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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的房产如何处分

发布时间:2021-02-07 12:56:26

『壹』 处理共有房产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所谓房屋共有,是指两个单位以上,或者两个以上共有的房屋。共有的房屋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产生基于一定的共同关系,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合伙合同关系。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利。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就是说,各个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这种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基于共有房屋的全部。例如,甲乙二人共有四间房屋,双方各占二分之一,这并不是指甲乙二人分别各占有两间房屋,甲占东面两间,乙占西面两间,而是指两个人对这四间房屋都享有权利和义务,该权利和义务的份额由共有人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
作为共有关系的两种形式,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具有一些相同点:两者都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和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共有人的权利都基于共有物的全部。但两者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产生的依据不同。房屋的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产生,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条例。例如,以夫妻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家庭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以合伙关系存在为必要条件。而按份共有则不需要这个前提条件,只需要共有人的共同意志而发生。
2、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在共同共有中,共有的房屋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平等地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只要有共同关系存在,就不能划分各共有人的房产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以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额,确定自己的份额。例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一套四房两厅商品房,就不能划分哪间房是丈夫的,哪间房是妻子的。假如夫妻离婚,即可依法进行分割。而按份共有,是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3、对共有房屋的处分方式不同。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可见,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权人可以自由处分共有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而无需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其他共有人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共同共有的房屋,共有人要对共有房产进行处分时,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同意,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共有房产,一般情况下都认定为无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共有人有权对整个财产作出处分权利,但由于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如转让、赠与、设定抵押等,都必须取得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如果某个或某几个共有人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财产的意思有书面同意的、口头同意或默示的方式。如果共有人就共有物的处分达不成一致的协议,可以按照多数共有人或拥有半数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是多数人在处分共有财产时,不得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否则,受害的共有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无论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房屋,房屋的权利人在向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权属登记时,应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行为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当事人的申请。因此,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切勿放弃自己对其房屋享有的权利,必须提出申请并亲自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贰』 共同共有房产怎么分割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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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共同共有财产被一方处分如何解决

案情介绍: 妻子以自己和丈夫两个人的名义与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其与丈夫共同所有的房产(产权证上登记名为丈夫)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卖。在签订房屋契约时,丈夫因患脑部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妻子称丈夫在外地已经成植物人,卖房为其治病,随即在契约的卖房处签上了丈夫和自己的名字,当时买主对此曾提出质疑,但考虑到卖房是为了治病,并有朋友在契约的中间人处签名,而后买主还随妻子到银行去将余款存入银行丈夫的户上。后,买主与妻子一同至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没有房产所有权人签名、亲自到场或授权,房产交易中心中止过户手续,丈夫得知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声明不同意卖房,并将门窗损坏强行入室,但房款已被妻子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买主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妻子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并要求夫妻二人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财产均有平等处理权。买主与妻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支付了房价款,并已接收入住该房,买主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妻子在卖房时有中间人在场,买主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房人,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该房虽系共同财产,夫妻均有平等处理权,但该房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是妻子代为处分房产,这时作为买主在交易惯例中谨慎审查的义务要大于一般情况。买主在买房时已经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且已成为植物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不可能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有中间人在场也不足以代替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的意思,买主对此交易存在的风险审查不足,买卖合同无效,买主所交付的房款应由夫妻二人返还。 第三种意见: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处分争议房屋的行为是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从客观上看,对于丈夫家庭成员及以外的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家事代理,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所导致的后果是夫妻一方单方处分行为是对共有权人的侵害,应有侵害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一、夫妻平等处理权的含义。 夫妻平等处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在一定限度内,有条件的可以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另一方是有约束力的。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是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单指共同共有财产,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中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无平等处理权可言。共有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判断,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形式,对于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现实中多表现为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本案就是典型的处分权纠纷。 二、关于夫妻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之所以确定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夫妻一方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情况屡屡出现,处理财产后往往另一方会以不知情、擅自处分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理由抗辩。平等处理权就是在确定这种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效力问题。只有单方处理才能涉及平等处理权问题,如果夫妻合意后共同处理就没有此概念了。房产作为有代表性的所有权,系大额交易,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达成合意和办理交易登记过户等一系列程序要件,这对第三人及夫妻能产生怎样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我国区分两类处分原则,一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可以决定。主要有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生活、医疗、子女抚养等;另一类是对于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则需要协商一致。很显然,对于房产这种大额交易行为,应属于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共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部共有人的规定。 三、本案的处理。 在本案中,买主明知妻子所卖之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照登记在丈夫名下,只是听妻子和及朋友称其在外地治病,卖房为了治病即同意购房交款,妻子的行为对买主不能形成家事代理的后果。家事代理的表象应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来源于另一方的授权,这种授权绝不是凭借妻子一人的陈述,作为买房人还要通过事实判断和审查妻子的陈述客观与否,不能仅认为是夫妻关系就判断是共同意思表示。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已经正式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同时要求取得不动产必须是依法应该办理登记的已经登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才能取得财产,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本案中,房屋并没有依法获准登记,显然第三人没有善意取得房产。

『肆』 继承人擅自处分共有房产引发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专承担共同属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伍』 共有房产一方死亡,如何处分

不会因为死者没有遗嘱及法定继承人而由另一共有人获得相应的遗产份额。结合死者的个人情况确定遗产受益人。介绍不足以让律师作出结论性分析。

『陆』 房屋共有人的处分权包括什么

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专屋的权利和应承属担的义务。共有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所谓“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房屋共有人处分权包括: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在不影响整幢房屋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处分自己份额权
按份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有相当于单独所有权的权利,对按份共有房屋中属自己的份额可
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各种处分,如出卖、赠与、抛弃等。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卖自己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
按份共有人在出卖自己所占房屋份额时,应预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
买,或者其购买的条件不为出卖人满意时,才可以出卖给其他人,否则其他共有人可请求法院告该买卖行为无效。

『柒』 四人具有同一房屋共有权怎么处分房屋

丁 不使用优先购买权 那么甲乙丙可以处分 甲乙丙的收益无须分配给丁(有约定除外)

『捌』 共有人可以单独处分共有房产吗

共有人是不可以单独处分共有房产,需共有人双方共同沟通协商一致才能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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