况、权属等等问题进行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查询。
同时,在签约的时候把可能出现的一些情况列到合同里,免得因为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或者约定太过模糊而产生纠纷。再加上,安置房的建造成本有限,所以有时候可能会有偷工减料的情况出现,购买时一定要检查好。
除了存在上文所提的问题以外,还有可能存在户型设计不好、产权登记难、上市交易期限遥遥无期等等问题。
如果已经确定要购买某房屋,对于购买房屋合同进行公证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有意的可以了解相关公证机关。 如果对一些问题上拿不准注意,建议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购房中的一些风险。
建议大家最好不要购买拆迁安置房,因为其复杂程度要比新房和二手房更甚,不同地方对于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买卖规定也有不同,即使到最后买下了也可能存在很多后续问题,毕竟我们不可能考虑的十全十美。
㈢ 购买拆迁安置期房层次和合同不一致该怎么办
这种情况,
应该按照现房计算,
如有欠缺方面,
可以要求补偿。
㈣ 拆迁安置房与期房买那个比较好
期房有房产证!安置房到足够的年限才可以!而且安置房交易繁琐
㈤ 买拆迁期房应注意什么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权利人将合同项下的合同利益进行处分,法律不予版禁止。你买受拆权迁期房,即是买手受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鉴于该房屋为“期房”,且该房屋在拆迁安置是针对被拆迁人的,该房屋拆迁安置交付后,该房屋的产权人仍是被拆迁人,不会因为你们之间存在所谓买卖合同而直接将房屋产权办理到你的名下,你们还必须再经过房产过户才能办理到你的名下。就此,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条款约定就特别重要,建议通过该合同谨慎、明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关违约责任,以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的出现。。
㈥ 拆迁安置 期房
拆迁安置是不叫期房的,而是过渡,是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上的被拆迁人做证的,安置前是不能变更的,就是你买了证还是做被拆迁人的.
㈦ 如何挑选拆迁回迁的期房,拆迁户已搬家。听说回迁的期房和将来小区中卖的商品房有很大差别是吗
回迁房如果和销售房不分区域,那没什么可担心的,但这种情况比较少,一般情况版下开发商会在小区内单独权建几幢做为动迁房。
在同一小区内,动迁房和商品没有差别,除非开发商故意为之,这种情况非常少见。之所以有差别是在今后房屋的使用中,在对物业管理的态度上,动迁业主不如购买商品房的业主。
关于选择房屋的朝向、位置,一定要看规划部门审核通过的规划图,看户型图是看不出的,除非户型图上有指北针。
选号问题得看你在动迁时双方商谈的结果。
期房的选择需注意以下几点。1、开发商证照的办理情况及证照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开发资质》、《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可要求复印并经开发商盖章后留存。3、如有可能,应了解施工单位及物理管理单位的信誉。
以上是比较主要的需注意的事项。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认真对待合同中的每一条款,特别是可选择条款及附加的补充条款。
㈧ 我要卖拆迁房,是期房,在那怎么买卖
没办法,就这样说吧,就算买卖都比较诚实,没准第3方原因还会出现回呢,特别是安置答房,没准就平米少或者硬件和说的不同。而且你买还没到期的安置房更是这样,风险是最大的,小产权是暂时没法上市的,买卖你们只能通过协议,但是属于不合法的,等于白纸一张,5年到了,要是卖的想要会,你也没办法。如果要买安置房就等5年到了交10/100的税转完经济适用房再买。
㈨ 本人够买拆迁安置房期房,但卖出方夫妻只有一方签字,请问合同有效吗
1、夫妻一方卖房签抄订袭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