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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产权纠纷以什么为准

发布时间:2021-03-13 09:26:54

⑴ 离婚案件中所涉房屋产权如何认定

根据一些法院判例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作出如下认定:
一、同居期间所得的房产: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
二、重婚期间财产处理: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同样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法律规定。
三、婚前财产、父母赠与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不参与分配,反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平均分配。不能分割的可以折价以现金的方式进行分配。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四、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房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按照约定判定,但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共同所有进行判定。夫妻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财产照顾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二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确实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照顾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判定。
六、恶意处分财产惩罚原则:《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判决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七、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时效:当事人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八、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合同有效: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九、婚前承租、婚后购买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按以下情形判决:①、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②、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对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协商不成时,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利益行为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十一、赠与财产分割: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法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上术规定。
十二、父母出资购房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夫妻贷款购房分割原则: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则,同时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十四、夫妻出资,以父母名义登记房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做为债权处理。
十五、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并非都有效: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十六、夫妻订立借款协议处分财产: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十七、离婚时未涉及财产分割原则: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⑵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房产证日期为准,还是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房产证上也是一方的名字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以购房合同日期为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房产产权纠纷以什么为准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⑶ 房子的产权是以房产证上的名字为准吗

如果你们没有结婚.这个房子写的你的名字.那就是你的房子.

如果你们分手的话,他无权,也无理由要求与你分配这个房子的产权.

你是这个房子的唯一产权人.

⑷ 夫妻房产纠纷

您的房子五年后才能交易,目前是不能抵押的。
房子属于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即使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也算作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该分割。你如果还没有办理离婚,就去购置房产,你所谓的自己出钱,除非是你父母出钱,全款购房,视为你的个人财产,否则,你自己攒的钱买,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的。或者你有足够证据证明购房款的来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你还是协商解决,现在的法律都很明确,基本是谁的还是谁的。这个不要担心。

⑸ [房子产权]关于夫妻双方房子产权的问题~

在买房子之前,你们已经领了结婚证,只是没有办理正式的婚礼,在法律上你们已是夫妻。 不管谁在买房时出资多少、房屋产权证上是你们俩谁的名字,那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除非你们夫妻有什么协议)。 如果离婚(但愿不要发生)这套房子的产权是夫妻各人50%。

建议你有时间看看《婚姻法》就很明白了

⑹ 夫妻分房产以房产证为准还是离婚协议

1、夫妻可以书面协议财产分割办法;

2、属于有效协议的,以离婚协议为准。

⑺ 夫妻共同拥有的房产不以房产产权证登记为准,而是以夫妻双方是否对产权有书面协议约定为准的说法有什么法律

夫妻之间订立协议,这在两人内部形成一个涉及财产的法律关系,两人对房产所有权进行约定,这是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比如在离婚时,即使房产证登记的是丈夫,也得依协议分割房产.

不动产的公示方式是登记,对夫妻以外的人来讲,想判定一个房子的所有权,不可能去问"你们夫妻之间有什么协议吗,房产是怎么分的?",最现实也是最可靠的方法就是查询房产登记,登记是谁的,就有理由和依据相信所有权是谁,基于这种信任,而与登记的主人发生交易,这种交易是受法律保护的.

如果本来房子说好是两个人的,也签订了协议,因为登记的名字是丈夫,丈夫一个偷偷卖了房子,把钱全拿走,妻子这时是不能要求善意买得房子的第三人退还房子的,只能是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依据原来的协议,要求丈夫补偿.

当然,现在大多数地方的房产管理部门,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在房产过户时,都会要求夫妻双方都到场或有同意转让的证明,单凭一方,一般是不能完成过户手续的.

⑻ 夫妻财产约定在先房产登记在后,以哪个为准

对外,产权以登记为准。对内,可主张按照夫妻财产约定。

⑼ 房屋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房产证日期为准,还是以

一般来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也就是婚后购房,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房产证上名字是一方还是双方。但是也有特殊情况,考虑到现实生活中,除了夫妻两婚后以自有资金或者筹集资金买房外,多数情况是那女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而在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可参考因素:父母全款出资买房还是出首付款,婚前还是婚后出资,产权登记在哪方名下等,诸多因素结合都可能导致在法院诉讼阶段,对诉争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产生重要影响。

⑽ 夫妻房产和产权归属及责任的纠纷问题

仅从法理分析,因为在实务中所有的主张,必须有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主张不成立:
1、B先生偷偷借债,若该款仅用于B先生个人事务,而非家庭事务,且A女士不知情,则此借款由B先生个人负责。若B先生之借款用于如赌博等非法活动,则E之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2、AB离婚前,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对其中一处房产进行了处理,即共同决定将房产卖于D,此买卖合同有效,但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AB两人负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3、婚内获得的房产,房产证不管是一人还是二人,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内部分割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对D的房屋买卖合同系AB离婚前所签,不依以后的房产证登记变化而变化,合同仍然有效。
4、房产抵押若需生效,法律上必须做他项权证,如果仅仅是把房产证这个证件抵押,这是无效的。(这也很多人的误解!)。
5、B明知离婚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将房屋已卖于D,仍在离婚后,利用其手中拥有此房产之权属证书的机会,将同一房产卖于E,并骗得E的房款。B的行为有诈骗罪之嫌疑,此时E作为受害者,应当报警!因B与E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且抵押无效,故E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不成立!
综上所述,B先生涉嫌诈骗罪,D的购房合同有效,AB应当协助D办理过户手续,E之主张无效,E应当报警!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直接起诉B先生要求返还购房款。
现A女士应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而D先生应提出反诉,主张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并要求AB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同时请求法院驳回E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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