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房租装修费分多少年摊销还是记入房产原值 按剩余年限摊销
房租装修费如果金额不大,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装修费”科目。
如果装修金额大,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装修费”科目,然后,按照税法规定的3年期限进行摊销。
⑵ 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分摊
月底一次性分摊核算
⑶ 企业自有的房屋应该按几年计提折旧
计提折旧时需要区分会计期间和折旧期间,这两者所指的期间不一定相同。折旧期间指的是开始计提折旧时依次顺延的年限,比方说从2000年3月开始计提折旧,对于折旧而言的第一年是2000年3月到2001年3月;而会计期间在我国通常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常见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以及年数总和法。下面通过分别介绍每种折旧方法的计算来说明计提折旧时应当注意的内容。
(1)平均年限法。
又称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式,各期计提的折旧额是相同的。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预计净残值)/折旧年限(也可是月数)。
例:甲企业有一厂房,原值为300000元,预计可使用10年,预计报废时的净残值为5000元,厂房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要求计算该厂房的年折旧额。
年折旧额:(300000-5000)/10=29500元。
(2)工作量法。
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时先计算出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再根据每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计算出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例:乙企业有一辆专门用于运货的卡车,原值为30000元,预计总行驶里程为300000公里,(假设报废时无净残值),本月行驶3000公里,要求计算该卡车的月折旧额。
解:单位工作量的折旧额=30000/300000=0.1(元/公里)
本月折旧额=3000×0.1=300元。
⑷ 公司名下的房产分摊完成本,该以什么价位出售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是名下的房产分摊完成,该以什么价格出售?这个最好找个律师,他能在这方面怎么办?
⑸ 铁路局做多少年可以分配房子
铁路建的房来子还是属于源经适房,也是地方的政绩,所以在国家经适房目标下,铁路与地方都有积极性 ,但现在随着路局将撤,国家经适房政策改变,再想分房已有点不切实际了.
普通工人只要是正式工就可以分房,按你的积分高低排名次,你担任工长或以上职务,都是加分项目,若有路局.段等先进荣誉,也可以加分的.分在什么地方及单位里多少人争一套房,那就看单位好坏了.我们这里车务上分房最多,也相对容易.
⑹ 公司维修房屋按平均年限摊销怎么做会计分
建议 开业后 一次进入管理费用 开办费。 分录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 现在回还想会计准则答都是这么要求的。
###平均5年按月摊销。###新会计准则下不再允许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即可!
###一次计入管理费用,但年末应进行纳税调整,按不低于三年的期限分期扣除。
⑺ 房屋装修按几年分摊
不 明白你的意思是处于什么状况下,要这样算,但是入市投资可以清楚的计算成本额度,若自住就更不需要了。不需要这样的啊,望补充你的问题,谢谢。
⑻ 装修费分几年摊销
一般装修费用金额较大的,摊销年限为五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摊销。 装修费应按房屋租赁合同或使用年限摊销。如果装修后可用5年,就分60个月摊销。如果过几个月才拿到发票,那么就按剩余时间来摊销。
⑼ 房地产公司开办费什么时候开始摊销按3年摊销有没有违背会计制度
违背了
2011-01-07 22:28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
在我国关于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直不很规范、也不完善。开办费的定义至今没有权威解释,而筹建期间的说法更是五花八门。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也仅仅停留在帐务处理层面;关于涉及开办费的筹建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也曾多次发文明确,但也是前后矛盾,让人无所适从。本文拟根据新会计准则体系、新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开办费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进行如下探讨。
一、开办费的定义与开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
至于什么是筹建期间,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其一,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依据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其二,筹建期间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依据是:2003年1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相关规定。
笔者更加赞同关于“筹建期间”的第二种观点。这是由于:
(1)第一种观点,对于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均有不同的解释,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准确界定筹建期间,为正确进行财税处理设置了障碍。
(2)第二种观点,很清晰地界定了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适用于各类企业,同时也没有任何歧义。
(二)开办费的开支范围
根据相关规定,笔者将开办费的开支范围进行了归纳,一般说来分为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一)允许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职工薪酬: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的工商登记费、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
(2)印花税、车船税等。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能计入开办费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职工薪酬。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财税处理现状
筹建房地产开发企业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该是开办费。如何界定房地产企业的筹建期间,正确核算其开办费,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税务处理显得至关重要。
在实际工作中,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建过程中(筹建期间指批准筹建之日起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所发生的费用,一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核算,并在公司筹建期结束后将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全额直接转入当前损益。另一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办费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而是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
2、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筹建开始至取得第一笔商品房销售收入为止的相关费用(含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在会计核算上全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核算,而税务处理则是从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后在不少于5年的期限内摊销其开办费。
笔者认为,第一种处理方式不仅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而且与当时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致。而第二种处理方式则存在以下弊端:
(1)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不符合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悖。把开办费与期间费用的会计处理混为一谈,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2)对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并不一致,扩大了开办费的摊销额。
(3)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在开发过程中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把本应该计入当期损益的期间费用计入了“长期待摊费用”,减少了企业的亏损金额,进而形成房地产企业预先多交了部分企业所得税,加剧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紧张,增加了利息负担,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利益。
三、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
1、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
2、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
3、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
4、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5、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
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
四、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
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
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⑽ 企业以前分配给领导的住房几年后转到其名下是什么行为
从2010年1月18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 备金率0.5个百分点,调整后存款准备金率为16%.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10年第一次经济金融 形势通报会上指出,银行业将合理控制信贷增量, 做到有保有控,继续扩大首套自住型住房等消费信 贷.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28日在全国土地资源工作会议上 表示,2010年国土部将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供 应计划,提高保障房和中小户型普通住房的比例, 严格控制低密度大户型住房用地.继续完善土地出 让招拍挂制度,加大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对囤地 炒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 房地产 信托产品的,理财 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 设计 房地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 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 央行决定,从2010年2月25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这是2010年以来的 第二次上调,调整后的存款准备金率将达到16.5% 《关于加强房地 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 的通知》 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 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推行土地出让预申请制度,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办法; 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科学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 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 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 70%;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城市土地二次开发试 点工作. 要求商品住房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 改购房者姓名.今后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 房地产 开发企业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 VIP 卡 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 市 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按照国资委要求,除已确定的16家以 房地产 为主业的 央企外,78家不以 房地产 为主业的央企正在加快 调整重 组,在完成自有土地开发和已实施项目后要退出 房地产 业务 国土资源部会议提出,在今年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 供应计划没有编制公布前,各地不得出让住房用地;将在房 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开展土地出让招拍挂制度完善试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增加风险意识,不对投机投资购房 贷款,如无法判断,则应大 幅度提高贷款的首付款比例 和利率水平,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13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加快保 障性住房建设,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是下一阶段工作 的重点,同时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 中国银监会主席在2010年第二次经济金融形势分析通报 会上,要求做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一季度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强调了 保险资金运用"三不"原则,即不允许投资住宅类 物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 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 套型结构和用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 面积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央行宣布自5月10日起,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 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暂不上调.这是央行今年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 新建廉租住房坚持集中建设和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 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 严格执行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 内的规定.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 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 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 予以免征.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 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保监会 2010-4-22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5-2 央行年内第三次上调存款准备 金率 2010-5-4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知》 2010-5-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 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房地产 开 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 问题的通知》 关键内容 中央投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外,不能通过商业开发 解决的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包括在建项目和当年 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意见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政策性住房建设领 域. 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 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 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房地产 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 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 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支持采用BOT方式投资开发耕地. 支持采用BT方式投资开发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填海造地 建设项目.提高海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减免 幅度.湾外填海造地项目的海域使用金,按比例上缴中 央财政后,属于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的,可 减缴地方分成部分的30%;属于省级重点项目的,减缴 幅度可以提高到50%.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 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 2010-5-13 福建省《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 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房企缴纳土地闲置费不得税前扣除.其中,关于收入确 认,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 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 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 其他收益确认收入.开发费用扣除方面,财务费用中的 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 房地产 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 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 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关于拆迁安置土地 增值税计算问题, 房地产 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 房地产 安 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确认 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 房地产 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 落实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财 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0〕 税体制改革: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建立健全保障性住 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 15号 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推进城市和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出 台关于促进 房地产 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综合性政策. 通知要求提高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东部省份预征率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 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低于1.5%;国税总局明确提出, 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地应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 地产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 2010-6-4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 知》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 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商品住房价 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 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 贷款. 意见指出,要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 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与承租人签订 的书面租赁合同,期限为3至5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 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 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 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 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 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 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 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该通知提出的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是:着力解决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1540万 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力争到规划期末,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 本得到保障;到2013年末,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 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 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2010-6-12 《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的指导意见》 2010-6-13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2010-6-13 《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 工作的通知》 二.上半年 房地产 政策效应 房地产 新政对购房需求显著, 月商品房销售面积环比 2.1 房地产 新政对购房需求显著,5月商品房销售面积环比 同比都出现下降从市场数据来看,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自4月开始出现小幅环比下降 (1.9%),在4月份的基础上,5月商品房销售面积及销售额继续大幅环比下 降,降幅分别为15.8%和25.0%,其中商品房销售额是今年以来首次出现环比 下降,同时5月商品房销售面积也首次出现了3.4%的同比下降. 新政支持 房地产 开发企业增加供应, 2.2 新政支持 房地产 开发企业增加供应,并不断加大保障 性住房的供应力度, 性住房的供应力度,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将逐步形成根据国土部计划,2010年仅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即超过2009 年各类住房用地总和7.65万公顷,政府增加市场供应的意图十分明显.由于 商品房成交面积的持续下降和批准上市面积的增加,和2009年相比,2010年1 至5月份重点城市供销比皆出现了较为明显的下降,其中,武汉供销比由2009 年的2.1下降至1.1,杭州供销比由2009年的1.4下降至0.7,北京和上海供销 比也下降了0.3,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逐步形成. 二.上半年 房地产 政策效应本次 房地产 新政通过供需双向调节, 2.3 本次 房地产 新政通过供需双向调节,全方位管理形成 多重政策叠加效应,有力遏制了房价的继续上涨. 多重政策叠加效应,有力遏制了房价的继续上涨. 从市场数据看,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态势已经开始得到有力遏制, 1—5月,全国商品房销售均价涨幅较2009年下降12.1个百分点,其中5月份全 国商品房销售均价今年首次出现环比下降. 三. 房地产 政策走势展望 3.1 二,三套房进一步收紧依照早前的上海政府相关规定,购买第二套用于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 房的居民本可以享受"利率7折,最低首付2成"的优惠,但依照最新的"国 十条",已经明确了首付比例就不得低于5成. 3.2 临时性限定购房套数措施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陈杰坦言,北京的政策非常严苛,此 举意味着一家只能新买一套房子,即使你一次性付款也不行.而上海实体经 济发展对于 房地产 市场还存在一定的依赖. 3.3 参加预售制度管理上海市不仅规定了拿到预售证后10天内必须开盘,同时还规定了开盘面积 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然而开发商想捂盘的话,完全可以通过不领证,分批少 领证来达到捂盘惜售的目的. 三. 房地产 政策走势展望 3.4 外地居民贷款要求趋严由于"国十条"的出台主要是打击投资投机的需求,因此规定了对不能提 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 贷款. 3.5 改革土地拍卖制度在"国十条"中提及到要"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 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 理性上涨. " 3.6 开征住房保有税上海日前召开有各区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领导参加的通气会,紧锣密鼓地讨论 上海楼市调控细则,其中包括房产税征收办法.上海旨在对住房保有环节征 税的房产税征收也或将在细则出台后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