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房子被查封但房产证掉了可以补办房产证吗
房产证办理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专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属买卖过户登记;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需要的资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所需材料。
㈡ 法院冻结房产到期限后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㈢ 怕房产有纠纷,想把房产证暂时冻结,怎样办
办理房产交易的第一步是需要买卖双方都到房管部门签字确认。
如果你父母愿意过户,跟随子女去过户了,这个房子是可以过户的;如果你父母没有到房管部门登记权属交易,那么这套房子单凭子女一方去过户是办理不了的。
㈣ 未办房产证的房产冻结后可以办房产证吗
你的问题是说没有办房产证的房产冻结后,可以办理房产证吗?我觉得这种情况既然是冻结了,那么肯定是不能办房产证了。
㈤ 房产证被冻结了.那么在这期间,该房产是否还能到
首先,房产证是不会被冻结的。如果您向银行贷款需要将房产抵押时,版也只是拿着房产证去权房产局办理一个房屋产权他项权证,也就是在房产局登记一下(注明该房产的部分权利已经被质押),房产证仍会在您的手中,但房产不能够交易、过户。当贷款还清时,银行会给您一张证明单,您凭这证明单去房产局注销房屋他项权证,这时您的房产就可以正常交易和买卖了。
㈥ 因为在办理补房产证,房产证在冻结或者是被封的情况下,房产证能交易过户吗如果不能,能取消补证吗
1、房产证在冻结或者是被封的情况下,房产证的档案会被冻结因而不能交易内过户!因档案被冻结也不容能补证!
2.、房产证在不慎丢失的情况下,不能交易过户,需要先办理补证手续,之后才可以交易!
办理补证手续需要3个月以上(媒体声明3个月后房管受理)!
单独过户一般需五个工作日(官方承诺)即可!
㈦ 房产证冻结 怎么办
朋友 你好
现在国家规定 只要你的房产在房管局有备案
也就是说你们只要在当时购房时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并且去了房管局登记了
就可以在拆迁时得到补偿
既然冻结了你的房产证,就说明你们现在的土地已经在被开发的范围之内。办理房产证已经是多此一举的。
㈧ 冻结他人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或提供什么资料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实施)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