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兴麟房产中介事件房产局有责任吗
1、你说的是好多年前中介公司一夜卷款跑路的事情吧?这种事情是经营不善挪回用亏空后跑路答,还是蓄意诈骗,身为局外人,我不好评价
2、房产中介行业虽然在业务中必然会跟房产部门打交道,但实质上是个正常的中介行为,是商业活动,房产局没有监管责任。若是商业行为不规范,监管单位是工商局,若是诈骗找警察部门 。
3、在那之后,房款基本通过银行监管账户进行管理,至少我们这边首付不过监管账户连贷款就很难做了,中介公司很难大规模做手脚了
⑵ 兴麟房产董事长跑了,涉嫌合同欺诈,员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大神们帮帮忙
不需要的。
对于公司实施的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应当由公司及相应的法定代表人、专直接责任属人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在公司实施合同诈骗和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员工是否知情、是否协助老板实施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员工不知情,则员工不承担责任;如果员工知情、并且协助公司实施前述违法行为,则员工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⑶ 你好,我想问个问题,兴麟房产合同诈骗案哄动全国,只是一名员工,兴麟房产成立分公司两个月出事了,他的
的确很可惜!但为了平息民愤,关押时间长点,很多地方都这样做!同时,作为成回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全答部责任,在签字的时候,就意味着承担责任!为了领导的面子?为了领导的器重?为了升职加薪?最终自己会付出代价的,只是这个代价太大,太不值得了!主要负责人早就在北京找到了!审理时间肯定会很长很长!
⑷ 兴麟房产诈骗员工有罪吗
只要是诈骗就是有罪的,但是是不是诈骗要警察,法院说了算。
⑸ 兴麟房产诈骗案吴秉麟什么时候开庭审判
您好!
“兴麟德邦房产”合同诈骗案继续开庭审理,庭审内容曝光!
继12月17日开庭审理后,12月30日, 包头“兴麟德邦”合同诈骗案继续开庭审理。
虽然经过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等环节后,“兴麟德邦”包头分公司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多有异议,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为了扩充店面,“兴麟德邦”公司在收取了客户的首付款后,大部分都被挪为他用,甚至在后期出现亏损后,依然通过各种方式“撑面子”,只是为了吸纳更多客户的资金。
庭审现场
因案情复杂,此案当天并没有当庭宣判。
审前现场
审判庭里坐满旁听市民
旁听的市民中有一部分是“兴麟德邦”案的受害者
12月30日一早,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里,已经坐满了前来旁听的市民。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旁听的市民中有一部分是“兴麟德邦”案的受害者。
受害者张女士表示,她就是通过“兴麟德邦”公司购买的二手房,交了首付款后,业务员承诺可以通过更改网签姓名办理房本,还可以协助她办理二手房贷款。可是,事情一拖再拖,直到“兴麟德邦”公司人去楼空后,她才幡然醒悟。目前,她最关心的事情就是自己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这也是此案其他受害者最关心的事情。
法庭调查
被告人认同将首付款挪为他用的证据
在公诉人身边,仅相关证据就装了满满3个行李箱
上午9点,此案继续开庭审理。在公诉人身边,仅相关证据就装了满满3个行李箱。
面对检察机关出示证人证言、公司文件、审计报告等证据,被告人周岩、刘洋、徐巧巧、安翔虽然对公司人事任命、培训及财务事宜存在不同意见,但却认同了公司将客户首付款挪为他用的证据。
多位证人及被告人的证言中都提到,“兴麟德邦”公司将买卖房屋业务分为A、B、C3类,A类是证件齐全,能够直接进行房产买卖的正常中介业务;B是房产证尚未办理,如需更改房管部门的备案手续等业务;C类是几乎不可能办成的业务,如小产权房、经济适用房的买卖等。
两类业务成套取客户资金的主要途径
“其实,除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外,其他银行的贷款业务公司都是办不下来的”
B、C类业务成为“兴麟德邦”公司套取客户首付款及定金的主要途径。
其中一名证人在证言中提到,业务员会告知客户可以帮助办理二手房贷款,如果房屋的房本还没有办下来,还可以协调房管局直接更改网签姓名,然后要求客户先支付首付款和定金,这些客户的钱通常会被押在“兴麟德邦”公司半年到一年左右,其实,这些业务都是“兴麟德邦”公司无法完成的。因此,后期就出现了大量要求退款的客户,“兴麟德邦”公司除了退还首付款、定金外,会给客户一两千元甚至一两万元的赔偿,这些钱都是用其他客户的首付款和定金支付的。
周岩的供述证实了证人的说法。周岩表示:“其实,除了公积金贷款业务外,其他银行的贷款业务公司都是办不下来的。”
财务负责人徐巧巧在供述中也提到,收取客户资金后,都会由总部统一支配,吴秉麟(“兴麟德邦”负责人)等人都曾有过借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消费的行为。
大量的证据显示,“兴麟德邦”公司的门店扩张、人员工资、办公用品购置仅靠收取中介费是远远不够的,“兴麟德邦”公司之所以拓展很快,资金均来源于客户的购房首付款和定金。
质证辩论
过多正面宣传诱导客户掉入“陷阱”
“如果报纸能够真实宣传公司的盈利、业务,相信被骗的受害人是不会轻易到‘兴麟德邦’公司买房的”
“公司确实存在删帖行为。因为后期公司出现了亏损,要求退款的客户越来越多,网上有关‘兴麟德邦’公司的负面新闻和帖子也多了。于是,‘兴麟德邦’公司联系了北京的一家公司,负责删除网站上有关‘兴麟德邦’公司的负面消息。”一位曾经在“兴麟德邦”公司工作的证人表示。
庭审中,面对公诉人出具的《兴麟报》、《问答手册》等证据及证人证言,安翔的辩护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如果站在有罪的角度来看,把这些文件全部结合在一起来看,似乎可以发现有虚构和欺骗的部分。但从单个文件角度来看,则无法直观地读出虚构、隐瞒的内容。
公诉人表示:“对公司收取客户定金不退还,收取客户首付款用于给员工发工资、奖金等事实,以及违反相关房地产管理法规的事实,在报纸上是没有提及的。也就是说,这份报纸只言了其正面形象,而不言公司隐藏的负面情况。如果报纸能够真实宣传公司的盈利、业务,相信被骗的受害人是不会轻易到‘兴麟德邦’公司买房的。所以我们认为,报纸明显地隐瞒了真相,起到了欺骗客户的作用。”
公诉机关并不是以单个文件来证明本案事实的。除这些文件外,还包含其他的相关证据。正是这些证据的组合,才证明了此案中存在的虚构和隐瞒的事实。
被告人的主观行为要为公司违法行为“埋单”
“无论公司的形态是什么样的,总部和分部是如何管理的,均不影响本案的被告人对公司的管理职责”
庭审中,4名被告人均提出,无论是在业务操作、财务收支还是人事任免上,“兴麟德邦”包头分公司都要受总公司的支配,在财务方面有时还存在吴秉麟一人掌控的行为。即使没有他们的签字,这些事宜也都是可以照常完成的。
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们也针对这一点对其进行了相关辩护。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只是受总公司指导,对部分事实并不知情,即使知道一部分,也没办法左右。
公诉人表示:无论公司的形态是什么样的,总部和分部是如何管理的,均不影响本案的被告人对公司的管理职责。本案的被告人在“兴麟”和“德邦”公司都是身居要职的人员,“兴麟德邦”公司在包头分店的管理也是由这4名被告人和其它被告人相互进行管理的。因此,在管理职责的履行过程中,这4名被告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这就是他们为单位犯罪承担责任的理论基础。而证明他们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也是由全案前后的证据综合证明的。另外,“兴麟”公司和“德邦”公司的行为,是在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下完成的,不能因为职责和岗位的不同而否认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随后,控辩双方还针对被告人的任命及其它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证辩论。
望采纳,谢谢
⑹ 兴麟房产2016赔偿问题
我是陕西宝鸡的,现在2020年了,都过去6年了没个答复。
⑺ 兴麟房产诈骗案最新结果吴斌麟会判多少年
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吴炳麟一伙骗子应全是死刑才能平民愤
⑻ 房产公司员工私自签定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房产公司承担什么责任
诈骗罪没有单位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对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授意员工进行诈内骗的单位领导、实施诈骗容行为的员工是诈骗罪的共犯。从事犯罪的劳动合同无效,没有劳动报酬请求权。诈骗所得应作为违法所得没收。所谓的“劳动合同”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犯罪分工、分赃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⑼ 兴麟房产案会怎么处理
丧尽天良的东西坑害老百姓的活命钱,不得好死!政府已经介入,相信会给受害的老百姓讨还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