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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与业主车位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2021-03-13 22:17:49

1. 人防车位开发商有权与业主签租赁协议吗

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2. 开发商跟业主签署车位使用权租赁协议,协议中写明租20年,送20年,这样的合同合法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租期最长为20年,超过20年的无效

3. 车位是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或物业

占用小来区公共道路的车位属于源业主。在商品房买卖中,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名义上只有自己能够专属居住、使用的房屋,但购买的房屋要发挥使用功能,不可避免的需要使用公共的绿化、走廊等公共区域。《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3)开发商与业主车位租赁合同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时间最长只能20年,超过部分无效。但实际上,安徽、江苏、湖北等省都通过省级的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地下人防车位的租赁期不得超过三年。目前《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对租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

4. 与开发商签订期限为20年的车位租赁合同,有保障吗

开发商存在这合同都未必有效。
小区的公共部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专,非开发商所属有,除非开发商取得全体业主的授权,否则到时小区业委会是可以主张开发商侵犯全体业主权利的。
因此,这种方式未必安全,尤其是现在物权法又生效了,这类事情恐怕会摆到桌面上解决。

5. 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地上车位租赁合同有效吗

一般有效。
总体上来说,车位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能办出产权证的,另一种是不能办出产权证的。所以在大家购买车位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了解清楚,你签署的是《机动车位购置协议》,还是《车位租赁协议》或《使用权转让协议》。
常见的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也可以地简单分为两种。一种是已经列入公摊面积的车位。只要列入了公摊,从法律上来说就属于不能办出产权证的车位,因为是全体业主共有。因此该类车位不可以购买产权但可以租赁。另一种是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不同于其它车位,有着其特殊性。因为人防车位所占的面积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属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此外,建设部相关条例已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人防车位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该类车位也不可以购买产权。
那人防车位可不可以进行租赁呢?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人防车位的租赁主要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部分法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出售和转让人防工程的产权和使用权,转让人防工程车位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买受人利益,即使双方签订了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也是无效的。
观点二、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交由开发商开发管理的,开发商可以通过租赁人防车位获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因此,如要租赁人防车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门的许可。而且,租赁人防车位存在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车位被政府部门无偿征用的可能性。
最后,大家在约定租赁期限还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6. 开发商还没卖出去的车位,出租给业主,业主付的钱,是给物业公司还是给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没有销售,你要根据相关的合同,确认地下停车场的产权是谁的,如果是属全体业主的,那就由物业代收,用于全体业主的公共部位或设施设备的维修,如果是属开发商,那这笔钱应该交由开发商,如果在收费管理都是由物业公司代管,物业公司要与开发商协商收入分配比例;当然,这个车位如果属于开发商,那开发商还要缴纳相应的物业费。

7. 业主A和开发商签订了2个车位的长租协议 并将其中一个车位转租给业主B B为甲方 A为乙方 和物业签

看 的乱,但也不难理清楚。现在要看业主A与物业签署的长租协议内容,是否允许转租。再看业主A和B去物业签署的更名函内容,如果是转让使用权,A从中剔除,转让使用权的话这个业主A就无权收回了。若内容是由物业居间见证的转租协议,业主A将来就有权主张收回。对以上转租内容没有涉及的,估计将来就会有纠纷风险。参考一下下面的法条:
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而且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房屋转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房屋转租,应当订立转租合同。
(2)转租合同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虽然一般要求租赁当事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具备转租的约定条款,但无论有没有转租约定条款,承租人都要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3)转租合同具有附随性,其约定不能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约束条件。首先,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其次,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而且,在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的限制条件主要是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那么为什么规定房屋转租的这个限制条件呢?根本原因在于租赁权权能及性质法律上不明确。如果明确转租权的存在是一种固定确定的权利的话,限制转租就没有什么太大的实际意义。首先, 出租人目的是获取租赁房屋财产的收益,是自己经营财产的一种方式,说是经营,是因为如果没有经济效益,那就是出借而不是出租了。可以看出, 出租人是以财产收益为出发点和最终目的的,而限制转租好像适得其反: 因为承租人也具有使用财产效益最大化的必然倾向,转租的前提是该承租的财产在转租后能获得更大的效益。如果限制太多,转租的动力就会减弱,一方面财产得不到转租后的最佳利用;另一方面原出租人租金也得不到有利的保证。

8. 开发商与非业主签了车位使用权合同,未约定车位管理费的标准。使用权人有与物业签订物业使用协议有约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车位费一般可以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车位服务费,一部分是车位租赁费用,这2部分费用收取是依照车位产权归属有所不同。
因为,已经与开发商签了使用权合同,所以不存在租赁,这部分钱不需要缴纳了。
但是,车位服务费,是物业对车位或者车库区域进行服务产生的,包括卫生打扫、道闸运行成本、设施维修成本等。这部分钱,是需要缴纳的。不过,一般当地的物业对这部分费用一般有限价,你可以查查当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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