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房产信息 > 房产新规2021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房产新规2021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1-01-19 06:13:51

『壹』 2021年买房新政策

2020年8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微信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并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贰』 房产过户新规2020正式实施

《民法抄典》出台前,不论是袭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或者是直接到不动产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民法典》生效后,在进行遗产继承时需要安排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不仅要制作财产清单,还要处理被继承人的生前债权债务。

此时,若被继承人的房产需要用来抵债,或者房产涉及抵押担保,房产继承就可能出现滞后或者失败的情况。此外,民法典承认的遗嘱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确认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合法性,取消了公证遗嘱的特殊地位,按照时间最新的遗嘱为准。

(2)房产新规2021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扩展阅读

按照继承方式过户,继承人名下没有房产的,再转卖继承房产,只要房产满5年,不需交个税,继承过户是最划算的方式。继承人名下有房产,再转卖就需要缴纳房产全值1%或差额20%的个税。如果房价变动不大,继承仍是比较划算的方式。

如果只能按差价20%交税,且房价涨幅较大,买卖过户则更为划算。子女获得房产的主要用途是长期居住,建议通过赠予或继承的方式。如考虑将房产出售,房产买卖的方式则能够在未来再次出售时省下一笔税费。

『叁』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

第九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第十一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税务机关应当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肆』 房产继承2021年是不是有新规出台

房产继承2021年是不是有新规出台,最近在网络上都是看到很多新闻说是要出新的规定,但具体的还是要等到国家真正发布,所以不用着急。

『伍』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5年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推动高标准房地产市场体系建设,我省《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于近期至 12 月 12 日,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计划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公众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哈尔滨市景江西路 888 号),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新房企 1 年内无开发项目,资质证不得延期
依据《细则》,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个资质等级。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或黑龙江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 1 年。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2 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 1 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由设区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哈尔滨新区、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权限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审批部门核发电子证书,并纳入省电子证照系统统一管理。 资质审批部门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各级信用网站进行公示。企业信用管理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资质审批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实施联合惩戒。
不符合原定资质企业,可申请降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有效期为 5 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延续、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证书。
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降级。因降低资质等级导致在建项目超出现资质等级承担建设规模或承揽范围的,允许企业在现有资质等级条件下完成该在建项目。
由新区核发证书企业,仅能在新区等承揽项目
依据《细则》,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暂定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哈尔滨新区、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资质审批部门核发证书的企业,仅能在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新区范围内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链接:各资质等级企业的部分条件如下——
(一)一级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条件执行。
(二)二级资质:
1。 取得三级资质 1 年以上;
2。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
4。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等等。
(三)三级资质:
1。 取得四级资质 1 年以上或者取得暂定资质 2 年以上;
2。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3。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等等。
(四)四级资质:
1。 取得暂定资质 1 年以上;
2。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率达 100%;等等。

阅读全文

与房产新规2021年什么时候正式实施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地产培训机构有哪些 浏览:243
十年期房货利率 浏览:239
天津小户型中单怎么装修 浏览:506
怎么卖个人二手房 浏览:888
房地产投资长期看什么短期看什么 浏览:168
柬埔寨期房 浏览:603
大型开发商维权 浏览:224
南通开发区新开苑房价多少 浏览:801
房产达人怎么买锤子手机版 浏览:70
沙特阿拉伯需要什么样地产地证 浏览:442
商品住宅房产证 浏览:733
农村房产证没有怎么办理 浏览:587
外滩的房价多少钱一平 浏览:639
青岛最贵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 浏览:519
二手房比喻什么 浏览:135
楼盘派筹是什么意思 浏览:319
镇江枫苑二手房怎么买 浏览:230
衡阳市有哪些好楼盘 浏览:459
房地产模型设计费入什么科目 浏览:619
晶福园最新房价是多少 浏览: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