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武汉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一是什么时候换的
房产证土地证来两证合一最早源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1996年3月1日起实施,实行房屋、土地两证合一,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2008年9月1日起全面实行了两证合一, 统称为《房地产权证》。
“两证合一”是一个形象的称呼,总体意思是成为房地产权指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证。它是城乡房屋产权证明的一次大统一。在现行的房产发证制度下,从城市到农村,共有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等8 种证书。
在上海、深圳等地,一套房子只有一张证已经实施多年。以上海为例,大多数房屋只有一张绿色的“房地产权证”,这张证上载有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所有权、年限、土地的宗地图、土地性质等,包含有其他城市房产证和土地证里的内容,市民在办证时只要跑一趟房产部门就能搞定。
Ⅱ 武汉办理房产证流程,要带什么证件
武汉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一手商品房:需要买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买卖合同、总房权证复印件、总土地证复印件、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确权审批表。
2、二手商品房:需要买卖双方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无房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买卖合同、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评估报告、契税单、个税单(缴纳或减免)、营业税单(缴纳或减免)、过户确权审批表。
3、初始登记的新建房屋: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证)、验线书、确权审批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测绘图。
4、继承的房屋:身份证明、房权证、公证书、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所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分家协议书、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5、离婚的房屋: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房权证、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6、法院拍卖的房屋:身份证明、房权证、土地证(或复印件)、拍卖协议、拍卖发票、派出所的房屋座落证明、确权审批表、测绘图。
(2)武汉房产证二证都是什么扩展阅读
办理房产证的一般流程
1、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办理登记时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产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3、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4、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Ⅲ 武汉市对历史遗留房屋办理两证有什么政策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来源:武汉市人民政府网站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政规〔20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部分群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办证问题,切实保障购房人(含拆迁还建户,下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信访局、 市监察局、市城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及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市解 决部分房屋“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和对重大问题 的处理意见。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公,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法制 办、市信访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决策和意见,建立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 问题相关工作。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及工作制度,负责受理和办理本辖区内“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具体事项。
二、处理范围
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因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两证”,且无权属纠纷的下列住宅,列入“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一)房改房和符合房改政策待房改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印发之日(即2004年9月2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
(三)其他权属来源合法,经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以纳入办理范围的房屋。
三、处理原则
(一)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充分考虑历史、现状和政策法规逐步完善的过程,结合我市建设发展稳定的大局,分类分步骤制订解决问题方案,客观公正处理“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群众办证与企业补缴税费相分离、依法登记确权与追究违法行为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区分建房人与购房人承担的责任,在创造条件解决购房人办证问题的同时,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开发建设单位补办手续、补交费用以及依法开展处罚。
(三)坚持合理应对、确保实效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以群众利益为重和依法行政的工作理念,对于人民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简化办证程序和办证要件,针对项目不同情况,研究具体解决方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处理程序和方法
(一)关于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办证问题
已售或者待售房改房,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持售房情况报告及售房单位书面具结保证、上一级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房改批文,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未取得房改 批文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改房,由市、区房管(房改)部门负责办理房改售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房改房备案表》及上述其他材料向 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 由售房单位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对房屋居住安全予以认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登报公告,公告期满10日对权属无异议的,由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 权登记手续并函告国土部门,国土部门据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关于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办证问题
因开发建设项目各类 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购房人无法办理“两证”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区工作专班审查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办 公室,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其是否属于规定的处理范围予以认定。属于处理范围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安全鉴定和房屋测量后,再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将项目的建筑面积、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基本情况函告相关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1.1998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免于处罚并办理规划认定手续后,再由房管、国土部门办理“两证”。
2.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的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由规划部门对不压占规划红线、黄线的,办理相应的规划认定手续;开 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相关部门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逾期不补办手续、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启动追责 程序,同时函告房管、国土部门先行办理“两证”。
对上述商品房、拆迁还建房、集资建房进行处罚及责令其补缴欠费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999年1月1日—2004年9月20日建成,建房规划手续不全或者与规划审批手续不一致的,按照建设工程造价20%的标准予以处罚;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使用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并完善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
(2)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的项目且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出让金依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2004年9月20日之前建成并改变土地用途、 增加建筑面积的,统一按照我市2004年制发的《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执行并缴纳相应的出让金;对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采取土地租赁方式完善 土地使用手续。
(3)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缴纳;土地契税按照4%的标准征收;建设单位及办证个人应当缴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相关税费等按照房屋建成时的标准缴纳。
(三)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1.房改房售房单位或者开发建设单位宣告破产、注销、被吊销,建设主体不存在或者不履行申请和办理义务的,由区工作专班调查核实后确定代为申请人,经市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属于上述情形的,由房管、国土部门进行权属审核,并向社会公告,对权属无争议的,直接为购房人办理“两证”。
2.购房人未结清购房款的,应当先结清购房款,方可申请办理“两证”。区工作专班确定的代为申请人申请办理的项目,购房人应当将结清款项缴纳至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过渡管理资金专户,由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开具收款票据。
3.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在申请办理“两证”时,应当对房屋质量、房屋使用及物业管理等有关事宜进行具结,并按照房屋建成交付时的规定缴纳应当由其承担的有关税费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集资建房未获立项,但符合政策规定已售或者待售的房屋,由售房单位、建房单位向区房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办理集资建房审核备案手续,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凭《集资建房项目备案表》向区工作专班提出申请。
5.开发建设单位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的,成立追缴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综合手段加大追缴工作力度,依法予以追缴。
6.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其合法权利,房管、国土部门根据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房屋“两证”。房屋被抵押给购房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或者被司法机关予以查封的,待解除抵押登记或者查封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两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的责任追究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将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解决历史房屋遗留问题,或者逾期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和罚款等各种原因,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完毕的,相关部 门暂缓办理该单位申报的与房地产开发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企业登记、开发资质年审、销(预)售许可及自有物业登记发证等手续,暂停批准其新的建设项 目。
(三)同步记录开发建设单位出资人不良信用信息,该单位出资人另外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部门暂缓办理登记手续。
(四)开发建设单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的,由监察部门对该单位及其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合理制订内部工作流程,设立“绿色通道”,加快推进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避免新的遗留问题发生。
(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的历史遗留问题办理工作及追缴、追责工作予以督促、监察。2004年9月20日以后建成,因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 办理房屋、土地登记的开发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具体追缴、追责方案,对开发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经费及相关部门追缴欠费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纳入各相关单位部门预算。
(四)在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如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可根据本区实际,参照本意见精神,制定本区解决“两证”办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Ⅳ 武汉市现有房产证分几种
只有一种,房屋所有权证
Ⅳ 房产证各种类型得区别
私房一般是指自建的房屋,土地是宅基地,房产证就是你本人的。
公房,土地内一般归单容位集体所有,房产证也是单位的,是大证。
产权房,你是指小产权还是指什么?小产权严格意义上是不拥有产权的,而现在的商品房才能称为产权房,即同时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使用权证。
这其中最好的就是同时拥有房产证和土地证,无论是私房还是商品房。
小产权房和公房,你是无法同时拥有2证得。
武汉的私房价格,这要看地段,不同地段价格不一样。
Ⅵ 武汉办房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第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第二商品专房销售统一发票属原件。第三房屋的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第四完税凭证第五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六)单身的购房人: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3、以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Ⅶ 武汉办理房屋两证需要多少钱
武汉市新房办“两证”费用:
房产证办理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委托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办理房产证;二是自己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注意:无论是期房还是现房,都存在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如果贷款银行要求委托代办,就不能自己办理。自己办理房产证可以省去代办费用1000元左右,免除代缴的风险,但需要花费时间和体力。
代办需要缴纳的费用: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自己办理需交纳费用: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工本费等。
缴交税费一:契税(征收标准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1、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以前,契税按照6%征收。
2、合同签订时间在1997年10月1日——1999年7月31日间,契税按照4%征收。
3、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以前单价超过4000元/平方米,以及合同签订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单价超过5500元/平方米或总价超过70万元的住房以及房屋用途为别墅的,均属于非普通住房,契税按照4%征收。
4、住房合同签于2008年11月1日后,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4%征收;其中,武汉市普通住房标准为:
①住房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②单价不超过7000元/平方米(含70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若个人住房满足以上条件,其房屋契税按1.5%征收。此外,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约按1%征收。
5、非中心城区别墅类(含单体、联体)契税按照4%征收;不满足于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任意一条契税按照3%收取;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单价不超过5700元/平方米(含5700元/平方米)且总价不超过80万元(含80万元)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为普通住房,契税按照1.5%收取。
个人出售家庭唯一住房后又重新购置住房的,原有住房已缴纳契税可在重新购房应缴纳契税税额中抵减。
缴交税费二:住房维修基金。
收取标准如下:2008年11月1日住宅维修基金按照2%标准交存,非住宅维修基金按照1%标准交存。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维修基金交存标准为:
1、砖混结构住宅——49元/平方米;
2、无电梯框架结构住宅——55元/平方米;
3、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平方米;
4、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三:交易手续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缴交税费四:房屋登记费。
收取标准如下: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元/件。
缴交税费五:证照印花税。收取标准如下:5元/本。
缴交税费六:工本费。收取标准如下:10元/本。
Ⅷ 武汉怎么办房产证
武汉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发票;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房屋转移登记(商品房买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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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1/09/24 字号: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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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登记
商品房买卖登记
一、办理事项
商品房买卖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第6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条,第10条;
3、《房屋登记办法》第23、32、33条。
三、实施机构
1、受理: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审批: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房产登记发证中心、各区房管局
四、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7、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需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3、房屋测绘平面图;
4、商品房购房合同及发票;
5、买受人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6、代理人身份证明(买受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7、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8、期房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书、银行委托书、期房抵押证明书(有抵押情况的需提供);
9、监护关系证明(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0、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11、境外个人购房的,提交承诺书原件,用工证明、工作学习或居留证明;境外机构在武汉设立的分支机构购房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格式、是否齐全;
2、申请材料之间、申请材料与登记薄记载之间是否存在冲突;
3、申请登记的事项是否与登记薄的记载冲突;
4、对申请人或代理人进行必要询问,询问结果与申请材料一致;
5、是否存在法规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市房产交易中心及各区房管局交易大厅收件、收费→核准并校对记载于登记簿→发证并归档
八、办事时限
(一)法定时限: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未抵押:3个工作日
2、已抵押:7个工作日
九、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再次转移及灭失前有效
十、收费项目及依据
(一)收费事项:
1、房屋交易手续费:
标准为住宅每套3元/㎡,非住宅每套11元/㎡。
2、交易印花税:
交易金额的0.05%(2008年11月1日(含)以后购买或转让住房,对个人免征印花税)。
3、契税:
标准为住宅根据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合同签定的不同时间点,以及是否是家庭首次或唯一住房情况分别按2%、4%、6%、1%、1.5%、3%征收,单位购房按4%征收,非住宅按4% 、6%征收。
4、维修基金交存:
标准为1999年1月1日签订合同和房屋竣工的按住宅成交价格2%,非住宅成交价格1%;2008年11月1日起按房屋建筑结构收取49元/㎡、55元/㎡、61元/㎡、73元/㎡。
5、房屋登记费:
住宅每套80元,非住宅每件550元。
6、证照印花税:
每本5元。
(二)收费依据:
1、鄂价房服[2008]109号;
2、武价房[2008]87号;
3、发改价格[2008]924号;
4、武价房字[2002]74号;
5、鄂价房服(2002)77号;
6、鄂价规[2011]27号;
7、武价房[2011]45 鄂价房服[2007]77号;
8、武价房[2007]43号;
9、国家测绘局[2002]第83号令《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十一、办理结果
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十二、办事地点及咨询电话
1、办公地址: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各区房管局
2、咨询电话: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85482021
Ⅸ 在武汉买的房子办理房产证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房产证来一般需要:第一房屋购自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第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第三房屋的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第四完税凭证第五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六)单身的购房人: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3、以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Ⅹ 武汉办理房产证流程,要带什么证件
新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二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地点: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江汉区政务中心二楼房地产市场。
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00,中午清场关门。
周六9:00-16:00,只办理发放二证业务。
一.所需全部文件材料: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2份)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4.房屋平面图(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领取)。(原件1份)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贷款银行处领取)。(原件1份)
11.《武汉市个人房屋土地登记申请表》(开发商处或办证中心16号窗口领取)(原件1份)
12.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份)
1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2份)
15.现金200元支付房屋登记费、土地登记费、权属证照印花税。
16.预存购房金额5%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刷卡或现金)。
二.《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流程:
1.建议上午8:00到办证中心二楼取号,8:30开始上班。登记、过户、注销、领证、房产证、土地证各是不同的号,一定要看仔细取对号。如果取错了则需要重新取号。
2.首先到8号窗口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刷卡或现金均可。出示并审核,退还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退还)
2)《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退还)
3)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退还)
4)购房人身份证原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原件1份,退还)
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如下:
A)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
a)住宅:购房金额的2%
b)非住宅:购房金额的1%
B)2008年11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a)砖混结构:49元/平方米
b)无电梯框架:55元/平方米
c)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61元/平方米
d)房屋总楼层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73元/平方米
3.等待叫号,然后去9-12号窗口办理房产证。提交并审核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
2)加盖开发商发票专用章的二联购房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退第一联,收取第二联及复印件)
3)《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原件1份,不退)
4)房屋平面图。(原件1份,复印件1份,不退)
5)加盖开发商公章的《房屋产权移交凭证及交易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6)(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预购售合同抵押换发他项权证申请表》。(原件1份,不退)
7)(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登记申请表》(抵押权设立登记)。(原件1份,不退)
8)(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原件1份,不退)
9)(如有银行贷款)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武汉市期房抵押证明》。(原件1份,不退)
10)(如有银行贷款,并委托他人代办)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的《房屋他项权证办理委托书》。(原件1份,不退)
11)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2)(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13)(如有委托他人代办)购房人与委托人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结婚证、公证书)。(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会开具契税收费单。
4.持契税收费单到7号窗口缴纳契税。收费标准是:
普通住宅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小区容积率≥1.5%;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3)单价<7000元/平方米以下且总价≤100万元。否则为非普通住宅。
1)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5%
2)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购房金额的1%
3)非普通住宅:3%
4)单体和联体别墅:4%
5.交完契税后,持二联契税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契税的第二联发票,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
6.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80元《房屋登记费》和5元《权属证照印花税》。
7.持《房屋登记费》和《权属证照印花税》二联发票再回到9-12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房产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房产证。
8.如果没有银行贷款,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9.如果有银行贷款,五个工作日后购房人本人在18号窗口凭《房产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10.原则上房产证不能代领。如果有代领,则在第3步提交所有文件时,购房者和代办者必须当着工作人员的面现场签署委托协议书。之后由代办者持代办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委托协议书原件和《房产证领取单》领取新房产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1.领取到新房产证后,到办证中心二楼16号窗口办理土地证,提交如下文件:
1)已经备案并加盖备案章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不退)(如果没有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开发商公章)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3)购房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4)(如有委托他人代办)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2.到1号窗口领取土地登记缴费单。
3.持土地登记缴费单到办证中心一楼银行柜台现金缴纳33元《土地登记费》。
4.持《土地登记费》二联发票再回到16号窗口,工作人员会收取发票的第二联,退还第一联。然后开具《土地证领取单》等待领取新土地证。
5.一个小时后购房人本人在3号窗口凭《土地证领取单》和购房人身份证原件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
6.如果有代领,代办者持本人和购房者身份证原件,《土地证领取单》领取新土地证,并被照相和摁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