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法院分割房产的流程有哪些
离婚房产分割中,关于法院管辖问题几则故事
此次结合最近接触的几则实际案例,聊聊离婚房产分割的法院管辖问题。
北京高院的规定一则:
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下面具体说几个案例。
夫妻甲夫、乙妻,已诉讼离婚,但投资S市一套房屋权益尚未分割,该房屋商品房预售合同系甲、乙共同签署,现该房屋各种手续齐全,只待和开发商去办理过户。
巢已筑,燕分飞,具状投向哪家法院?至于诉请如何确定,分割房屋还是履行合同,是另外一个专业问题。
处理结果:经交涉,房屋所在地S市某区法院受理该案,且甲已缴纳诉讼费。
突生变故:S法院出裁定,将该案移送到乙户籍所在地法院(相对偏远的某县法院…)
有同行提议,离婚协议约定管辖法院。民诉解释第34条,当事人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诉法第34条规定管辖。
在做财富规划或财产分割时,可以考量,约定管辖的操作方式。
再举一则案件,依然是夫甲、妻乙,离婚诉讼后,甲得知乙在婚姻存续期间曾将200万用于帮丙(乙的亲戚)在上海闵行区购房,但该房屋登记在丙妻名下。
那么,甲若需要针对该200万元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如何设置,在哪家法院?起诉案由定为离婚后财产分割,还是赠予纠纷?补充一个细节,乙非上海户籍,且甲方不知乙在上海具体的居住地址。
既然说到居住地址,再举一个立案庭的故事,依然夫甲、妻乙,二位长期居住在上海并在X区办理了居住证,后因婚姻出状况,房产分割无法谈妥,遂选择诉讼。此时,问题出现了,二人的居住证刚续办三个月,且目前乙搬离了原住址,在居住地取证方面,律师也是下足功夫,根本无法开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
法官答复,可以在X区立案,理由是,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无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民事诉讼法解释,似乎并不是如此规定的,修订后的解释第十二条: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件涉及到法律修订的问题,但所幸,该案中乙虽搬离住址,但依然在X区。
上述第二个案例中,提出案由确定问题影响管辖,由此再补充一个,夫甲、妻乙离婚后,要分割A房屋(上海)、B房屋(苏州)、C房屋(杭州)三处房屋,选择甲方户籍所在地上海S区法院,但法院认为,鉴于三套房屋上均由第三方丙的名字,故不能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为由,应以共有物分割为案由,选择不动产所在地,即前往三地法院各自诉讼。
助理律师突然开口,该案若采用上述提及的约定管辖,不是可以解决吗?……
题外话:
诉讼案件,有立有破,在个人资料库中若没有类似案件的承办经验或法律知识储备,法律检索有时会进入误区.
举上述些例子,想说明一个现象,互联网方便了检索,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助于展开梳理,但即便把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整理得井井有序,但仿佛依然无法解决一个小案件的基本处理。而且,梳理本身在括展视野的同时,也会禁锢思维,形成“定式”.
游走于案头,更要行走在庭前。
B. 律师、法官、法律专业人士请进,法院会怎样分割共有房产
该房是合伙共有财产。
因房产证为共有证(各占50%份额),则属于两人按份共有该房产。
1 依据《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依据《物权法》----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可以处分自己的份额财产,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2 应该受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 法院抽签确定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09年11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4 除甲承担执行费外,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估价、拍卖费用由甲、乙共同承担。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C. 房产怎么分割
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之法律解析
我们通俗所说的分家,在法律中的概念是分家析产,就是指家庭成员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类案件数量近些年在上海是每年递增,并且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案件基本都涉及到房产的分割,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上海法院的审判尺度和本律师所代理的案件,简要探讨一下房产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常见的问题。
一、 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
共有分为两种,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房产,作为共有的财产,通常情况下,都不会约定为按份共有,根据法律规定,通常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因此,房产分割的前提条件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比如,恋爱关系终结,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等等,均可构成分割的前提。
二、房产分割的原则
如果房产约定为按份共有,则可按份分割。但如前所述,房产通常不约定份额而为共同共有。按照共同共有的法律的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房产分割的原则,简而言之,就是房产按照有权分割的权利人数进行均分,如果有些权利人对房产的贡献度较大,可以多分,分割房产时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
分割原则中的均分,就不再累述。这里需要重点分析的是,贡献度,贡献度的因素在分割中很重要,而且贡献度通常会体现在出资比例上。比如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时,未出资方的份额,上海法院一般掌握至10%到30%,而绝非等分。
分割时,同样要考虑到共有人的生产生活,比如父母与子女仅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子女要求分割,案件通常不会处理。
三、房产分割的步骤
先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析清楚再分家,在分割之前,家庭成员首先应当把家庭共有财产和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区分清楚,把家庭成员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与财产继承区分清楚。因为分家析产只能是分割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是不属于分割范畴的。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大家庭的主事家长去世之后,家庭成员之间往往会发生继承和分家析产两种活动,应如何进行这两种活动呢?一般来讲,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先析产后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前,应确定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部分,并明确在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那一部分财产,把这一部分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只有对上述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才存在继承问题,才能由继承人继承。唯有如此才能避免把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当成死者的遗产全部为继承分割。先析产后继承这种方式,就是为了先把个人财产和共有财产区分清楚。
四、房产分割案件起诉到法院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关于起诉的主体问题,因为分家析产案件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家庭共同财产的一种分割,因此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将其他家庭共有人均列为被告。其次,当事人要提交有关家庭共有房屋的证据材料,如房屋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表或购房合同。再次,车辆应提交行驶证或购车合同等;再次,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房产贡献度较大,应多分的,应支付贡献度较大的证据,比如付款凭证等。最后是管辖法院,房产系不动产,管辖法院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其他法院均无法受理该不动产析产的案件。
D. 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法院会如何判理房产的分割
对于未办理房来产证的房源子,法院在判决中不会直接进行处理,可以判决由一方使用。待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当事人可到法院另行起诉分割。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
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
房产证 网络
E. 法院是否给确权,房产如何分割
房产是可以确权的。根据《物权法》之规定,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没有约定的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虽然房产权证是你父亲的,但是你们基于多年生活于此房屋内的事实而取得与你父亲共享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有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义务。通常情形下,房产是不能分割的,因为这涉及到你父亲的居住问题和其他切身利益,但是你能确保你父亲的居住不受影响并且能在生活上给予必要的照顾,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分割房产。
F. 法院调解共同房屋土地证,房产证如何分割怎么分割,写谁的名子
小产权国务院公厅在《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明内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容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所以有可能出现合同无效。购买人有很大风险。如果一定要买,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反悔要向卖方支付足够数额的赔偿金。
G. 最高院法官:无证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姻法》司法抄解释二: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H. 法院分割夫妻财产:没有房产让:法院会怎么判
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版夫妻共同所有:权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