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避税对后期客户的权益有没有影响
一、“有意压低交易价格”买卖双方故意压低房屋实际销售价格,欲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危害提醒:对于“有意压低销售价”的做法,第1,其违反税收政策,政府对此违规行为也即将加大监管力度,风险性较大;第2,从购房者角度来看,当此房产再次出售时,先行做低的“购买价”将拉大买卖差额,反而再次增加出售成本,得不偿失。
二、假赠予方式。这是二手房买卖双方为达到“避税”目的,本无亲友关系,私下交易后,却以此名义经过公证将房产进行“赠予”。按照目前的政策,赠与过户只需买方缴纳4%契税,而买卖过户如果在5年以内需要缴纳5.5%营业税、2%或4%契税,以及个税。
危害提醒:针对“假赠予”,有关法规规定除公益捐赠不可反悔外,一般公民间的财产赠予,其赠予人可以反悔。
如果在房产交易中,双方表面办理的是“假赠予”,一旦发生纠纷,买房方因缺乏证据很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三、“假租赁真交易”。由于房产可免税的年限未到,或干脆为“避税”,买卖双方交易后却不按规定办理缴税、过户、更名等手续,以表面的租赁合同替代交易合同。
危害提醒:假租赁真交易风险很大,一旦发生争执,受害方往往是买房方。
四、“规避第2套房产”。一些中介向投资者建议,夫妻买房,较好只写一个人的名字,这样可以规避第2套房产因非自住而缴税。“由于通知中规定对自住5年以上的惟一用房免税,售房者可在自住房上做文章,比如买房时以父母、儿子或者夫妻双方的一方为产权持有者。”
危害提醒:一旦亲属间出现利益纠纷,则难以理清。
五、“协议延期办理产权变更”。这种避税方式看上去有理有利,但其背后却暗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稍不留神,就有可能让二手房买卖双方落得一个“贪小便宜吃大亏”的下场。
危害提醒:一、如果房价大涨,卖房人有可能因此毁约而不再按协议的约定时间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意图提高房屋的销售价或转售;二、可能到协议约定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又出现某些原因而致使过户手续办不了;三、若卖房人背着买主申请补办了产权证,又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的话,买主将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B. 房产增值税规定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一)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二)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七条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上面一篇管理办法,分析了有关房产增值税规定的一些内容。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房屋买卖中的增值税按照成交价的5%征收,个人将购买时间超过2年的房屋出售,免征增值税。出租房屋的,要以租金收入扣除增值税。在缴纳契税的同时,增值税也一并扣除。
C. 违反税法的行为有哪些!高分悬赏,急~!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
7、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
10、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1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15、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16、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17、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18、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20、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2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22、非法印制发票的,
2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
2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
25、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都在这里了,已经全了,只有25条。
D. 根据招投标法,低价中标高价结算违反的具体哪些法律法规
一、有些地方的抄法规、规范性袭文件等对此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就现在看来,全国范围内的法律应该是还没有。
二、可从合同法来看,这属于阴阳合同。
1.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2.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4.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5.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E. 偷逃房产税有什么法律后果
隐藏行为,往往表现为交易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专,即“阴阳合属同”问题,其中“阴合同”是双方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
发生阴阳合同纠纷,首先要认定是合同效力问题。在法律效力上,一般认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然而,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
实践中,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F. 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规定中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指什么规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广告法》对房地产广告发布中的价格的规定如下:
第八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定价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国家指导价的定价原则,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三)抬级抬价、压级压价的;
(四)违反规定将计划内生产资料转为计划外高价出售的;
(五)将定量内供应城镇居民的商品按议价销售的;
(六)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商品的;
(七)自立名目滥收费用的;
(八)采取以次充好、短尺少秤、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的;
(九)企业之间或者行业组织商定垄断价格的;
(十)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
(十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十二)泄露国家价格机密的;
(十三)其他违反价格法规、政策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有前条行为之一的,物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情节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者用户;
(三)不能退还的非法所得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四)罚款;
(五)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分。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G. 什么情况下法拍房产过户适用全部税费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过户税费请留意房产抄证上房袭产是个人名物业还是公司名物业。
A、是个人物业,税费如下:
卖方税:1、个人所得税:(评估价-原价)*20%或评估价*3%。
2、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5%或评估价*5.5%。
3、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或评估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
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
买方税:1、契税:评估价*3%。
双方税:各一仟左右。
B、是公司名物业。
卖方税:1、营业税:(评估价-原价)*5.5%。
2、土地增值税:(评估价-原价)*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
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
买方税:1、契税:评估价*3%。
双方税:各一仟左右。
以上算法均需提供原价的购房发票,或在房管局调档调出原购房发票复印件。
注:以上仅为房管局收取的过户税费,未含房产中介费、银行贷款费等。
H. 请问,单位房产以低于市场价的方式出租给员工,这样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呢如果没有,价格如何界定
单位房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公允价格)出租给员工,相当于一种福利,一种补贴。可内以理解为隐容形的工资的一部分,是可以的,合规合理。
价格界定完全有单位根据需要和能力界定,最多就是涉及工资收入的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
I. 取得违约补偿款都认定为价外费用吗有哪些税收风险
纳税人在交易中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价外收费,税务机关往往按“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对交易中取得的违约补偿款是否一律认定为“价外费用”,没有认定为“价外费用”的违约补偿款是否缴纳增值税,本文以案例作具体分析。
案例
2016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商品10万件,其中,该商品某零部件由乙公司提供,甲公司将零部件组装入商品后向乙公司交货。后因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供该零部件,致使甲公司无法交付商品。2016年10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认定甲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所支付的补偿款是甲公司截至诉讼时,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不属于销售货物所应取得的货款。况且其未向乙公司交付商品的所有权,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取得的补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
法理分析
《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确定销售行为是否成立,必须认定其是否属于有偿转让货物和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有偿的标准是以是否从货物的购买方取得了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视同销售征税的货物除外)。如果货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当然不属于销售货物,但营改增后还应确定其是否提供了应税服务。
由于服务是无形的,它不以实物形式存在,对提供和接受服务的双方来说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服务的施行就是服务提供的发生。从抽象的概念讲,凡是有偿提供,无论其是有形还是无形,在税收上不是销售货物,就是销售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综上所述,确定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关键因素包括有偿和独立。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独立指纳税人按照合同或其他法律规定可以独立地从事一项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活动。如果被雇佣或其他受雇佣关系约束的人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由于不对外提供经营行为,也就不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以及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均属于非经营活动,同样不属于增值税法所规定的征税范围。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虽未发生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但是,其取得的补偿款是基于商品单价和商品数量计算而来,具有有偿性和独立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现代服务,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该款第九项规定,其他现代服务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因此,甲公司取得上述补偿款后,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小结
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违约补偿款时,首先应确认其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其次,确认其是否属于增值税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最后,确认其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免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