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作用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预告登记的消灭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2. 房产预告证是干什么用的
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根据《版物权法》第20条的规权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3. 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用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屋权属登记的办理
购房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要提交商品房买卖契约、商品房销售发票、购房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购房者是本幢房屋第一户申请产权登记的,则还需提交转让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商品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和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购房者因故不能亲自申请产权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登记,代办人要提交购房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认证。
只要购房者按照规定,提交的书证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产权监理处在受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就会核准产权登记,并通知产权人领取房屋所有证。
4.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有什么用,交给那个部门啊
房屋预告登记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房屋预告登记由房屋所有人自行保管。
(4)办房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以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当事人的债权合同仅引起债权变动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债权合同结合交付或登记,方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为,一物数卖情况下的数个买卖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独立的,均可引起债权变动,而同时存在的各个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标的物可设立数个债权,其间没有行使上的先后之分。此时,问题的焦点是一物数卖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
而在我国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先取得标的物的占有或者先办理完毕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得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例如出卖人先与买受人甲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出卖人收受价金后,再卖予乙,并向乙办理移转登记。
在此情形,买受人甲除拥有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第三人的权利,原则上仅能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向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此种状况,对买受人甲不利,为解决这一问题就产生了预告登记制度。
5. 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能代表什么呢有房产证的作用吗
预告登记只是一个备案,一般不可以修改,以后就是按这个办理房产证了。
一般就是婚前财产了,结婚前买的,又没有你的名字。。。
预告毕竟只是预告,并不等于是房产证。
6. 房屋预告登记是什么意思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所谓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它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6)办房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房屋预告登记意义:
1、首先,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即不动产所有人在与买受人或者其他有关物权权利请求人进行预告登记后,由于法律赋予预告登记的效力,迫使所有权人不能够再次进行妨害预告登记的请求权的处分或移转。
2、其次,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诚实无欺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3、再次,预告登记制度具有保护弱者民法价值。建立预告登记制度,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对抗力,使不动产物权人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行为无效,保护弱者。综观上述预告登记的制度价值,其明显与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是基本吻合的。
7. 房屋预告登记的作用是什么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失或尚未成就时,也就是说权利取得人只能对未来的物权享有请求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由请求权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而进行的预先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发自于当事人申请的意思表示,且将请求权通过公示手段对外展示,反映了物权要求的公示原则。预告登记既是承认并保障权利人对房产将来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制度,也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延伸。 预告登记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预告登记所产生的应当是物权化了的请求权。预告登记时物权变动尚未实现,因此登记对象不是物权本身,而是将来房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因此请求权本身虽是一种债权,但预告登记使该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是请求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 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性法律效力。预告登记使债权通过登记的方式记载下来并予以公示,这样,债权转化为准物权,债权的义务主体成为了不特定的,能够对抗第三人,即具有排他性。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义务人处分(不仅仅出售,还包括设定抵押等负担行为)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还具有追及效力,即将来的房产无论转让人转让给谁,或者房产被谁占有,经过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人只要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后,都有权向房产实际占有人追及房屋所有权或者通过处分房产获得收益优先偿还债务的权利。
8. 预告登记证明是什么和房产证有啥不同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与房产证区别在于:
1、一个是预告登记的证明,预告登记并没有实际取得不动产的权利;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2、一个是权利证明,已经实际取得了不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3、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变动,而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权利。
4、《房屋登记办法》第68条相应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该条规定在技术上使得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而对房屋进行的处分行为无法进行登记,自然无法发生物权效力。对于抵押权而言,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即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可以享有优先顺位。
5、只是有房屋预告登记的话是不能领取产权证的,有这个预告登记是说这个房屋已经在房管局备案在买受人的名下了,需要等开发商交房后办理产权证后才能把产权证交给买受人,如果买受人是办理按揭购房的话需要先交给银行,等银行办理他项后在给买受人。
(8)办房产预告登记有什么用扩展阅读:
第十条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
9.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是什么意思啊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指购房人签了预售合同买期房,暂时不能办产证(产权转移登记),为了保障购房人权益,在房地产登记部门先做合同的“预告登记”。
意义:告诉别人,这房子,某人已经先买下了。今后该房屋如果发生产权纠纷或异议(例如一房两卖),房地产登记部门将以谁先登记归谁的原则处理。登记申请人是开发商和购房人。
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而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参考链接:预告登记 网络
10. 房屋预告登记有什么效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一般效力
(一)保全权利的效力。
即违背预告登记的处分行为无效,以保障请求权发生预期的物权效果。在进行预告登记后,本登记前所为的妨害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处分行为即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对土地权利或者土地权利负担的权利所为的对被保全的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构成损害的处分,为无效”。我国台湾的《土地法》第79条也规定:“前项预告登记未涂销前,登记名义人就其土地所为之处分,对于所登记的请求权有妨碍者无效。”采取处分相对无效原则能够兼顾预告登记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交易第三人的权益,也比较符合公平和效率的法律价值。就目前设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国家和地区而言,一般不采取禁止处分或禁止登记主义。
预告登记的请求权不能绝对地发生所指定的物权效果,应当考虑两种特殊情形:1、鉴于预告登记是赋予权利人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权利人可以在条件具备时请求为本登记。但权利人请求为本登记并非其强制义务,其可能反悔,不想再从事此笔交易,不再愿意使该物权发生变动,也可以不请求为本登记。此时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制度,债权一经消灭,预告登记便失去效力。预告登记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也不能代替不动产物权的本登记,故在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时,请求权人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支付房款、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如果请求权人届时不行使其权利,则对预告登记义务人极为不利,从民法公平原则出发,应赋予义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注销预告登记的权利。在此种情形下,自无使义务人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前所为之中间处分行为无效的必要,预告登记应自其债权消灭之时一定时限内失去效力,预告登记后所为的中间处分行为有效。2、无即使不存在预告登记注销的情形,既然权利人可以事先表示同意义务人的中间处分行为而使该中间处分行为有效(实际上是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放弃),权利人也可以事后对义务人之中间处分行为作出同意的“追认”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不应与之前“同意”的意思表示有本质差异,同样应使中间处分行为有效。我国《物权法》规定,经预告登记后物权处分给第三人,须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因此,赋予了预告登记保全权利的效力。
(二)顺位保证的效力。
即保障请求权所指定的物权变动享有登记的顺位。所谓顺位,就是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依设立的时间先后所排列的顺序中所占据的位置,其中,登记在先的物权优先实现。而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因登记条件成就而转化为物权时,该物权的顺位依据预告登记时间予以确定。《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3款规定: “以转让某项权利为请求权的标的时,该项权利的顺位按预告登记日期加以确定。”日本《不动产登记法》第7条规定:“本登记的顺位依假登记的顺位而定。”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的顺位,但从立法本意看,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具有优先后顺位登记的效力。
(三)破产保护(满足)效力。
即在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义务人陷入破产时,经预告登记的请求权所指向的标的不动产不列入强制执行、设置抵押(这种情况是经常的)或破产管理,从而使该请求权具有对抗其他债权人、优先破产债权的效力。我国台湾地区《土地法》第79条第3项规定:“预告登记,对因征收、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而为新登记,无排除之效力。”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主张对这一规定应作“目的性限制”,认为后买受人请求移转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而为强制执行时,不应在该条第3项限制之内,因为它违反了预告登记之目的。
与之不同的,《德国民法典》第883条第2款后段规定:“以强制执行或者假扣押的方式或者由破产管理人所进行的处分,亦同。”由此可见:在预告登记后,本登记之前,非登记义务人的强制执行在不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有效,可与本登记并存;在妨碍本登记请求权的限度内则失去效力。《德国破产法》第24条规定:“为保全破产人的土地权利,或破产人所为登记的权利让与、消灭或权利内容、顺位变更请求权,在登记簿内记入预告登记时,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得请求履行。”可见预告登记具有在相对人陷入破产,但请求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来或者履行条件并未具备时,排斥其他债权人而保障请求权发生指定的效果。这一效力同样适用于相对人死亡,其财产纳入继承程序的情形,即继承人不得以继承为理由要求涤除预告登记。根据《瑞士民法典》第959条和960条,个人权利一经预告登记,即对后来提出的权利有对抗效力。处分的限制,经预告登记的,始得对他人日后取得的权利有对抗效力。它只对登记之后的权利取得人有效力,不得对抗预告登记前已经登记之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及其继承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就是预告登记的满足效力。
(四)预警的效力。
预告登记通过登记的形式将不动产的债权请求权向公众公开,使公众了解该请求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以此来消除交易中的风险。第三人应通过预告登记认识到预告登记权利人日后为本登记的可能性,从而不为妨害预告登记所保全的权利之行为,不得无视预告登记的存在,也不得以不知预告登记为由进行抗辩。日本有学者将此种效力称为“警告的效力”。
原因行为与物权变动是两个法律事实,不应因行使抗辩权而直接达到消除预告登记的效力的结果。例如在预售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有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的请求权,而出卖人有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请求权。如买受人未付清价款,则出卖人有对抗买受人移转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的抗辩权。即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得到了预告登记的保全,该登记也不能改变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更不能因此而消除义务人的抗辩权。义务人行使抗辩权的结果,能够达到暂时或者永久地中止物权变动的结果的目的。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的效力
能进行本登记才是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最终目的,预告登记终究要推进为本登记。从登记形态上看,本登记(终局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具有登记能力的物权,而预告登记记载的对象是债权请求权,这是它们的差异之处。它们之间又存在密切的关联,预告登记为债权向物权的转化提供了顺畅的通道,也是本登记得以展开的准备阶段。而且,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预告登记要适用本登记的规则。一般而言,预告登记权利人在规定的权利期限内欲将其推进为本登记时,需要登记义务人的协助,双方共同向登记机关请求进行本登记。如果登记义务人不肯协助,那么预告登记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法院的裁判。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应当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本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如果出现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处分行为且第三人已经办理了本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如何保全自己的权利并推进为本登记?比如,乙从甲处购买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的预告登记,所有权人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此时乙如何将其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德国民法典》第888条第1款规定:“取得一项预告登记的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设定的一项权利对于因预告登记而受利益的人无效时,该收益人为了实现因预告登记得到保全的请求权,可以要求取得人同意作必要的登记或者注销。”此时,登记机关仍然应该以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登记义务人的共同申请为登记的基本原则,由于有中间处分登记的存在,第三人负有协同申请涂销登记的义务,因此应该依据预告登记权利人与登记义务人的共同申请并附加第三人的同意书进行登记,如果第三人不同意时则需要附可以与第三人对抗的裁判书等法律文书申请登记。在登记义务人不同意协助申请时,则应由预告登记权利人单独申请并附加可以对抗登记义务人的裁判和第三人的同意书。同样的,如果第三人不同意时,再附加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法院裁判方可申请本登记。
在我国还没有不动产登记法的情况下,于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引入的预告登记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只能停留在概括式的规定。我们应该借鉴既有的法律规则经验,在法律利益的选择和衡量的基础上,牢牢把握制定民法典及不动产物权登记法的契机,对一系列的相关法律作出变更,尽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制度,强化登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