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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1-01-07 11:05:35

❶ 有遗嘱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权

1、拿着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版权属人权立有的遗嘱到本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手续,缴纳公证费。
2、拿着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❷ 如何办理房屋遗产继承手续

不管房产是因为什么原因要进行过户,肯定都需要当事人携带相关的材料提交到房内管所容以后,房管所才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子的产权问题进行更名的。但是遗产过户是需要一些手续的,只要手续合格了,遗产过户将会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我来说一说具体有些什么手续要求。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首先要看有无遗嘱。如有,需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簿和本人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如没有遗嘱,则需要其他有继承权的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继承权,必须到公证机关办理继承公证,然后持公证书、死亡证明、房产证等办理过户到房产所在区的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即可。我国继承法中当对遗产房产过户需要什么手续是有所规定的,如果说立的有遗嘱的话,那么直接带上遗嘱,死亡证明,户口本和本人的身份证等这些证件办理过户就可以了。如果没有遗嘱的话,相对来说比较麻烦,这种情况需要有其他亲属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的协议,然后将协议进行公证以后才能够办理过户。

❸ 有遗嘱的房产,如何过户

首先需要到被继承的房产公证处办理其房产继承公证,然后再到其所辖的房产交易核心办理相关的房产继承手续。

一、公证资料及手续。

继承公证需要带齐两个证明以及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房产继承资料及手续。

到房产交易核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遗嘱继承房产过户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3)房产遗嘱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不动产登记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❹ 口述遗嘱,如何办理房产证

有遗嘱就可以了。遗嘱是有效的,法条如下:
你带上遗嘱、你公公的房产证和户口本去房管局。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5.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❺ 手书房产遗嘱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携带手书遗嘱、个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和有关财产证件(比如房产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到公证处(一般可选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即可,具体咨询所在地公证处。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第二十八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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