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产查封,宗地;无查封,无抵押,什么意思
宗地: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内 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一般情况容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同一个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连接的若干地块时,则每一地块分别为一宗。宗地是土地登记的基本单元,也是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
查封:是对不动产加贴封条,原地封存,不准被执行人移动或者处分的一种限制性措施。一般的原因是房产的占有人有违法的行为。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无查封、无抵押:这里是指房产没有交易上的瑕疵,不会这些这些给买主带来法律风险,使得房产交易遇到障碍。
B. 查封房产期限为一年的,是在什么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最高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二十九、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的查封,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计算期限。
三十、本通知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法院拍卖房产的流程如下:
1、首先是委托办理,法院房产拍卖不是房屋的产权人直接进行房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进行委托拍卖,拍卖也要签署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才能进行房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
2、其次就是拍卖行要对房产交易开始进行准备工作,第一步要对拍卖的房产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才能定出拍卖的低价,拍卖的低价不可以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保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也要保证购买者的利益。第二步就是确定拍卖的日期和拍卖的公告。
3、再有就是对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进行审核,购买房屋的人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和竞买的保证金,竞买保证金就像是商品房认购书里面交付的保证金是一样的,交易成功就划入房款,交易失败就退还给购房的人。
4、最后就是进行房产的拍卖竞买程序了,一旦房屋竞买成功,当即就缴纳拍卖的房款,然后由拍卖行给予拍卖房产产权转移证明就可以了。
案例:
案情回放
霍某、戴某于2013年5月分别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该中介公司为霍某购买戴某位于石景山区永乐小区的一处房屋提供居间服务。霍某与戴某就涉诉房屋签订了《北京市房屋存量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霍某于当日向戴某支付定金。
但合同签订后,戴某迟迟未办理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手续。同年7月,霍某、戴某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就涉诉房屋的解抵押期限及交付期限进行了约定。后霍某得知涉诉房屋在买卖合同签署之前已被法院查封,房屋买卖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如果霍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戴某,由于戴某的房屋被查封无法过户,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根据担保法第8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戴某应该双倍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以居间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中介公司,则中介公司是否有责任赔偿霍某购房损失,并不能只看双方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条款。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规定,居间人具有如实报告的法定义务。在房地产居间过程中,如实报告的前提是居间人对与订立合同有关事项的彻底了解和知悉,这也是居间人有效促成交易的保证。
此外,合同法相关条款亦明确了当事人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因此,居间人除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外,还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公序良俗等,负有勤勉尽责、忠实、专业等义务,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
房地产中介公司应当本着对客户负责、对企业商誉负责的态度,审慎地核实涉诉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与交易有关的情况,但该公司未对涉诉房屋的相关产权情况及时查询、核实,应属其未能全面、恰当地履行居间服务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C.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裁定查封房产的条件是什么
民间借贷纠纷,法院裁定查封房产的条件是: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3)什么是房产查封扩展阅读:
民事执行中查封的要求,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D. 房子被查封是什么我完全不了解
一、房产查封是指国家机关对房产采取限制措施,被查封的房产禁止交易、过户、抵押等任何行为。查封,是指有权采取查封措施的国家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采取的限制处分的行为。
二.常见的九类易导致查封的房屋(你可以去法院咨询下,是什么原因导致房产被查封。):
1.诉前保全的房屋;
2.交易房屋是违章建筑;
3.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的房屋;
4.交易房屋一房多卖;
5.交易房屋存在高额抵押;
6.产权人涉及债务纠纷较多;
7.产权人涉及恶意转移、变卖房产;
8.交易过程中,产权人有违法行为的;
9.执行案件中,暂无履行能力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
(4)什么是房产查封扩展阅读:
查封是指检查后贴上封条,不准动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司法查封则是以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查封活动。
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广泛使用的极为重要的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许多条文涉及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是,执行工作是一项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司法活动,执行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非常复杂,由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条文较为原则,不够详细、具体,加之对一些问题未作规定,许多情况下无法可依,导致执行实践中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存在一定程度的随意性和失范,影响了部分案件的执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国家立法机关、行政管理机关、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了《查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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