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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21-01-06 19:36:29

⑴ 子女如何分割父母的房产

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才能分割。
如果是遗产分割,原则上是平均分割。继承版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权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⑵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如何分割

父母出资的按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时父母出资的按揭房产的分割问题应依据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以下是在法治 中国 律师 网上整理的资料,第一种情形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这种情形属于个人财产。第二种情形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这种行为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第三种情形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分割的情形,本文整理介绍父母出资的按揭房房产分割知识。
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的按揭房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参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处理,视为夫妻一方婚前的购房并支付首付款的行为。其房屋为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不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婚姻法》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的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规定,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如果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或另一方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出资者的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是明确向出资者的子女的赠与,该房为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列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若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按揭房分割的情形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如果房产证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该房产应依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分割时,以份额为基础依据,同时考虑夫妻过错等因素。但是如果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为共同共有,分割时,在考虑夫妻过错、家庭贡献及子女抚养等因素后,法院可酌定分割。
因此按揭房屋作为一种新类型财产,法律关系更加错综复杂,在离婚案件中对其进行处理时必然会面临普通财产所不曾遇到的难题及争议,再成熟完善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为实践中出现的所有疑难问题提供现成的标准答案。
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结合按揭房屋自身的特殊性质,考虑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状况,不强求财产分割的绝对精确,努力使离婚案件中有关按揭房屋的认定结论和处理结果既符合法理也符合情理。

⑶ 父母离婚,与子女的共同房产如何分割

既然子女的房子有你母亲的名字,你母亲就代表着你母亲和父亲都有这个份额,你的母亲只能够分她这一块儿。

⑷ 怎样分割与父母共同购买的房产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版的婚前个人权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⑸ 父母买的房子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具体问题的理解上,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当然,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及配偶共同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则仍存在诸多不明之处,各地法院操作也不尽相同。按照附条件赠与来理解父母对子女的配偶的赠与:1、婚前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为自己子女婚前个人财产,若不结婚也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2、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若不结婚,则为自己子女的房产;3、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或属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产应当返还给父母或归自己子女或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我们认为,可以按照以下思路维护当事人的利益:1、在有证据证明父母当时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时,应当尊重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比如借款;2、在父母当初并没有考虑多种可能情况时或无法证明当时真实意思表示时,应当结合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等问题考虑;3、最后,可以运用附条件赠与的相关理论来处理;4、除了房产,其他财产,乃至彩礼问题,都可以参照上述思路处理。

⑹ 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建造的房屋如何分割

我的母亲结婚后,就搬出了与父母同住,剩下还有两个兄弟一个妹妹,两回个兄弟中一个因答为其他事不在家,另一个入伍当兵去了,一个妹妹出嫁了,也搬走了。当兵兄弟复员回来两年过后,因为要结婚家里没有象样的房子,于是我母亲的父亲找她说明了情况,就在原来的老宅基地上新盖房子,于是我母亲出2/3的钱,起了一栋两层房屋 ,我母亲也没有在其房屋里居住。房产证登记的是我母亲要结婚的兄弟的名下。过了几年后我母亲的父亲病故。几年后,因城市建设,所以此房屋的前院要符合城市建设的需求要建新房,随后我母亲又以最多出资人连同两个兄弟还有外婆建了一栋三层的新楼,房产仍然写下当兵兄弟的名下。我母亲也没有在其房屋居住。其中当兵兄弟住了5年另外在别处买了房子搬了出去,房子一直有另一个兄弟和外婆一起居住至现在,现在他们兄弟子妹有了矛盾,拥有房产证的兄弟提出要出售这两栋房子,因为分割不清楚很烦恼,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如卖掉房子我母亲能分到多少份额?请您给给意见,谢谢!!

⑺ 父母出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如果产权复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儿子制,财产有两种分割的可能:
一、视为夫妻双方的财产,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不视为共同财产,前提时,父母出资购方前,明确表示只赠与给儿子,与媳妇无关。但此证据很难固定。
若产权人不是儿子,则本案不存在争议。
1、如果男方父母明确约定赠与给男方个人,那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
2、如果未作特殊约定,那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⑻ 所有房产是父母名字,财产怎样分割

登记在男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无权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⑼ 与父母共有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回应按照如答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给另一方应付款。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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