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买卖费用怎么计算~
房屋买卖涉及到的税费比较多,总而言之,有以下几点:
房屋买卖税费:缴税
主要有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五种。
(1)契税是在土地、房屋发生权属转移时,由承受权利的单位和个人即买受人缴纳的一种税,数额为房价的3%-5%。
(2)印花税是国家对经济生活或经济交往中书立或领受特定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书立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订立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领受人。
(3)营业税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营业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房屋卖方交纳售价5%的营业税。
(4)土地增值税是在卖方出售房屋的行为符合国家土地增值税规定时向出卖人征收的税。
(5)个人所得税是卖方因房屋交易的收入,扣除成本和其他开支的所得,应交纳的所得税。
(1)房产转让的成本如何确认扩展阅读:
房屋买卖费相关规定:
1、契税有1.5%和3%两种。契税征收税率的多少是由房屋是否为普通住宅来决定的。普通住宅界定标准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这3个条件全部满足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普通住宅享受1.5%的优惠税率,非普通住宅则按3%税率征收契税。
2、增值税有征收和不征收两种。如果转让个人购买不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业主需支付(全额÷1.05)×5.6%;不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全额÷1.05%)×5.6%;已满2年的普通住宅则不需支付该税;已满2年的非普通住宅,业主要交(差额÷1.05)×5.6%。
3、个税有20%和1%两种。根据地税局现行执行的政策,如果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的.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 完工后转让房地产购买方怎么扣除成本
你好,一、土地增值税 1、土地增值税清算后,还有余下的楼盘在销售,是回每月计算并答缴纳余盘的土地增值税,还是待余下的楼盘销售完毕后,再统一做第二次土地增值税清算? 2、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请问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是否是包括未售面积的总可售面积?如果清算后营业税及附加的税率发生了变化,计算扣除项目总金额时,是否可以按新的税率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二、企业所得税 1、开发产品完工将预收账款结转为销售收入后,余下的楼盘再销售,收到的每笔货款是否必须确认为销售收入,不能再确认为预收账款? 2、国税发【2006】第 031 号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 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本月仅收到首付款30%,请问如何确认销售成本?31 号文仅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本人认为还需乘以本月实际收款金额占总售价的比例,否则,收入与成本会不配比。
3. 营改增后出让方式下土地增值税中土地成本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规定;在营业税阶段,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的是支付给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的全部土地价款;那么,营改增后,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于出让方式下取得土地的成本如何确认;我们就此进行以下分析:
一、出让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销售无形资产税目缴纳增值税;而对于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附件三列明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同时《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因此受让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在确定计税依据时不扣减增值税额。
二、房地产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税销售额的确认
国家进行营改增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减轻企业税负、完善税收制度。房地产业成本中土地成本占开发成本的比例很高,为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国家对销售开发产品环节出台了差额征税的政策;财税[2016]
36号文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文件规定房地产业增值税计税销售额是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即实行差额计征增值税,其直接结果是降低了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计税销售额。
同时,上文规定是土地出让价款可全额抵减销售收入后计算增值税,即出让方式下并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
三、出让方式下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土地成本
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房开企业通过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方式取得土地的地价款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其价款不扣减增值税额;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的是按土地价款计算扣减销项税计税额,而不是将土地价款纳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按地价款计算扣减的销项税额并不属于财税[2016]43号文规定的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对按地价款扣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从土地成本中剔除。
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文件出台前,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算,不应剔除抵减的计税销售额对应的销项税额。
4. 约定转让税金由房产受让方承担时,转让收入怎样确定
计算增值额需要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二是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对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税务机关要进行核实,对隐瞒收入等情况要按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操作,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予以扣除。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以内计算扣除。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这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5. 转让费怎么算的,包括些什么
以门店转让为例转让费是这样计算的:原房主要求的房租+现租主装修费用+现租主水电等开户安装费+现租主存货估价。一般只计入自己投的门面装修费,如果是从上个手上转来的就加上原来的转让费。
转让费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大类。无形资产包括品牌,专利技术以及技术力量,市场等等。有形资产是指一些硬件措施,包括厂房,设备等等。
转让费一般包含原经营者的装修费,杂费和其他相关成本。地段、店面知名度、品牌等经营环境。
原经营者的租约年限和店面可租赁年限,一般租约距离到期时间越短的,转让费越少。对原经营者的一些补偿,其他附加费用如带货转让的货款。
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
门面转让是指门面的承租者将其租赁权进行让渡。门面转让分为整体转让和空转。整转指除商铺租赁权让渡外,还可能涉及到商铺货物、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以及品牌加盟权或代理权的转让行为。
转让费除商铺租赁权让渡及商铺装修所投入成本以外,还包括存货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加盟权或者代理权等。空转仅指商铺租赁权让渡。转让费用仅包括商铺租赁权让渡及商铺装修所投入成本。
6. 房地产完全成本如何核算
一、土地开发支出划分和归集的原则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将它分为如下两种:一种是为了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也叫商品性建设场地);另一种是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自用土地。前者是企业的最终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单独构成土地的开发成本;而后者则是企业的中间开发产品,其费用支出应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现行会计制度中设置的“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它的核算的内容,与企业发生的土地开发支出并不完全对口,原则上仅限于企业开发各种商品性土地所发生的支出。企业为开发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而开发的土地,其费用可分清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如果企业开发的自用土地,分不清负担对象,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其费用可先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科目进行归集,待土地开发完成投入使用时,再按一定的标准(如房屋占地面积或房屋建筑面积等)将其分配计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如果企业开发商品房、出租房使用的土地属于企业开发商品性土地的一部分,则应将整块土地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在“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
账户中归集其发生的全部开发支出,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并于土地开发完成时,将成本结转到“开发产品”账户。待使用土地时,再将使用土地所应负担的开发成本,从“开发产品”账户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涨户,计入商品房、出租房等房屋的开发成本。
二、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和成本项目的设置
(一)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
为了既有利于土地开发支出的归集,又有利于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对需要单独核算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项目,可按下列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对象:
1.对开发面积不大、开发工期较短的土地,可以每一块独立的开发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
2.对开发面积较大、开发工期较长、分区域开发的土地,可以一定区域作为土地开发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应在开工之前确定,一经确定就不能随意改变,更不能相互混淆。
(二)土地开发成本项目的设置
企业开发的土地,因其设计要求不同,开发的层次、程度和内容都不相同,有的只是进行场地的清理平整,如原有建筑物、障碍物的拆除和土地的平整;有的除了场地平整外,还要进行地下各种管线的铺设、地面道路的建设等。因此,就各个具体的土地开发项目来说,它的开发支出内容是不完全相同的。企业要根据所开发土地的具体情况和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土地开发项目的成本项目。对于会计制度规定的、企业没有发生支出内容的成本项目,如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可不必设置。根据土地开发支出的一般情况,企业对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可设置如下几个成本项目: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土地批租费;
(2)前期工程费;
(3)基础设施费;
(4)开发间接费。
其中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指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土地开发所发生的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物拆迁补偿费等。但对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估价入账并冲减有关成本。开发土地如通过批租方式取得的,应列入批租地价。前期工程费是指土地开发项目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费,场地平整费等。基础设施费是指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基础设施费,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等设施费用。开发间接费指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开发项目如要负担不能有偿转让的配套设施费,还应设置“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用以核算应计入土地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三、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
企业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除可将直接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在“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核算外,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均应通过“开发成本——土地开发成本”账户进行核算。为了分清转让、出租用土地开发成本和不能确定负担对象自用土地开发成本,对土地开发成本应按土地开发项目的类别,分别设置“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和“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两个二级账户,并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设置明细分类账。对发生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土地开发支出,可直接记入各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并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等账户的贷方。发生的开发间接费用,应先在“开发间接费用”账户进行核算,于月份终了再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开发成本核算对象。应由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负担的开发间接费,应记入“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和“开发间接费用”账户的贷方。
现举例说明土地开发成本的核算如下;
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某月份内,共发生了下列有关土地开发支出:
301 351
商品性土地自用土地
支付征地拆迁费 78 000元 72 000元
支付承包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 20 000元 18 000元
应付承包施工单位基础设施款 25 000元 18 000元
分配开发间接费 10 000元
合计 133 000元 108 000元
则在用银行存款支付征地拆迁费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78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72 000
贷;银行存款 150 000
用银行存款支付设计单位前期工程款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0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银行存款 38 000
将应付施工企业基础设施工程款入账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25 000
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18 000
贷;应付账款——应付工程款 43 000
分配应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时,应作:
借: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 000
贷:开发间接费用 10 000
同时应将各项土地开发支出分别记入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明细分类账。
四、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
已完土地开发成本的结转,应根据已完成开发土地的用途,采用不同的成本结转方法。
为转让、出租而开发的商品性土地,在开发完成并经验收后,应将其实际成本自“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产品——土地”账户的借方。假如上述开发企业商品性土地经开发完成并验收,加上以前月份开发支出共1002 000元,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产品——土地 1002 000
贷:开发成本——商品性土地开发成本 1002 000
为本企业房屋开发用的土地,应于开发完成把土地投入使用时,将土地开发的实际成本结转计入有关房屋的开发成本,结转计入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可采用分项平行结转法或归类集中结转法。分项平行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的各项费用按成本项目分别平行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对应成本项目。归类集中结转法是指将土地开发支出归类合并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两个费用项目,然后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和“基础设施费”成本项目。凡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有关的费用,均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或批租地价”项目;对其他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
则合并转入有关房屋开发成本的“基础设施费”项目。经结转的自用土地开发支出,应将它自“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账户的借方。
假如上述开发企业自用土地在开发完成后,加上以前月份开发车出 540 000元共 648 000元。这块土地用于建造 151出租房和181周转房,其中 151出租房用地1500平方米, 181周转房用、地1200平方米,则单方自用土地开发成本为 240元(648000元/1500+1200),应结转151出租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360 000元(240元×1500),结转 181周转房开发成本的土地开发支出为 288 000元(240元×1200),在总分类核算上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 648 000
贷:开发成本——自用土地开发成本 648 000
如果自用土地开发完成后,还不能确定房屋和配套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则应先将其成本结转“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借方,于自用土地投入使用时,再从“开发产品——自用土地”账户的贷方将其开发成本转入“开发成本——房屋开发成本”等账户的借方。
7. 房屋买卖过户费用是怎么算的
房屋买卖过户费是: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契税=房屋总价×税率。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税率为3%;面积在90平米以下(首套房),税率为1%;面积在90-144平米之间(首套房),税率为1.5% 交易服务费:住宅3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
4、营业税: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免征;非普通住宅,未满2年按全额的5.65%缴纳,2年外按差额的5.65%缴纳;商业用房按差额5.65%缴纳。
5、个人所得税:个人出售家庭仅有住房满五年免征,其它按差额的20%或是全额的1%缴纳。
6、土地出让金:划拨住宅用地转让的按成交价1%缴纳。
7、印花税:产权证按件贴花每件5元缴纳。
8、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的免交;其它每增加一本证书,按10元/本缴纳。
(7)房产转让的成本如何确认扩展阅读:
房产过户手续须注意事项:
1、交易时确定卖方双证齐全,买卖合同是必须由产权证上所有共有人亲自签字才会生效,应防止代签或漏签。
2、整个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各项费用并非一次性收取的,因此事前一定要尽量明确所有明细费用,以避免中途添加各项杂费。
3、选择威望较高知名人士或正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交易双方的资金、房屋交割的监管方,确保交
4、购买方需注意所购买房屋是否在抵押状态中,以确定交易及入住时间。买卖交易后贷款时间拖得过长会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5、购买方在交易前确定清楚贷款所需要条件及费用,防止买卖交易后因贷款问题所造成的交易损失。
6、交房时的物业登记及相关水、电、有线电视、煤气等等的过户及房屋情况要一一查清,以防交房后发现这些问题而产生付费上的扯皮。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过户费
8. 房屋买卖过户费怎么算
第一:营业税,税率为5%。对于不足年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要征收相应的营业税,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时可以免征营业税;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进行征收营业税。
第二:契税,普通住宅为销售价的1.5%,非普通住宅为销售价的4%。
第三: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以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收入,税率为20%。
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少有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印花税,个人在出售房屋时,买卖双方需分别按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同时买方还需按“权利许可证照”税目缴纳5元的印花税。
此外,个人房产交易还需交纳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7%、3%、1%分别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8)房产转让的成本如何确认扩展阅读:
过户费用
(1)契税:9
卖方:
不满两年(无论是否唯一)6.6%
满两年不满五年(无论是否唯一)1%
满五年唯一住房免税
满五年不唯一住房1%
买方:
购买90平以下房产的1%
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唯一住房)1.5%
购买90平以上房产的(不唯一住房)2%
(2)房屋交易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缴纳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
(3)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契税由买方交纳,交税比例是: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5%的契税。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9. 房子转让中的费用怎么计算
1.140㎡属于普通住宅 缴纳契税1.5%
140㎡以上属于非普通住宅 缴纳契税3%
2.未满5年普通住宅征收 营业税5.5%
满5年的免征营业税
3.房子赠予费用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房子赠予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房子赠予费用涉及税费包括:
一、买方(受让方)1.契税3%(普通住宅减半)、2.印花税0.05%、3.交易手续费3元/平米、4.登记费80元/套、5.权证印花税5元/本;
二、卖方(转让方):1.营业税及附加5.55%(普通住宅满五年免征,高级住宅满五年按差额征)、2.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非住宅)0.5%、3.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1%高级住宅1.5%(满五年的唯一住宅免征)、4.印花税0.05%、5.交易手续费3元/平米。
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你自己看看那个合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