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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类住宅强拆

发布时间:2021-03-13 23:42:13

①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征收决定

第八条(确需征收房屋的情形)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城乡规划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规划和计划)
依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建立新的公有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二)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三)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受理前款所列事项时,应当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交不因此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的书面承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土地、工商、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以及公有房屋出租人等单位。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旧城区改建的意愿征询)
因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改建意愿;有90%以上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同意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调查登记)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公布。
第十四条(对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补偿方案的拟订和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
(二) 房屋征收的目的;
(三) 房屋征收的范围;
(四) 被征收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五)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六) 补贴和奖励标准;
(七)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八)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九) 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十) 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十一) 受委托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名称;
(十二) 其他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第十六条(方案修改和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费用)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市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
第十八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区(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参照本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九条(房屋征收决定)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征收决定的公告)
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一条(旧城区改建征收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执行。签约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80%。
第二十二条(征收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② 上海现在动拆迁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年事己高,身体不好,政策不太了解,想问有强迁吗强迁有什么样流程。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强制拆迁前,应妥善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或者周转用房问题;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方可强制拆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建议委托律师帮忙处理,与拆迁办谈判沟通。本律师办理过此类案件,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你的利益,如有需要可以与我联系。

③ 上海市中心商品房拆迁问题

【主要政策口径】:“数砖头”+托底保障
“71号令”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方式)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居住房屋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就近地段的范围,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确定。
第二十七条(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补贴和奖励)征收居住房屋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以下补偿、补助:(一) 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二) 价格补贴;(三) 特定房屋类型的套型面积补贴;(四) 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五)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后,上海的拆迁政策也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用词的变化,由“房屋拆迁”变更为“房屋征收”,其次是拆迁主体和部门的变化,征收主体由开发商变为政府,征收部门由动迁组变为征收事务所,再次就是拆迁政策的变化。
根据“71号令”房屋征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一种是旧城区改建征收,两种情况下的征收补偿方式略有不同,但主要为按照面积给与补偿,同时居住困难户有保障补贴。例如:享受托底保障的被征收户,可购买的安置房屋的面积和房型,以托底保障对象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选购。此外,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员,也可按每人22平方米的标准购买安置房屋。原则上产权调换房屋的购买实行“一证一套”,鼓励自行购房。所谓“一证一套”,是指被征收户每户原则上只能选购一套安置房,所选房屋的价值总额不得超出补偿金额。基地提供安置房源时,不再考虑被征收户的家庭结构,经认定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的,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可用于购买本地块安置房源。更多最新上海拆迁政策解读可以关注笔者的微信公众号或头条号“旧改征收律师”。

④ 强制拆迁的拆迁大战

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⑤ 官方是如何回应上海一历史建筑被业主擅自拆除的

据报道,上海市巨鹿路868号的“优秀历史建筑”标示牌上显示,从巨鹿路868-892号的12幢英式花园住宅,为1930年建造,至今已有87年历史,而据此前曝光的信息,巨鹿路888号内原本砖木结构的房屋已基本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钢筋混凝土的现代风格建筑。

据悉近日静安区新闻办发布消息称,将尽全力恢复建筑原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⑥ 上海730万平方米里弄住宅该如何保护

6月9日,上海“文化与自然遗产日”主题活动在“上生·新所”举行,多名历史风貌保护专家在研讨环节不约而同表示,里弄街坊建筑应是上海目前保护的重点,但也是难点。目前,上海中心城区共有50年以上的历史建筑约2559万平方米,包括里弄住宅813万平方米,除了约一成考虑拆除,其余约730万平方米都将得到保留和保护。
然而,这些里弄住宅的保护却面临种种困难。

她建议,先期可以先行试点一些风貌街坊,制度上可以有所突破,总结经验,效果好再推广,“看看哪些人愿意出这个钱,制度上有哪些瓶颈,是不是可以先突破。”


上海市规土局相关负责人现场介绍,上海近期即将出台《关于落实<关于深化城市有机更新促进历史风貌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划土地管理实施细则》。


据介绍,该细则将提出采取多种保护更新方式,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愿、市场运作等形式,按照整体保护的理念,分别从规划土地、财政、保护修缮等方面提出多项支持政策和措施。

来源:澎湃新闻网

⑦ 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过程中,如何认定被安置人口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未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3、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不具有拆迁范围内的本市常住户口,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⑧ 上海旧房拆除包括哪些工程项目求告知

拆房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拆房承揽方:(以下简称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统一拆除。经双方协商,为明确双方职责,保证拆房工作顺利进行,签订合同如下:一、拆房工程项目:1、拆房工程范围:2、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以拆迁协议面积为准,按本合同确定的单价结算。二、合同价格:确定拆除旧房建筑面积单价为元/平方米,合计总价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结算时拆除旧房面积按实际调整。三、付款方式:区块内房屋拆除完毕,经结算后乙方应一次性付清。四、合同工期:1、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始拆房,各单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期自拆迁户签约腾空后,一个月内完成。其中单家独院房屋在十五天内完成,公寓式房屋在三十天内完成。情况特殊的在签订合同时另行协商。2、施工期间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双方可另行协商延长工期。五、拆房要求:1、乙方承揽的拆除旧房范围必须根据合同确定的红线范围内及甲方指定的实施拆除作业,包括所有建筑、构筑物及一切设施,拆至室内地坪面止,并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拆除后的建筑材料归乙方所有,由乙方自行处理。2、房屋拆除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报管理单位审批备案;应落实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并报管理单位备案;乙方在拆除现场必须设置现场办公室,并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和安全职责。3、乙方在拆除房屋时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要现场指挥拆除作业,如有事离开时,必须有1—2名施工管理人员(持有上岗证)留在拆房现场指挥拆除作业。4、拆除工程现场必须设置围护封闭。在市区主要路段、交通要道两侧,围护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围护应做到清洁整齐、无破损,不得有碍市容观瞻。拆除工程二层以上必须搭设脚手架,在市区主要干道两侧和居民住宅周围进行拆除工程,必须采用钢脚手架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形式,必要时搭设防护隔离棚。5、乙方从事拆房工作的人员参加人身安全保险,保险单送管理单位效验备案。无保险者一律不得拆房。6、乙方必须首先对种类窖池、水池、水井及电线、电缆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障碍物进行清理或清除,并设置明显的警告牌,清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拆房施工现场的安全。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头戴安全帽,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不准疲劳作业并应系好安全带,进入危险区域应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不准酒后从事拆除作业。8、拆除工程作业一般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不得立体交叉拆除作业;拆除时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拆除承重结构;拆除栏杆、楼梯和楼板、脚手架应与同层次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9、做好现场文明施工,房屋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周围道路沟管畅通,不准乱占马路和人行道,严格执行门前“三包”制度,瓦砾杂物不准散置马路,要每日清铲干净。10、从承接拆房施工任务至拆房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前,乙方对施工现场负全面责任。乙方在拆房过程中如出现拆房人员或其他人员人身伤亡事故,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11、拆房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不准行凶斗殴,不准聚众赌博,不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服从统一管理。六、违约责任:1、乙方承接的拆房工程不得转包,如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的全部责任。2、甲方交付乙方单体建筑物(构筑物)被拆房屋钥匙后,乙方应立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如乙方三天内不组织人员进行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1000元;如乙方七天内不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扣除乙方违约金3000元外,并可另安排施工队伍进场施工,所需拆房费用由乙方承担。七、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八、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代表:负责人:年月日

⑨ 上海本地人拆迁时分得多套房屋,其性质是否跟普通商品房一样呢

动迁安置房在房屋产权办下5年后即可进行过户,这种房屋产权和普通商品房一样。这种房屋的质量是和普通商品房的质量是一样的,在建设时也会受到质检的,只是房屋外观一般不是很好看。售价一般会比同样年限普通商品房要低些,但是低不了多少,主要因为这样的房屋小区都是动迁房,真正的房屋主人一般不会居住在这里,故这些地方房屋都是租出去的,因此这些地方环境和治安稍微差些。

⑩ 谁能提供上海市房屋拆迁补偿细则

这个要看具体拆迁口径 还有评估情况 协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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