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债务人或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产可否执行
在执行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一套房产,实践中对于这一套房产是否可以评估拍卖存在不同意见。笔者认为,这要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对存在抵押的一套房产的执行。生活常识告诉我们存在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否则金融机构的商品房按揭贷款和抵押权人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抵押人就会钻法律漏洞,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抵押的制度设计就会毫无意义。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规定:“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由此可见设定抵押的房产是可以执行的。 对没有设定抵押的一套商品房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这种情况,在执行的实践中一般是不予执行的。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只有是生活必需的房屋才不得执行,对于超出部分完全可以执行。, 对农村的一套房屋的执行。我国法律严格限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又由于受房地一体原则的限制,所以对于农村房屋的买卖有很多限制。所以执行农村房屋要严格审查购房者的资格。因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成员中流转,因此买房者要与被执行人是同一个村集体的。 对小产权房的执行。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告知权利人小产权房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允许双方以房抵债。对于这种做法笔者觉得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法院也不应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由于现在我国并不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一旦小产权房成为可供执行财产,就会把小产权房合法化,这与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所以笔者认为小产权房是不可以执行的。
⑵ 被执行的房屋,只有唯一的一套住房能执行吗
对于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的执行,关系到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与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平衡,实践中应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除上述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⑶ 国家最高法对被执行人一套房产如何处理
该问题涉及两种情况:
1、抵押权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设定抵押的唯一房屋,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规定允许该种情况下法院依法对于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或抵债,但是针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执行,该规定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件。一是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二是上述宽限期内被执行人未迁出,人民法院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租金由被执行人负担。三是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2、除上述情况下,对于被执行人唯一房产的执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被执行人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一般不能采取拍卖、变卖等处分措施。不过,由于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在被执行人用于居住的唯一住房明显超过家庭居住必需时,如房屋为豪华别墅等情况,执行中应当考虑给被执行人置换一套能满足其家庭居住要求的普通住房,两套房屋的价值差额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⑷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会被拍卖吗
按目前的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子也是可能被法院拍卖的。具体参见
第二十回条金钱债权执行答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⑸ 申请执行中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该怎么办
可以有条件执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专扣押、冻属结财产的规定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⑹ 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只有一套住房的,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据此,大家都认为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甚至有部分人以此为“尚方宝剑”恶意赖债,企图逃避法律责任,且这种现象有蔓延之势。法院到底能不能对仅有的这套房产强制执行呢?以往,执行法官一旦遇到这种情况,就会陷入“两难境地”。如果将涉案房产强行拍卖,那么,“老赖”势必露宿街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而一味地强调“一套住房”不得执行,无疑对申请人而言不公平,很多申请人自己节衣缩食,甚至生活都难以为继,而被执行人负着债却住着豪宅甚至别墅。只因“一套住房”不能执行使判决形同虚设,这会给权益人心理带来严重失衡,长此以往等于变相鼓励“欠债有理”,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现在这个问题解决的焦点都集中在《民事诉讼费》的修改上,希望政府能从立法上明确规定相应的条款来制约这种行为。同时,很多地方法院也在积极努力解决这个问题。例如,上海的闵行区法院自2009年开始酝酿利用周转房,来盘活“一套房”的执行难困局,2010年更是通过为被执行人提供周转房,查封“一套房”,对“老赖”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妥善解决了久悬未决的“一套房”执行案,开辟了一条攻克“一套房”执行难的新途径。我们建议,其他基层法院的同类案件可以借鉴这种做法来处理“一套房”难点案件。虽然具体的执行细则仍须进一步完善,但是这种尝试无疑为破解困局提供了一个思路和一把开锁的钥匙。
⑺ 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
拓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