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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农村房产证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1-02-09 04:24:10

❶ 农村住宅房产证如何办理。

编者按:当村民取得一处宅基地建立了新的房屋,应该主动积极办理房产证,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很多朋友对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办理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去哪里咨询。本文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您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教会您农村需要办房产证吗 农村房屋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农村需要办房产证吗 农村的房屋一般都是自有住房,不是商品房,为了减少买卖,所以没有办理房产证,建房时国家没有批准,国家也不会给办理房产证.也就是现在社会上称呼的小产权房.因为农村建房是为了自住,不是为了买卖,在建房手续上不规范,税费也几乎不收,或收的少,你让国家给办理房产证,你去买卖,其实对城市的人来说,很不公平.目前有许多这样的小产权房,国家是不允许办理房产证的,也就是禁止买卖.过去谁批准的谁想办法解决,国家不允许这些房上市交易.在我国当取得房屋的产权后,只有办理了房产证,房屋才真正属于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农村房屋登记,办理房产证依照以下流程。一、,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农村房产证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二、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如何办理,办理的流程是什么?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三) 公告;(四) 审核;(五) 收费;(六) 记载于登记簿;(七) 发证。农村房屋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非常简单,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因为这个房产证不仅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当遇到拆迁时,也不会影响到赔偿。不会的办理的,可以多多咨询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❷ 农村里怎么办理房产证,一般可以去那里办理,需要哪些资料。。

农村住房办产权证到镇有乡镇建设办公室,专门负责宅基地使用和房屋建设情况,经核实后,签字盖章。县级规划部门负责审核。乡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发给证书。

办理农村住房产权证:

1、登记和接收文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个程序是登记领张。登记收据表明主管机关接受业主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业主必须填写物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件、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缴。接受申请,保存有关证书和需要进一步审查的证书。

2、映射和绘制。

是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门到门,一个接一个实地调查,找出房地产的现状,测量计算区域,验证的所有权墙上,画平面图,弥补或修复建筑平面图,产权全面审查和地图提供证书的依据。

3、产权考试。

申请登记房屋后,经过仔细的实地调查和测量图纸,掌握该房屋的所有真实信息,即可移交到产权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4、绘制权证。

向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审查确定后可以颁发产权证,并应及时交制证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拟定需要出具的产权文件。

5、收取和发放证书。

是产权证登记工作的后期程序,要求收取应收款入库的登记费,应出具的权证在所有权人手中发放。

农村房屋房产证办理流程非常简单,一般按照工作人员的说明即可办理。这里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宅基地证,因为这张房产证不仅是你房主的证明,遇到拆迁的时候,也不会影响赔偿。不会处理的,可以多咨询房屋治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2)南京农村房产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办理流程:

1、房地产成交后一个月内,买卖双方应持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文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户登记。办理登记需携带身份证、户籍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2、双方在接到办理过户手续通知书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印章等,并在缴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将向买方出具房地产契据。产权证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共同办理。

买卖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因故不能办理所有权转移和产权登记的,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办理过户手续后,买受人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契据,在三个月内向市或区(县)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的整栋房屋房屋权属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表》、《墙分界表》、《面积计算表》。

4、购房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即可领取《房地产证书》。

❸ 农村房产证怎么办理

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主要是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的如下规定: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四条 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九条 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也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建议你到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去详细咨询一下。

❹ 农村房产证如何办理

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时应分为原地翻建和异地新建两种情况分别报送相关材料。
1、属于原地翻回建的,应报答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2、属于异地新建的,应报送:(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3)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4)属于建新交旧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人与村委会签定归还旧宅基地合同;(5)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在农民新村内建住宅的,应有县人民政府农民新村批复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许可证。

那个证应该叫“宅基地使用证”,简称“宅基证”。本来新建房屋的话,是需要交纳一笔钱的,现在是否也要交纳,等等。另外,农村一般是没有“房产证”的,30年来基本都是如此,只有一个“宅基证”——对于农民来说,只要有它也就可以了,如果遇到拆迁什么的,不会影响到赔偿的。

❺ 农村自建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即可。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5)南京农村房产证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房屋登记的相关要求规定:

1、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2、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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