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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分割房产

发布时间:2021-01-22 09:31:32

Ⅰ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分割

法院强制执行房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
其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法院法院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
其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
综上所述,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的抵押房屋,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物权的转移应该始于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时。

Ⅱ 法院是否给确权,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是可以确权的。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虽然房产权证是你父亲的,但是你们基于多年生活于此房屋内的事实而取得与你父亲共享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通常情形下,房产是不能分割的,因为这涉及到你父亲的居住问题和其他切身利益,但是你能确保你父亲的居住不受影响并且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房产。

Ⅲ 这样的房屋财产法院如何合理分割

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注明是按份共有,按照等级份额比例分配。如果是共同共有,回离婚后一般均分答。
一方放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补偿。
如无法达成协议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Ⅳ 律师、法官、法律专业人士请进,法院会怎样分割共有房产

该房是合伙共有财产。
因房产证为共有证(各占50%份额),则属于两人按份共有该房产。
1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财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 应该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4 除甲承担执行费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费用由甲、乙共同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Ⅳ 房产分割法院收费怎样

那要看是什么样的房产分割了,如果是一般房产分割,那是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内准收取案件受理费的,如容果是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收费标准是按照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Ⅵ 法院分割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离婚房产分割中,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几则故事

此次结合最近接触的几则实际案例,聊聊离婚房产分割的法院管辖问题。
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则: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下面具体说几个案例。
夫妻甲夫、乙妻,已诉讼离婚,但投资S市一套房屋权益尚未分割,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签署,现该房屋各种手续齐全,只待和开发商去办理过户。
巢已筑,燕分飞,具状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诉请如何确定,分割房屋还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专业问题。
处理结果:经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且甲已缴纳诉讼费。
突生变故:S法院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乙户籍所在地法院(相对偏远的某县法院…)
有同行提议,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管辖。
在做财富规划或财产分割时,可以考量,约定管辖的操作方式。
再举一则案件,依然是夫甲、妻乙,离婚诉讼后,甲得知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200万用于帮丙(乙的亲戚)在上海闵行区购房,但该房屋登记在丙妻名下。
那么,甲若需要针对该200万元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如何设置,在哪家法院?起诉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分割,还是赠予纠纷?补充一个细节,乙非上海户籍,且甲方不知乙在上海具体的居住地址。
既然说到居住地址,再举一个立案庭的故事,依然夫甲、妻乙,二位长期居住在上海并在X区办理了居住证,后因婚姻出状况,房产分割无法谈妥,遂选择诉讼。此时,问题出现了,二人的居住证刚续办三个月,且目前乙搬离了原住址,在居住地取证方面,律师也是下足功夫,根本无法开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法官答复,可以在X区立案,理由是,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解释,似乎并不是如此规定的,修订后的解释第十二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涉及到法律修订的问题,但所幸,该案中乙虽搬离住址,但依然在X区。
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提出案由确定问题影响管辖,由此再补充一个,夫甲、妻乙离婚后,要分割A房屋(上海)、B房屋(苏州)、C房屋(杭州)三处房屋,选择甲方户籍所在地上海S区法院,但法院认为,鉴于三套房屋上均由第三方丙的名字,故不能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应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选择不动产所在地,即前往三地法院各自诉讼。
助理律师突然开口,该案若采用上述提及的约定管辖,不是可以解决吗?……
题外话:
诉讼案件,有立有破,在个人资料库中若没有类似案件的承办经验或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检索有时会进入误区.
举上述些例子,想说明一个现象,互联网方便了检索,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展开梳理,但即便把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整理得井井有序,但仿佛依然无法解决一个小案件的基本处理。而且,梳理本身在括展视野的同时,也会禁锢思维,形成“定式”.
游走于案头,更要行走在庭前。

Ⅶ 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房子的属性就是不可分割性。兄弟两人各占50%的产权,要解决房子的产权转移,必须兄弟两人协商达成一致,才可以对公有房产进行分割。如果达不成协议房子是不能买卖。即使诉讼到法院,法院也是以调解为主。

Ⅷ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分割房产需要哪些步骤

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怎么申请
申请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权利的当事人,因为义务人逾期拒绝不履行义务,为了实现义务人合法权利,从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请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提供委托代理资料。申请人申请执行非法院法律文书的,还应提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3、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两份。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加盖承办法官的法律文书生效章,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均需提供;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及被执行人住址、联系方式等材料。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法院强制执行要走哪些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因此了解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申请和法院强制执行要走的程序就变得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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