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房产信息 > 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房产价值

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房产价值

发布时间:2021-03-14 00:14:39

Ⅰ 法院是如何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的

你好,法院的司法执行房地产的评估,都是由入围的专业房地产评估公司完成评估。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司法执行的价值参考。

Ⅱ 法院分割房产时,价值评估依据是什么

分割房产的方法,可以是协商确定,可以是各方竞价最高价得,还可以通过委托评估机关确定市场价格确定。国家有法定的房屋评估机构,这些机构对房屋的市场进行评估。所有评估机构的信息体现在司法局的网站上。

Ⅲ 法院分割房产时,价值评估依据是什么

国家承认的评估机构的财产评估具有权威性(它们都由资质的)。
最好是拍专卖或叫行。
若一方无其他属住房,也没能力以货币的形式支付其他继承人怎么办?
1.放弃财产,得到资金,出去租房;
2..放弃财产,得到资金,租住这套房(但新房主要同意);
3.借钱,优先购买,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4.如其他继承人同意,可以写先借条给他们,约定还款时间,优先购买,办理房屋转移手续。
无房户在相同价格下,可以优先购买。

Ⅳ 如何理解法院立案审理,制止转移的房产

房屋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该公证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办房屋转让协议公证的申请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须提交的材料为:⑴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⑵卖方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复印件。⑶一方转让共有房屋的,卖方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⑷房屋转让协议。⑸公证员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当事人的申请,应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通过申请人,告知对不予受理不服的申诉程序。

2、审查与出证。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进行审查外,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⑴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⑵卖方是否享有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产权有无纠纷;房屋系共有的,是否征得共有人同意,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是否出租给他人,承租人的意见如何,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⑶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⑷房屋所在位置、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价格是否合理、公平。⑸房屋是否有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况。⑹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文字表述是否准确。⑺买方是否具有购买能力;分期付款的,买方资金是否落实,有无保障,有必要时应要求买方提供必要的担保。⑻其他证明材料是否齐全。

同时,应告知双方当事人,房屋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应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变更。

公证机构经审查后,对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依法出具公证书。对不符合出证条件的,应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公证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申诉程序。

3、办理房屋转让协议公证应注意:

⑴房屋所有权人死亡的,应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房屋转让公证。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拒绝公证:①产权纠纷尚未解决;②已被确定征用范围内的房产和私自改建的房产;③法院受理或冻结,制止转移的房产;④违章建筑、空地、宅基地;⑤其他法律、法规限

Ⅳ 法院拍卖房屋的起拍价是怎么确定的

起拍价其实是这样定的。每一套房子都是不一样的,情况也不一样,那么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子外债总额不同,房子情况不同,各种瑕疵评估等,法院会首先聘请一个评估公司来进行房子价值评估。

然后根据房子的情况来制定起拍价格,现在的起拍价是房子总价的7到8折,如果被执行人对评估价有疑义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和打折。这其中没有任何黑幕,法院也是想快速变现的,提高结案率。

(5)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房产价值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是否空置房

房屋内是否空置了,如果是空置的房屋还稍好一点,可如果该房屋内业主仍然居住着,那么就要留心了,法院拍卖房屋成功之后,业主是否可以搬走就成了最大的问题。尤其是业主如果只有这一套房屋,那么通过法院都没有办法进行强制要求搬走。等于花了上百万买的房屋,结果只能放在那里看看。

2、户口问题

房屋买到手里了,但是户口怎么办呐,毕竟很多时候法院拍卖的房屋不一定是业主本人自愿的。因此对于房屋内存在的户口问题。很多原业主都不会配合迁移户口的。

3、费用问题

房子是否公房?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的比例等等。原业主因为无力偿还贷款,导致房屋被拍卖,那么是否有拖欠的物业费、水电费、暖气费、燃气费等等。这些所有费用加起来可能比房价还高,让你欲哭无泪。

4、是否可以贷款

因为房屋是通过法院进行拍卖的。那么这种房屋,银行方面是否可以进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需要进行房屋抵押后,才可以进行放款的。但没有款项,法院又不会给你进行过户。这就成为了一个死循环。因此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可以进行贷款,非常重要。

Ⅵ 如何向法院诉讼确认房屋产权

一、为确认房屋所有权,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确权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

房屋产权纠纷,适应不动产的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对不动产纠纷,明确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确权之诉案件收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非财产类案件,未涉及具体赔偿和财务分割的,应当采取按件计征的等额收费方式目前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不与标的价值挂钩。因此,确权之诉按件收费,一般的标准是每件300元。

准备确权诉讼证据,需要注意事项: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组织要列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填写要准确,特别是姓名(名称)栏不能有任何错字。地址要尽量详实,具体到门牌号。最好注明邮编及通讯方式。

准备原告身份证、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权属的证据材料;

二、最好委托律师处理,这种案件诉讼费不贵,律师费也不贵。

三、通过诉讼确权后,要及时申请法院向产权管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尽快办理产权。

(6)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房产价值扩展阅读:

确认方式

房屋产权的确认,即划分和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与房屋产权取得的方式相适应,确认房屋产权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证有无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事实;

第二,查证有无继承取得房屋产权的事实:其中之“事实”,首先应以书证和物证为依据,没有书证和物证时,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明。书证和物证主要包括:

①产权证,如土改时发给的房地产证.建造房屋后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变更后领取的所有权证(通过买受.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产权证)。

②其他证书和物证。如遗嘱,信件,分家析产合约书、基建时的加工费及材料费单据、历年缴纳房地产税的税单和赠与书等可以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证书、物证。

③其他证明。

Ⅶ 添附房屋如何确认财产价值

【案情】丈夫贺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龙某离婚,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添附于男方父母房产之上的一层房屋价值产生争议,男方认为该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的情况而简陋加层的,无人居住,按照当时花费计算,最多值1万元左右,而女方认为,该房产虽只有40平米,但其身处市中心最繁华商贸区的店铺四楼,故价值应当远远高于当时的造价,最少也能值4万元以上,双方分歧较大,均向法院申请了委托鉴定,要求对添附房屋的财产价值进行鉴定。 【分歧】在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时,关于鉴定要求的确定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行房产价值评估。添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既然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存在争议,就让专业的价值评估部门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得出准确的数据,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添附的房屋进行房屋造价鉴定。本案添附房屋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没有独立产权,只有与附着的房产一起才构成统一的产权整体,房产评估应当是对具有独立产权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而不可能对房屋的某个或某几个房间进行价值评估,为了确认本案夫妻俩的共同财产价值,应当对添附房屋的造价进行鉴定,得出夫妻俩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花费,来作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添附的性质分析,本案应当对添附房屋构建时所用建筑材料等动产和劳动力进行综合造价鉴定,而不是进行不动产价格评估。本案中夫妻俩在父母的不动产上构建房屋的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添附,添附是一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包括动产与动产的添附,动产与不动产的添附两种形式,本案的添附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添附的房屋由钢筋水泥等动产组成,其下承载的房屋是不动产,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获得补偿,因此本案中,男方的父母取得添附房屋的所有权,而离婚夫妻作为原动产所有人可以获得补偿,补偿的金额当然按构建房屋所用的动产价格即工程造价来计算。 其次,从案件的性质分析,对添附房屋进行造价鉴定更为公平合理。本案对添附房屋的价值鉴定是为了查清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造价鉴定可以客观反映夫妻的共同支出,该费用当然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案添附房屋是为了改善屋面漏雨而建,无人居住,其升值的孳息完全取决于其下男方父母所有房产所处的地理位置,因此,进行房产评估并不能真实反映该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数额。 还有,从鉴定对象的适用性分析,对添附房屋进行房产评估是不可行的。所谓房产评估,是对具有独立产权或独立单位的房屋进行整体评价。添附的房屋虽然自成单元,但无论是结构还是产权,都只能算是男方父母房产的一部分,无法单独使用和交易,它不属于房产评估的适用范围,当然不能委托评估。作者:永新县人民法院 龙伟

Ⅷ 已起诉,有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怎么查到对方房产

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

昆明律师:网页链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第十条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

第十一条扣押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机动车辆时,人民法院应当在扣押清单上记载该机动车辆的发动机编号。该车辆在扣押期间权利人要求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扣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八条被执行人购买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第三人依合同约定保留所有权,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书面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应当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因支付价款而形成的对该第三人的债权。

第十九条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财产的所在地、种类、数量;

(三)财产的保管人;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效力及于查封、扣押物的从物和天然孳息。

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

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起不再增加。

人民法院虽然没有通知抵押权人,但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实的,受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从其知道该事实时起不再增加。

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全裁定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Ⅸ 法院以购房所交的税费来判定房产价值合理吗

不合理。有司法鉴定程序,可申请第三方鉴定,估价时点变化,价值随之变化

阅读全文

与法院立案时如何确定房产价值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地产培训机构有哪些 浏览:243
十年期房货利率 浏览:239
天津小户型中单怎么装修 浏览:506
怎么卖个人二手房 浏览:888
房地产投资长期看什么短期看什么 浏览:168
柬埔寨期房 浏览:603
大型开发商维权 浏览:224
南通开发区新开苑房价多少 浏览:801
房产达人怎么买锤子手机版 浏览:70
沙特阿拉伯需要什么样地产地证 浏览:442
商品住宅房产证 浏览:733
农村房产证没有怎么办理 浏览:587
外滩的房价多少钱一平 浏览:639
青岛最贵房价是多少钱一平米 浏览:519
二手房比喻什么 浏览:135
楼盘派筹是什么意思 浏览:319
镇江枫苑二手房怎么买 浏览:230
衡阳市有哪些好楼盘 浏览:459
房地产模型设计费入什么科目 浏览:619
晶福园最新房价是多少 浏览: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