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被告的房子没有房产证,法院是否可以执行
不发生法律效力复、变更,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法律效力,从这个层面上、转让和消灭首先。因此,还不能准确的说就是被告的财产,在被告还没拿到房产证的情况下,依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经依法登记,感谢你的咨询
『贰』 如果被告有房产,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内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容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对方是个小房子,居住用的,法院就无法执行,你可以寻找被告其他财产或收入的线索提供给法院,以便执行。
『叁』 法院执行部门可不可以执行被告债务发生之前的房产
唯一住房不能采取处置性执行措施,即拍卖。但可以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即查封回。查封答房屋就算控制房屋,迫使被执行人还钱。以后,法律难免要修改或改进,到时候总要解决的。所以,实在没有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要要求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予以查封。另外,唯一住房不能执行,是要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如果唯一住房偏大、豪宅,允许申请执行人另行提供一套住房,面积达到当地人均面积,然后执行唯一住房。
『肆』 被告的唯一房产可否强制执行
最高院有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所以只能查封,不能执行啊。
去查封了他的房子,以免他再把这唯一的财产给卖了。
『伍』 民间借贷纠纷案,强制执行被告房产经历哪一些程序
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申请的强制执行标的。专
在对方不予执行的情况法属院可以强制执行他名下的财产。
若对方没有其他财产只有房产,可以拍卖房产。
申请执行的期限:
双方有一方为公民的,期限为一年。双方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期限为六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4条、第5条的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
在拍卖前法院要通知原告选择评估机构。此外,该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拍卖机构也是由原、被告协商并经法院审查确定。
法院进行房产拍卖前必须要事先通知原被告双方。原被告应当参与评估机构及拍卖机构的选择。
『陆』 法院强制执行可拍卖被告房子吗
是可以的,因为法是合法机构,经过法院处理再拍卖是完全的发达。
『柒』 强制执行被告房产不是他一个人的份额该如何执行
如果被告名下的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那被告所欠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执行局受理后就会对被告名下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用于偿还所欠债务,多余的拍卖房款法院除扣下执行的费用外,其于的都会退还给你。
『捌』 房产过户申请了强制执行,请强制执行具体细节是怎么执行的
1、判决书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申请时效是有一方是自然人的(一年),双方都是法人的(半年)。
3、申请时要交申请执行费,提交申请执行书。
4、执行时你要配合提供对方的财产信息情况,以便法院执行。
5、对方有工作的,可以由法院通知对方单位代扣。
6、对方有多处房产(只有一处的不能执行,得给人有地住),可以拍卖多余的房产还债。
7、如果对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不履行,法院可以妨碍民事诉讼司法拘留(最多15天)。
(8)如何执行被告房产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