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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灭失要多久呀

发布时间:2021-01-12 21:13:35

㈠ 什么是房屋灭失

1.房屋灭失抄指,房子已经不存在袭了。
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拆迁等导致的房屋不存在。
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你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

㈡ 房屋灭失是什么意思

产权有很多来种,主要包源括知识产权、技术产权、房屋产权、资产产权等等,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几乎日常生活中有价值的、社会实践中有收益的实体或抽象体,都差不多涉及到“产权”一词。
产权灭失
“灭失”不同于“遗失”,“灭失”类似于销毁,比遗失的程度要深得多。
我们举个“房产灭失”的定义,来加深下了解:
“房产灭失”分为相对灭失和绝对灭失。相对灭失指某一特定的产权人失去了房产产权,但其他人仍可取得其产权。绝对灭失指房产作为物质形态的丧失。

㈢ 房屋灭失了房产证还有效吗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簿记内载的所有权人应当容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灭失应当申请注销房产证。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规定: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房屋灭失是指房屋因为倒塌或者被拆除而在物理形态上消灭。房屋作为登记的客体,是登记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客体不复存在,房屋所有权也失去了依存的基础。房屋灭失后房屋上所设立的各种物权也随之消灭。所以房产证自房屋灭失起就失效了

㈣ 请问房产中的灭失是什么意思

遗失!

请参考以下文字:
50. 《房地产证》灭失如何办理版补发手续?
《房地产证》灭失的,按《深圳权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
报》或《深圳商报》上声明遗失,并到房地产档案部门查档,并亲自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签具结
书,申请补发。登记部门收到申请,经初步审定后,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
灭失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后予以补发,并在《房地产证》上注明“补发,,字样。
5l·申请《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应提交什么资料?
(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及其他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
(4)查档材料(应加盖档案馆的查档专用章);
(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

㈤ 房屋灭失如何收件亲,房屋灭失如何在房产部门申请灭失,需要提交什么要件

一、需要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证明房屋灭失的材料:

因房屋拆除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拆迁协议、房屋已拆除证明原件;

因自然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提交情况说明原件;

(5)存在他项权利或预告登记时,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原件;

(6)现场查看记录(楼房灭失的仅在该楼第一次申请注销登记时查看一次)。
三、委托、公证的相关证明:

(1)放弃房屋所有权进行注销登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2)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未成年人)、证明法定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者其它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法律文件;

(4)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原件。

四、注意事项:

(1)未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经有权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所有复印件材料均使用A4纸

(2)书写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

二手房买卖后,房产灭失重建还能办理房产过户吗

有关危房改造后新建房屋是否需要办理房产证问题:
一、旧房拆除后,房主回应持本人身份证和答房产证到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二、新房建房前,房主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成后房主应持国土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质量合格证明(300平方米以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以及本人身份证到市政务中心房管局窗口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㈦ 什么是房屋灭失

1.房屋灭失指,房子已经不存在了。
2.一般是由于坍塌、地震等自然回灾害或者拆迁等导答致的房屋不存在。
3.房子是在灭失后,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房屋。但是在履行先关审批手续的时候,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及确定房屋四至时,工作上存在瑕疵,致使发生现在的纠纷。建议你可以向房屋批准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给予合理的解决。

㈧ 房屋灭失土地怎么处理

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其地上房屋灭失的,仍然具有土地使用权。

㈨ 房产灭失有法律法规吗

房产灭失引起和牵涉到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
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合同法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的法规。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 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二条 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 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也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动产,同样适用于不动产(房屋),自卖方实际交付 不动产给买方占有时,风险移至买方。即交易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 付使用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方承担;买方接到卖方的书面交房通 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 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方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无特别约定,在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以后,房屋毁损、灭失 的风险就转移给买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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