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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1-02-05 23:37:30

1. 以房产抵债如何税收筹划

如果是企业之间的话可以企业重组,分盘接收,避免税负

2. 房屋抵债的契税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此,以房产抵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抵债价款缴纳契税,如果抵债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地税局。

3. 抵债房产大于债权退还契税如何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规定:以房屋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回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答契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因此,以房产抵债,应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人按抵债价款缴纳契税,如果抵债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具体税率要咨询当地地税局。

4. 金融企业取得抵债房产是否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版问题的通知》(辽权地税函〔2001〕181号)文件的规定:“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 以物抵债的房产转移产权需要缴纳税费吗

法院执行房产以物抵债,办理过户一样需要上税。
一.房产过户费用如下:回

答1、登记费
住房,权利人按80元/套;非住房,550元/套。
2、转让手续费
住宅按6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非住宅按18元/平方米缴纳,双方各承担50%。
3、契税
首次购买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格的1%缴纳,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1.5%缴纳。其它全按成交价的3%缴纳。

6. 以房抵债的涉税问题

A企业是一家位于市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因资金不足拖欠B建筑公司100万元工程款。后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一套商品房抵债的协议。A公司用于抵债的房产账面成本为80万元,市场售价为120万元。
“以房抵债”,即企业以完工房地产抵付购料款、工程款等债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没钱还款,便以房子抵偿欠款的现象非常普遍。用于抵债的房子,因其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按照税法的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由于视同销售作为业务本身在会计上不等同于一般意义的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抵债双方都应该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对于“以房抵债”行为,纳税人应注意债权、债务双方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的差异。
房企“以房抵债”业务作为销售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债”行为属于债务重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存货抵偿债务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可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行为,在协议生效或商品房所有权转移时确认收入实现,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确定的所抵债务账面价值,借记“应付账款”科目100万元,将按照商品房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120万元,将商品房公允价值与所抵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借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20万元;同时结转商品房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万元科目,贷记“开发产品”科目80万元。
偿债方应缴纳的税款
营业税及附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规定,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抵顶有关债务,不论是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决定的,还是由法院裁定的,其房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且原房主也取得了经济利益(减少了债务),因此,对单位或个人以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顶有关债务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的规定,视同销售的应税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3.核定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即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营业税为120×5%=6(万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6×7%=0.42(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为6×3%=0.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即A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印花税为120×0.05%=0.06(万元)。
债权人应缴纳的税款
印花税。依据同上,因为合同双方适用的印花税税目、税率是一样的。即B建筑公司应纳印花税为120×0.05%=0.06(万元)。
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B建筑公司通过抵债方式取得房屋就是承受方,应该为契税的纳税人。即B建筑公司应纳契税为120×5%=6(万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可见,B建筑公司取得抵债房次月起应当申报缴纳房产税,应从抵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抵债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B建筑公司从抵债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B建筑公司将取得的抵债房产再销售则按税法规定还要计算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7. 抵债资产缴纳房产税如何确定计税基础

问 : 北京一家银行取得的抵债资产中 , 房屋占一定比重,对于该类房屋若未过户未取得产权 , 持有期间是否也应该缴纳房产税 ? 如果从价计征 , 房产原值如何确认 ? 因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一定等于房产的实际价值或坪估价值。如果该房产出租,是否应从租计征 ? 答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在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08] 152 号 ) 第一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 ,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不论是否正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 , 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 , 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按照上述规定 ,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 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于抵债资产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的人账价值计价缴纳房产税。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 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 (2 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第九条规定 , 以现金清偿债务的 ,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 计人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 , 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 , 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 , 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规定 ,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 , 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人账 , 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 比照本准则第九条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四条规定 ,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 , 才能予以确认 :( 一 )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二 )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另外 , 参照《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 ( 京政发 [1986] 165 号 ) 第四条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房产 , 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征收月份前一个月的月末账面房产原值 , 一次减除 30% 后的余值 , 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 , 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8. 接收投资入股或抵债的房产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以土地、房抄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袭,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以及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税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池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存量住房按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确定。参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池政办[2012]39号

9. 抵债取得的房地产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是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之规定,通常情况下,接受抵债的房屋,应缴纳契税。

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发布《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61号),规定“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

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因此,只有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权人从破产清算中获取的债务人抵债房屋、土地,才能免征契税。

贵公司前一次接受的是破产公司抵债的房屋,因此不用缴纳契税;但本次房屋抵债,债务人并未破产,更没有在清算中以房屋抵债,因此本次房屋抵债行为应按契税征收一般原则进行。

(9)抵债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扩展阅读:

条例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10. 取得抵债房产要缴纳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

是的哦,需要在办理过户时缴纳。
需要缴纳的税费
(1)契税。符合住宅小区版建筑容积率在1.0(含权)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础上上浮16.7%)、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等三个条件的,视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价的1.5%的契税。反之则按3%。
(2)印花税。买卖双方各缴纳房价款的0.05%。
(3)营业税。购买时间在两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两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4)城建税。营业税的7%
(5)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6)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 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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